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分两种情况来分析:
第一种情况:单独投保年金保险。
投保人是父亲,被保险人是子女,子女领取年金。对于领取的年金是否完全属于子女个人,目前有一定的争议,主要观点有两个:一是该年金被视为父母对子女个人的单独赠与,即使发生婚变,也不会被分割;二是领取的年金超过所交保费部分被视为投资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会被分割。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因为领取的年金超过所交保费需要很长时间(以10年交为例,领取的年金超过所交保费需要20年以上),所以即便会被分割,很多人也还是选择这种架构投保。
第二种情况:同时投保年金保险和复利账户(目前大陆的保险基本上都是这种设计)。
年金保险和复利账户的保单架构相同,投保人是父亲,被保险人是子女。建议将复利账户领取人设定为投保人,也就是父亲,先由父亲代替子女领取年金,因为子女暂时没有领取权和所有权,所以年金不会被分割。
法律支持:
《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遺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烟关系存续期同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