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編關於離婚無過錯方有哪些新規?

離婚冷靜期是民法典中的一大亮點,然而,除此之外,離婚時無過錯方還有哪些權益?我們聽聽法官怎麼說。

新增夫妻一方揮霍夫妻共同財產的,在離婚分割財產時可對該方以少分或者不分

案例

小強與小麗感情不和,分居期間小強沉迷看網絡直播,並給某網紅主播頻繁刷禮物,金額高達20萬元。小麗起訴與小強離婚,並主張分割雙方現有存款30萬元。經法院調取小強的銀行流水,小麗才得知小強已揮霍花費20萬元,只剩下10萬元。故小麗以小強故意揮霍夫妻共同財產為由,請求分割財產時對小強予以少分。

法官說法:

婚姻法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在上述規定的基礎上,新增了夫妻一方“揮霍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律後果,即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新增離婚損害賠償兜底條款,充分維護無過錯方權益

案例

小麗訴至法院要求與小強離婚,庭審中小麗稱小強長年存在婚外情,經常在某軟件上相約不同異性發生一夜情行為,這種行為給小麗的心理造成極大傷害,故主張小強向其支付離婚損害賠償金10萬元。

法官說法:

婚姻法第46條以列舉的方式規定了4種無過錯方請求賠償的情形,即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並未規定兜底條款。實踐中,除了上述4種情形外,還存在很多導致離婚的過錯,例如婚外情、一夜情、嫖娼、婚外生子等等,這些行為對於無過錯配偶一方無疑都會產生極大心理傷害。因此,民法典婚姻家庭編新增離婚損害賠償兜底條款,充分保護了無過錯配偶方的權利,也為司法裁判提供了法律依據。

新增照顧無過錯方權益原則,離婚時財產分割更加公平

案例

小強與小麗因離婚糾紛訴至法院,經查小強曾多次對小麗實施家庭暴力,導致雙方感情破裂,小麗認為小強系過錯方,故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房屋時,對小強予以少分,即主張小麗佔70%份額,小強佔30%份額。

法官說法:

婚姻法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民法典婚姻家庭編新增一項財產分割原則,即明確了在離婚財產分割中照顧無過錯方權益原則,這就意味著在離婚財產分割上,法院可以依據該原則,酌情確定對過錯方予以少分財產,以此懲戒婚內過錯方,充分照顧並保護無過錯方權利。

(作者單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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