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聯控股原總經理因調查辭職 曝千萬好處費及關係鏈

华联控股原总经理因调查辞职 曝千万好处费及关系链

华联控股原总经理因调查辞职 曝千万好处费及关系链

新浪财经讯 近日,裁判文书网先后发布的两篇判决书,揭露出于2016年离职的华联控股总经理徐某笑利用公司项目伙同他人赚取中间费用1200万元,同时向时任规划处处长行贿的事实。同时,判决书还透露了中熙房地产董事长许某钦该改名处长巨额行贿的部分细节,同时也是在改名董事长的举报下,这些中间费用才被一一曝光。

2013年初,华联置业董事会决定以不低于2.85亿元的价格整体出让本公司持有的深圳市华达新置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该公司名下持有华达片区旧改项目。由时任华联置业总经理的徐某东全权负责转让事宜。徐某东委托龚某帮忙寻找买家。

根据徐某东的履历显示,其历任华联置业副总经理、总经理(1998-2012)、副董事长(2013年起);2009年至2016年兼任华联控股总经理。

深圳市华达新置业有限公司是从该片区原有权利人深圳市华达玻璃钢通讯制品有限公司分立出来的公司,享有土地和房产权利,华联置业2009年上半年以2.09亿元竞得100%的股权。2012年4月,华联置业以华达新置业的名义上报该项目的城市更新单元专项规划,

2012年下半年,因为申报以后,该项目的审批迟迟没有下来,徐某东担心规划方案批不下来会影响项目转让,就专门找了陈某光,请他帮忙协调一下,尽快通过审批。陈某光说没问题,与城市更新办的谭某挺熟的,会帮忙打招呼。很快没过几天,陈某光所在的地区规划处就审核通过。

在确定要转让该项目后,龚某和徐某东通过时任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土委)地区规划处处长的陈某光以及自行联系了多名买家,但都因价格等原因均未达成协议。根据徐某东交代,龚某与陈某光都是自己的老乡。

在此之后,龚某通过老乡丁某文联系到深圳市中熙房地产开发公司董事长许某钦。龚某向许某钦提出,在2.9亿元成交价外需另外支付1200万元作为“介绍费”。

许某钦对支付介绍费没有表示异议,但对该项目的土地规划手续问题提出质疑,担心规划手续不全影响土地开发。

为了确保项目成功转让,龚某和徐某东寻求陈某光帮助,陈某光答应帮忙,并以市规土委地区规划处处长的身份出面向许某钦解释规划审批手续等问题。许某钦得到陈某光的答复后,中熙房地产最终通过其关联公司深圳市兆涛投资有限公司与华联置业达成项目转让协议。

2013年8月,市规土委正式下达通知,批准了南山街道华达片区城市更新单元专项规划。之后,中熙房地产以虚增工程款向工程承包方转款的形式,额外支付龚某1200万元费用。拿到钱后,龚某与徐某东商定,徐某东收取600万元,300万元用于感谢陈某光,剩下300万元由丁某文、龚某分得。

为感谢陈某光在华达片区项目转让过程中的帮助,也是为了加深与陈某光的联系以便继续获得关照,龚某按照事先与徐某东的商定,在陈某光家附近送给陈某光人民币300万元,陈某光同意收下该款,并嘱托由龚某代为保管。

根据龚某证词显示,许某钦通过虚增工程款的方式分批将钱转账给自己,共计给了5060万元,其中1860万元是自己公司挂靠中科建承建的许某钦香槟山广场玻璃幕墙的实际工程款,1200万元是收购华达新置业项目的好处费,剩余2000万元是许某钦找陈某光办事给陈某光的好处费。龚某表示自己共计帮助陈某光保管了好处费高达2560万元,除上述300万元、30万元外,还有购买军产房的差价330万元、许某钦送陈某光的1900万元(即上述2000万元,由于用工程款支付,其中使用了100万元支付税费)。

2015年8月,许某钦因为涉嫌行贿宝安多名村官被抓获。2015年9月,市纪委在办案过程中发现身为龚某涉嫌与市规土委地区规划处处长陈某光共同收受许某钦贿赂的问题线索。2015年12月,深圳市纪委调查组对龚某核实有关问题。龚某主动交代调查组未掌握的其本人与华联控股总经理徐某东共同行贿陈某光300万元以及行贿徐某东的问题。

2016年1月11日,市纪委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1月19日晚间,华联控股发布公告称徐某东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所有职务,在公司聘任新任总经理前,酱油公司董事长董炳根先生暂代履行总经理职责。

龚某到案后,于2016年8月9日退缴代陈某光保管的赃款300万元。2017年3月17日,深证市人民检察院发布消息,依法对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地区规划处原处长陈某光提起公诉。

本案主要相关涉案人员都均已分别立案审查,根据裁判文书网中可查到的龚某和徐某东的判决书显示:

深圳市福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龚某因无视国家法律,伙同其他单位工作人员,为该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其行为构成单位行贿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缓刑2年。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徐某东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手续费,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在代表公司转让土地的过程中,将应该交给公司的手续费没有交给公司,以感谢为由送给为公司处置土地居间协调的国家工作人员陈某光,实际上属于用公司的财物向为公司谋利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行为,该行为符合单位行贿罪的犯罪构成。

法院依法判决徐某东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与其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的有期徒刑3年8个月、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责令徐某东退还违法所得450万元及其收益;依法追缴徐某东存放于龚某处理财的违法所得150万元及其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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