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股权转让协议没有约定转让出资义务,是否可以要求原股东承担?

小城22056


不可以。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8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此规定是有关瑕疵股权转让的规定,而瑕疵股权转让并不等同于出资期限未届满而进行的股权转让,两者有很大的不同。前者是违背规定的出资期限,违反出资及时性原则的一种出资形式,如:出资不实、出资不足、虚假出资等;而后者是合法的,只是股东出资义务未届期,部分出资款没有进行缴付,但股东资格没有瑕疵,股权可以进行转让。

在认缴制下,在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出资缴纳期限尚未届满前,尽管股东缴付没有完全,但这样的股权属于出资状况无瑕疵的股权,可以实施转让。但是必须注意的是,受让这样的股权并不是只享有权利,而是需要同时承担按期缴纳出资并缴纳足额的义务。

因此,认缴出资期限尚未届满前,股东转让股权后对公司债权人不再承担出资责任,也就不能起诉原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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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在认缴出资期限未届满即转让股权,如果公司差钱被起诉了,假定起诉的时候出资期限还没有届满,此时有一个认缴出资应该不应该加速到期的问题,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九民纪要》规定了两种情形要加速到期。如果必须加速到期,股权受让方他不能出资,会不会连带到你?这是有疑问的,有法院这样判决,此种情况应视为其以行为明确表示不再履行未届的出资义务,属于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情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应追加其为被执行人。所以,你还是有风险的。这个判决我们可能认为是有争议的。

(2)对于认缴制,股权转让的时候,对于律师来说,要帮你设计股权转让条款,实际上会看情况,就是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在你们转让的时候,有没有到期,如果已经到期了,转让方没有履行出资义务,股权转让方应该出资实缴到位后再转让,如果出资期限还没到,可以和转让股东股协商确认该部分出资义务由谁来完成,并明确约定在股权转让协议中。这对将来是一个防范,对双方都有好处。

(3)以上分析的法律依据是《公司法》解释(三)第19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13条第2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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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受让股东已经完成出资义务,应无法追责,如果转让股东在转受让时未约定继续造成出资义务,一旦出现债务危机,可以向原股东追究义务,既原股东未完成实缴而零转让,虽然另转让到由于原股东有发起股东义务,要为其他股东投资负责。这个解释简单讲,发起股东的在最初一起约定出资办公司,但在经营中别的股东投资用完了,未实缴的股东应尽义务实缴,虽然卖掉了股权,但型承担的义务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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