#淨網2020#十八大以來網絡安全法制建設成果豐碩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

“網絡安全和信息化是事關國家安全和國家發展、事關廣大人民群眾工作生活的重大戰略問題”,“沒有網絡安全就沒有國家安全,沒有信息化就沒有現代化”。

近些年來,隨著網絡技術和網絡應用服務的快速發展,網絡安全形勢日益嚴峻複雜,網絡安全在國家安全中的地位及作用日趨凸顯。為切實維護網絡安全,不斷推進依法治網,我國加快推動網絡安全立法進程,著力健全完善網絡安全法律法規。

一方面,對傳統法律進行修改完善,通過對原有法律文本的解釋、修訂或增補,將其效力從現實空間延伸到網絡空間;另一方面,針對網絡空間的特殊屬性,專門出臺網絡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等多個層次的法律文件,全面構建系統、完備、科學的網絡安全法律體系。

公安機關作為維護國家網絡安全的專門執法力量,積極參與推動完善網絡安全法律法規,全面推進網絡安全立法進程,為維護國家網絡安全作出了突出貢獻。

網絡安全納入國家安全總體佈局


習近平總書記高度重視國家安全問題,他強調:“我們黨要鞏固執政地位,要團結帶領人民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保證國家安全是頭等大事。”

遵照習近平總書記提出的總體國家安全觀,2015年,國家立法機關制定出臺了《國家安全法》,第二十五條專門就維護網絡安全作出了規定:

“國家建設網絡與信息安全保障體系,提升網絡與信息安全保護能力,加強網絡和信息技術的創新研究和開發應用,實現網絡和信息核心技術、關鍵基礎設施和重要領域信息系統及數據的安全可控;加強網絡管理,防範、制止和依法懲治網絡攻擊、網絡入侵、網絡竊密、散佈違法有害信息等網絡違法犯罪行為,維護國家網絡空間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這是從國家立法層面第一次將網絡安全提升至國家安全的高度,解決了網絡安全的基本定位、工作任務、執法權益保障等立法頂層設計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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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大以來網絡安全法制建設成果豐碩

加強對網絡運行安全的法律保障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要依法依規加強網絡空間治理,推動依法管網、依法辦網、依法上網,確保互聯網在法治軌道上健康運行”。

2017年施行的《網絡安全法》堅持維護網絡安全與信息化發展並重,全面、系統、有針對性地建立了保障網絡產品和服務安全、網絡運行安全、網絡信息安全等各方面的基本制度,確定了國家、主管部門、網絡運營者、網絡使用者的網絡安全責任,確立了網絡與信息安全保護的基本法律制度。

特別是《網絡安全法》將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制度上升為法律要求,並在此基礎上專門規定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實行重點保護,對於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利益和保障民生具有重要意義。

近年來,公安機關正在會同有關部門加緊推動制定《網絡安全等級保護條例》和《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條例》,著力在《網絡安全法》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分級保護的具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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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大以來網絡安全法制建設成果豐碩

加強對網絡社會治理的法律保障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在互聯網與現實社會深度融合的背景下,網絡治理成為社會治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構建網絡綜合治理體系,對於提升國家治理能力具有重要而現實的意義”。

為營造天清氣朗的網絡空間,近年來,國家不斷提升網絡社會治理能力和水平,以《網絡安全法》《反恐怖主義法》等法律法規為依據,聚焦保護公民個人信息、落實網絡運營者責任、查驗網絡用戶真實身份、禁止危害網絡安全行為等關鍵問題持續發力。

一是在保護公民個人信息方面,《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網絡安全法》等對加強公民個人信息保護作出了規定,明確了網絡運營者收集、使用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完善了網絡運營者收集、使用個人信息的規則及其保護個人信息安全的義務與責任,全面加強了對公民個人信息的法律保護。

二是在落實網絡運營者責任方面,隨著網絡服務應用和普及,網絡運營者佔據大量社會資源,也應承擔相應義務。《網絡安全法》明確了網絡運營者的網絡運行安全義務、網絡產品和服務安全義務、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義務、公民個人信息保護義務、網絡信息安全管理義務、對公安機關的執法協助義務等。

三是在查驗網絡用戶真實身份方面,針對互聯網匿名隱身特性,為加強網絡可信身份體系建設,《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反恐怖主義法》《網絡安全法》等明確規定,在部分網絡服務中落實用戶身份真實查驗制度。

四是在禁止危害網絡安全行為方面,《網絡安全法》《反恐怖主義法》明確了用戶應當依法上網,不得從事危害網絡安全的活動,不得為他人從事危害網絡安全的活動提供幫助。

加強對打擊整治網絡犯罪的法律保障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互聯網不是法外之地。利用網絡鼓吹推翻國家政權,煽動宗教極端主義,宣揚民族分裂思想,教唆暴力恐怖活動,等等,這樣的行為要堅決制止和打擊,決不能任其大行其道。利用網絡進行欺詐活動,散佈色情材料,進行人身攻擊,兜售非法物品,等等,這樣的言行也要堅決管控,決不能任其大行其道。”

當前,網絡犯罪分工協作、利益共享,催生了大量黑灰產業,形成了盤根錯節的利益鏈條,極大地降低了作案技術門檻和犯罪成本,導致網絡犯罪“易實施難打擊、可打擊難遏制”,建立事前預防、源頭遏制、綜合治理的網絡犯罪生態打擊機制已迫在眉睫。

1997年,我國修訂《刑法》專門增加了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並規定對利用計算機實施犯罪的,依照刑法相關規定定罪處罰,為懲治計算機犯罪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

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將非法獲取數據、非法控制系統以及提供黑客程序的行為入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設了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以及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

此外,為解決打擊突出網絡犯罪的法律適用問題,公安部積極推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出臺相關司法解釋,為偵辦網絡犯罪案件提供了定罪量刑標準,形成了較為完備的打擊整治網絡犯罪刑事法律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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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大以來網絡安全法制建設成果豐碩

編輯 | 網絡安全保衛局法制指導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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