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出庭作證申請書

證人出庭作證申請書

申請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族,……(寫明工作單位和職務或者職業),住……。聯繫方式:……。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

委託訴訟代理人:×××,……。

(以上寫明申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稱等基本信息)

請求事項:

申請貴院通知×××(××年××月××日出生,×族,職業:××,住所:××,聯繫方式:××)出庭作證。

事實和理由:

因(××××)……號……(寫明當事人和案由)一案,……(圍繞作證的主要內容,作證內容與待證事實的關聯性,以及證人出庭作證的必要性寫明申請證人出庭的事實和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請人(簽名或者公章)

××××年××月××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法釋〔2019〕19號

第六十七條 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為證人。  

  待證事實與其年齡、智力狀況或者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作為證人。  

  第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應當要求證人出庭作證,接受審判人員和當事人的詢問。證人在審理前的準備階段或者人民法院調查、詢問等雙方當事人在場時陳述證言的,視為出庭作證。  

  雙方當事人同意證人以其他方式作證並經人民法院准許的,證人可以不出庭作證。  

  無正當理由未出庭的證人以書面等方式提供的證言,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第六十九條 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 

  申請書應當載明證人的姓名、職業、住所、聯繫方式,作證的主要內容,作證內容與待證事實的關聯性,以及證人出庭作證的必要性。  

  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依職權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第七十條 人民法院准許證人出庭作證申請的,應當向證人送達通知書並告知雙方當事人。通知書中應當載明證人作證的時間、地點,作證的事項、要求以及作偽證的法律後果等內容。  

  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事項與待證事實無關,或者沒有通知證人出庭作證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許當事人的申請。  

  第七十一條 人民法院應當要求證人在作證之前簽署保證書,並在法庭上宣讀保證書的內容。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作為證人的除外。  

  證人確有正當理由不能宣讀保證書的,由書記員代為宣讀並進行說明。  

  證人拒絕簽署或者宣讀保證書的,不得作證,並自行承擔相關費用。  

  證人保證書的內容適用當事人保證書的規定。  

  第七十二條 證人應當客觀陳述其親身感知的事實,作證時不得使用猜測、推斷或者評論性語言。  

  證人作證前不得旁聽法庭審理,作證時不得以宣讀事先準備的書面材料的方式陳述證言。  

  證人言辭表達有障礙的,可以通過其他表達方式作證。

第七十三條 證人應當就其作證的事項進行連續陳述。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或者旁聽人員干擾證人陳述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制止,必要時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七十四條 審判人員可以對證人進行詢問。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經審判人員許可後可以詢問證人。 

  詢問證人時其他證人不得在場。  

  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證人之間進行對質。  

  第七十五條 證人出庭作證後,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證人出庭作證費用。證人有困難需要預先支取出庭作證費用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證人的申請在出庭作證前支付。  

  第七十六條 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作證,申請以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申請書中應當載明不能出庭的具體原因。  

  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三條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  

  第七十七條 證人經人民法院准許,以書面證言方式作證的,應當簽署保證書;以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方式作證的,應當簽署保證書並宣讀保證書的內容。  

  第七十八條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對證人的詢問與待證事實無關,或者存在威脅、侮辱證人或不適當引導等情形的,審判人員應當及時制止。必要時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證人故意作虛假陳述,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妨礙證人作證,或者在證人作證後以侮辱、誹謗、誣陷、恐嚇、毆打等方式對證人打擊報復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情節,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對行為人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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