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找職務犯罪筆錄的瑕疵漏洞


如何找職務犯罪筆錄的瑕疵漏洞


1、筆錄的格式

★庭審前

廣西壯族自治區某某市某某縣人民檢察院(宋二)

詢 問 筆 錄(宋一加粗)(第 次)(楷四)

筆錄正文用仿宋三號

時間:

地點:

訊問人:

記錄人:

犯罪嫌疑人:

案由:涉嫌某某罪

案件來源:

訴訟程序:

2、第一份訊問筆錄要告知相關的權利,並籤《犯罪嫌疑人權利義務告知書》。

3、筆錄最後的一句話應寫明“以上筆錄我看過(或向我宣讀過),和我說的相符”,另起一行寫自己的姓名並捺中指手印(男左女右)。

4、如果一份長筆錄都沒有任何塗改的記錄,可能會讓人覺得失真。製作時,可以故意寫錯一兩個字讓嫌疑人改正,反而可以證明犯罪嫌疑人已經閱讀。

5、在訊問筆錄後,一般要附上被訊問人的身份證複印件,身份證複印件由本人註明“此複印件由本人親自提供”,並簽名按手印。

6、筆錄做完後,要看筆錄的右下方有沒有頁碼。

7、筆錄中一定要問一下,你是否有經濟問題?如果他說有,才能夠展開來問。

8、另外在家屬的情況中,一定要問清楚家屬的電話號碼,方便採取強制措施時通知家屬。

9、詢問證人的地方:檢察機關的詢問點、證人的工作地點和居住的地方、證人指定的地方。如果不在前兩個地方,就要在筆錄中加入這個問題。問:根據你的要求,我們為了不影響你的生活,決定在湘桂大酒店409號房對你進行詢問,你是否同意?

10、偵查筆錄地點填寫不具體,如昆明市北京路龍騰小區,沒有小區寫明具體位置;訊問室寫成談話室;地點填寫錯誤,家園小區寫成佳園小區。

11、被訊問人的名字要注意與身份證上的名字是否一致,最後確認簽字也要一致;一般不要寫好多歲,寫成出生日期,和身份證上一致;職務和職級要分清;身體健康狀況要寫清;學歷與學位不一樣,文化程度應填寫其學歷;家庭住址要區分住所與居所。

12、傳喚和拘傳(12小時)、拘留、逮捕(24小時)要注意是否與筆錄的時間相符,不能超出這個時間。

13、筆錄做完後,應叫犯罪嫌疑人寫“自我交待”,辦案人員不能自己先寫好叫犯罪嫌疑人照寫,這樣可能出現寫的材料與嫌疑人身份不符,寫完後,辦案人員應當時就在開頭寫上“於某年某月某日收到”,並簽名。

14、注意訊問筆錄和詢問筆錄最後的用語不同,詢問筆錄問:以上向你瞭解到這裡,辦案人員對你問話是否有暴力、引誘、欺騙取證現象?訊問筆錄問:問:我們檢察機關的辦案人員對你訊問時是否有刑訊逼供、誘供、騙供等現象?有時辦案時我們是從詢問筆錄改為訊問筆錄的,最後一句就直接抄過來了,這是不正確的。

15、在給其他院立案的犯罪嫌疑人做筆錄時,是用訊問筆錄還是詢問筆錄?如果做詢問筆錄,可以不用錄音錄像,如果是做訊問筆錄,則一定要做同步錄音錄像。(這裡我也不是太確定)

16、筆錄有個分離原則,偵查人員不得自問自記,指定的記錄人在記錄時不得被幹擾,但目前在中國還沒實現。

17、在共同犯罪案件中,應區分犯罪罪責,共同犯罪的應訊問提議、策劃、分工和實施過程及分贓情況等,以分清罪責。

18、要根據不同的問話對象和案件特點選擇相應的詞語,比如,為了避免刺激答話人,用模糊的語言“用了公款”代替精確語言“挪用公款”。“收了某某人好處費或錢”代替“收了某某人賄賂”。“拿了”代替“貪汙”。

19、在筆錄的製作中,多用短句,少用長句;多用主動句,少用被動句;多用疑問句、反問句、祈使句以及雙關問句;多用陳述句。

20、常見的字符使用不規範,數字與漢字使用不規範;鄰近的兩個數字之間應使用漢字卻沒有使用;連用的兩個漢字數字之間添加頓號,如將“兩三天”寫成“兩、三天”。

21、使用規範的稱呼語,如將犯罪嫌疑人的配偶寫為“愛人”、“老婆”、“男人”等都是不規範的,應使用“丈夫”、“妻子”。

22、儘量不要使用一些判斷性的語言,如“犯罪活動”、“謀取不正當利益”。

23、數字規範:“星期二,不是星期2”;“數字用45300元或4.35萬元”;概數、約數應用漢字數字,如7、8歲應為七八歲,且連用的兩個數字之間不得用頓號隔開;“10幾斤應為十幾斤”

24、在多位數中,百、十、個位用“二”,千位以上多用“兩”,兩千元,三萬二千二百人。

25、通常情況下,對於證人的答話,特別是對於他所證實案情的結論不能模稜兩可,儘可能不要出現“好像”、“可能”、“也許”等字樣。

27、在做同步錄音錄像是,應該問到哪裡,做到哪裡,因為要符合證據的“關聯性”,而且如果犯罪嫌疑人表示否認,辦案人員在筆錄中記錄是承認,然後叫犯罪嫌疑人簽字,這種筆錄才是不合法的。

28、辨認筆錄:可以讓被害人、證人、犯罪嫌疑人對與犯罪有關的物品、文件進行辨認,也可以讓證人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在辨認前,應當向辨認人詳細詢問被辨認人或者被辨認物具體特徵;禁示辨認人見到被辨認人或者被辨認物。

辨認物品時,同類物品不得少於五件,照片不得少於五張。

29、給犯罪嫌疑人辨認材料時一定要在筆錄中反映,筆錄中一定要寫明出去和時間。如問:現在我們出示由中國建設銀行南寧分行提供的某某市建設銀行賬戶(2012年6月1日到2014年8月1日)5532453590017261活期個人交易明細查詢單給你辨認,請你詳細說一下這筆數的情況?

30、注意不要大量複製筆錄,因為這樣可能因為雷同,連錯別字都是一樣,如果律師在庭上提出這是不合法的口供,法官就有可能把這份口供拿掉。複製筆錄的情況有三種:一是把行賄人的筆錄複製到受賄人的筆錄上,這種情況可以複製一下送錢的過程,其他的不要複製;二是把拘留的筆錄複製到逮捕的筆錄上,這種情況下做筆錄按構成要件來做,拘留和逮捕的筆錄按不同的構成要件來做;三是相同的證人之間複製筆錄,這種情況下,不要用。

31、訊問人員“替對象”講話過多,對象的嘴基本不動,但筆錄卻有對象大段交待的內容,很顯然這些筆錄是複製粘貼的。總的來說:筆錄的內容不能大於錄音錄像的內容。

32、有的辦案人員半個小時就打了30頁的筆錄,這一看就是粘貼的,一般人打字的速度是每分鐘40個字,快一點是50到60個字,打字員是100萬個字左右,我們辦案人員因為在打字的過程要和犯罪嫌疑人交談,並要組織筆錄,所以打字的速度每分鐘至多40個字,在最後筆錄打完之後,你可以用工具一欄中的數字統計計算你是否符合這個速度,如果超過了這個速度,你有可能複製筆錄過多。

33、上海市創造了一個新方法,就是標註,筆錄中重要的內容,都有犯罪嫌疑人交待時的具體時間(時分)的標註,這樣在法庭上,如果律師提出筆錄有問題,就可以放錄像給他看。我們廣西這邊的檢察院還沒有地方用種方法。

34、內容記錄的不到位,特別中對犯罪嫌疑人的犯意挖掘不深,如問:你貪汙的公款到哪裡去了?嫌疑人回答:我請客吃飯揮霍掉了。如果他在庭上說,他是為了單位業務搞公務接待吃飯揮霍掉了,這就很麻煩。所以要加問,你是怎麼請客吃飯揮霍掉了?

35、每一次提審應該都有一份筆錄,每一次訊問都要記錄這是第幾次,但目前我們很多幹警去提審了但不做筆錄,做了筆錄,如果覺得有利於嫌疑人就不放到案卷裡面,這是不合法的。

36、對象願意講話交待的時候,不要搶他的話,要讓他充分地說。對象沒有說過的話,這次訊問中沒有說過的話,你記錄下來,一旦對象翻供,就是非法證據。

37、同一案件兩次筆錄格式不一致,罪名缺少“涉嫌”字樣,是否中共黨員的問話不妥,應問有無黨派(信仰,而非問是否中共黨員),關鍵內容的回答不夠全面、具體。訊問地點缺少第幾訊問室的記錄,出示工作證,告知姓名、法律職稱。

38、問法不正確,如“你2012年到中國桂林市水利局來任局長,具體是分管哪些業務?”應問你是何時到中國桂林市水利局來任局長?具體是分管哪些業務?問法不能有罪推定。如問某某送了你多少錢?不正確。應這樣問:“某某你認識嗎?”,“你們之間是否存在不正當經濟往來?”。

39、賄賂過程中的環境情況訊問的不夠仔細,如筆錄中說:我到李局長家裡,把錢放下,聊了一下天就走了。李局長家是怎麼佈置的?當時家裡還有誰?有沒有人倒水?給錢的時候還有誰在場?聊天的時候講了什麼?李局長有沒有送你出來?送到什麼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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