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手小腿潰瘍燙手山芋,騎虎難下截肢,賠了40萬

案情介紹

原告於某有右小腿先天性血管瘤,6個月大時有手術史並形成疤痕,之後右小腿長期反覆出現破潰,破潰約一硬幣大小,2016年4月7日,於某因這一頑疾到被告某醫院就診,就診當天,於某詳細告知病史,被告接診醫生提出做皮瓣手術治療並表示血管瘤不會影響此次手術並予安排住院。4月22日,被告某醫院給予於某小腿擴創、皮瓣移植、大腿取皮植皮術,手術從早8時進行到接近12時,術中在原告右小腿內側取皮瓣,皮瓣下方近脛骨部位可見瀰漫出血,止血困難,考慮手術損傷血管瘤導致廣泛出血,環繞脛骨縫扎,加壓包紮。術後加壓包紮連續多日,術後第六天始進行換藥,創傷面極大,無法癒合,於某痛苦極大,在被告勸說下,2016年5月18日行右大腿截肢術(截肢平面為股骨中下1/3),術後康復出院。

原告認為一硬幣大小潰瘍導致截肢,被告存在明顯過錯,要求賠償,被告認為其不存在過錯,且原告要求賠償數額巨大,雙方協商無果,原告遂訴至當地人民法院。且看審判詳情。

接手小腿潰瘍燙手山芋,騎虎難下截肢,賠了40萬

患者觀點

被告某醫院嚴重不負責任,在原告多次強調其有血管瘤病史的情況下,依舊忽略該重要病史,未予原告進行血管瘤相關檢查,盲目取原告皮瓣,損傷血管瘤,造成出血不止,創面無法癒合,導致原告截肢;被告醫院在處理原告腿部潰瘍時,未能先予換藥等保守治療,直接予以原告進行皮瓣移植,直接造成原告大腿截肢的損害後果。被告醫院應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醫方觀點

被告指出:1、我院針對原告病情診斷正確,手術方式制定合理,充分交代手術風險,盡到了合理的告知義務,不存在任何過錯與不足。2、原告病情複雜,來我院治療之前,行過多次手術,疤痕化明顯,多年傷口遷延不愈,竇道不癒合。入院診斷:竇道不癒合伴感染(右小腿),貼骨瘢痕(右小腿),右小腿短縮畸形、血管瘤(右下肢)。來我院燒傷科治療的目的,主要是傷口癒合,控制感染。3、2016年4月22日術中出血較多,止血困難,考慮血管瘤相關。手術當中已給予患者反覆縫扎和止血,處理得當。4、我院建議原告行截肢手術病情考慮充分。綜上,原告損害結果系自身疾病所致,與我院診療行為無因果關係,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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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對醫院是否存在過錯異議明顯,於是申請司法鑑定


司法鑑定

鑑定意見認為:病歷資料反映,被鑑定人出生時患有右小腿血管瘤,並於1歲時切除,具有右小腿血管瘤手術45年病史,而其血管瘤病變的具體程度、目前右小腿血管情況等問題不詳;此外,被鑑定人近8年出現切口反覆破潰、感染,查分泌物示銅綠假單胞菌感染,是否存在繼發慢性皮下組織炎症等病情亦不明確。因此,就被鑑定人自身病史而言,醫院應當給予皮瓣轉移術前行下肢血管造影、影像學等檢查,以便明確患者目前下肢血管條件、皮瓣的選擇部位,對治療具有指導意義。被告某醫院術前缺乏相關檢查內容,存在不足。

鑑定結論:1、被告某醫院在對被鑑定人的診療過程中存在醫療過錯,醫院診療過錯與被鑑定人術後脛前植皮區成活欠佳、癒合困難並最終行右大腿截肢術的因果關係程度,從法醫學技術評定立場分析為同等至主要因果關係程度範圍。2、原告右大腿截肢評定為六級傷殘。3、原告右大腿截肢評定誤工期120-180日,護理期30-90日,營養期90日。


法院觀點

根據鑑定意見,本院酌定被告某醫院對本院認定的與本案具有關聯性的原告各項合理損失承擔承擔60%的賠償責任。綜合考慮原告傷殘等級、被告某醫院診療過失、醫療過失與原告相關損害後果的關聯程度等因素,原告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具有合理性,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2019年5月6日法院判決,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被告某醫院賠償原告於某醫療費等合計401396.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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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提醒

1.本案被告被鑑定存在過錯合理嗎?

無疑原告疾病為一燙手山芋,被告接診後並未意識到問題的棘手,術前診斷有:竇道不癒合伴感染(右小腿),貼骨瘢痕(右小腿),右小腿短縮畸形、血管瘤(右下肢),均為棘手問題,盲目行小腿擴創、皮瓣移植、大腿取皮植皮術等手術造成騎虎難下,最終截肢,不過筆者認為造成最終的損害患者自身原因為主要因素,筆者保留醫院為次要責任的意見。

2.16年的醫療糾紛為何近期才判決?

醫療糾紛是民事案件中耗時較長的一類案件,需要經過司法鑑定程序,多耗時一年,本案歷時3年,估計訴前當事人已和醫院調解過多次,未達成調解協議才起訴,起訴後又輾轉經歷司法鑑定,耗費大量時間。

3.醫院如何避免上述情形發生?

做好術前評估、術前準備、術前討論很重要,本案如果上述三項均嚴格做到,應不至於霸王硬上弓,盲目接手這一燙手山芋並手術治療,上述三項同樣屬於筆者經常強調的醫療核心制度,醫務人員應當常背於心,有備無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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