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803 证券简称:吉宏股份 公告编号:2020-040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1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情况

1、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财政部于 2017 年7月5日修订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根据财政部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由于上述企业会计准则的修订,公司需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2、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日期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自 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新收入准则。

3、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后续颁布和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4、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公司将执行财政部于2017年修订并发布的新收入准则,其他未修改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新收入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1、将现行的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

2、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

3、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引;

4、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

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的企业,应当根据首次执行该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该准则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当期及前期的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不产生重大影响。

三、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颁发的会计政策作出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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