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典型案例:

当事人:原告:罗某;被告:蔡某。

1997年10月,原告罗某、被告蔡某登记结婚。2015年6月,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后撤诉。2017年3月2日,原告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以原、被告夫妻感情未彻底破裂为由,判决驳回了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但之后,原、被告双方关系未改善,仍一直分居生活。

三年后,原告罗某又诉至法院,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

法院认为,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感情确已破裂,最终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

法律适用: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律师寄语:

夫妻离婚纠纷中,大多数是因为日常生活把双方的耐心消磨殆尽,感情慢慢出现裂痕,最终破裂无法挽回。

所以,如何判断感情破裂是离婚诉讼中常见的争议焦点之一。

司法实践中,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一般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很多夫妻离婚时,都会把分居作为感情破裂的证明。其实,这是一个误区。分居和感情破裂并没有必然联系。有的分居是因为工作或者其他客观原因。而《婚姻法》中对于分居导致感情破裂的认定,是基于感情不和为前提。

再者,有的夫妻虽然分居,但是分居期间又保持着联系,相互履行夫妻义务,这种情形的分居,也不能作为认定感情破裂的依据。

第三,分居也是需要证据证明的。比如如何证明分居的起始点,如何证明双方确实分居,如何证明分居期间双方确无亲密联系等。常见的证据一般有租房合同、租房所在地的居委会或社区证明、邻居证人证言等。

总之,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有很大的发挥空间。实践中很多案例表明,法官在衡量“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时,会结合案件本身是否存在法定的离婚情形,当事人对于离婚的态度和当事人的情形是否符合法定判离的条件等,综合考量做出是否准许离婚的判决。

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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