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明确非法集资资产清退顺序:返还集资参与人损失排第二顺位

4月17日,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网站消息,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有关非法集资案件处置意见,依法稳妥推动案件处置工作,借鉴外省做法和自治区处置实践,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政法委、高院、检察院、公安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法集资案件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进一步指导规范非法集资案件处置工作,从制度层面解决困扰基层办案面临的实际问题。

《意见》明确了非法集资案件的主办地、协办地和协查地,犯罪主体系单位的,单位总部注册地为主办地,单位总部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的,由实际经营地主办,并对主办地、协办地和协查地的责任进行了规定。

《意见》中明确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的协从人员,应依法认定构成共同犯罪,对及时清退上述资金的依法从轻处理。

《意见》明确公安机关、检察院对所查封扣押财物权属进行查证,法院在判决书中写明涉案资产的名称、金额、数量、存放地点及处理方式,为后续处置工作提供法律依据。

《意见》明确资产处置清退按人身损害赔偿、返还集资参与人损失、其他民事债务、罚金、没收财产顺序进行。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可在人身损害赔偿规定的医疗费用受偿后予以支持。

《意见》明确案件清退工作应由人民法院根据刑事判决书及司法执行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重大、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集资案件,属地党委政府应当落实属地责任,协调处非、公安等相关部门,配合人民法院实施资金清退,做好维护稳定工作。

《意见》的出台将有利于司法机关统一法律适用和政策把握,依法准确有效惩治犯罪,把依法办案与化解风险、追赃挽损、维护稳定结合起来;有利于部门信息互通,对重大风险、紧急信息做到早发现、早处置、早化解;有利于加强联动处置,充分履行职能,确保非法集资案件处置工作任务落实到位,并依法依规开展。

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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