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劳动仲裁和法院也不受理怎么办?

山河风水


用人单位不给员工购买社保是违背了劳动法律的规定,不缴纳或不按规定缴纳都是违法行为,均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背劳动法律的规定,不缴纳或不按规定缴纳都是违法行为,均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

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在本条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一般对于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将未缴纳的社保直接补偿给劳动者的请求,予以驳回。而对于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交社保的请求虽会支持,但由于社保机构明确不办理补交业务,导致劳动者的诉求在实质上是无法实现的。

社保机构对用人单位的行政处罚如下:

社保机构有权对不办理社保登记的用人单位及负责人直接罚款。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社保机构对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有权直接罚款。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社保征收机构对未缴或欠缴用人单位的强制措施。

社保征收机构有权申请直接划扣用人单位的银行账户。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社保征收机构有权申请法院扣押、查封、拍卖用人单位财产。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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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参加社保,为职工缴纳社保费是其法定义务《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办理社保登记,缴纳社保费。但是,追缴社保费是行政部门的职责,不能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一、法院受理社保纠纷的条件很苛刻,几乎很难达到。《最高法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三》规定,法院受理社保待遇纠纷的条件有:

  • 用人单位未为职工办理社保登记手续;
  • 社保经办机构不能补办;
  • 职工因此不能享受社保待遇。

你的情况,应该不符合以上条件,所以法院是不予受理的。并且,社保争议不是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也是不会受理的。

二、法律法规将追缴社保费的职责赋予行政部门,司法权不宜介入行政领域对追缴社保费实施干预。

  • 《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即负有缴纳社保费的义务。
  •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办理社保登记,不办理的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及其直接主管人员和责任人给出罚款的处罚。
  •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的,社保费征收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加收滞纳金;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罚款。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缴费单位拒不缴纳社保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或者税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从以上可知,国家法律法规已将社保费征缴权力和职能赋予行政部门,社保费征缴带有社会管理性质,属于行政部门的职权,司法权不宜强行介入。

三、在现行社保费管理体制下,职工应当向社保部门或税务部门投诉,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费。

  • 对于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保登记的,如果职工达到了退休年龄,社保费不能补缴,因此不能享受社保待遇的,你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 对于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保登记,且不符合法院受理条件的,向当地人社部门投诉,要求用人单位办理社保登记,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 对于已经办理社保登记,用人单位欠缴少缴社保费的,职工可以向社保费征缴机构或者税务部门投诉,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社保费和滞纳金。
  • 职工也可以自行补缴社保费,再以用人单位不当得利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用人单位返还依法应当由用人单位缴纳的那一部分社保费。
  • 职工也可以主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主张经济补偿金。

限于篇幅和信息,作如上简要分析。所需进一步帮助,请给我们留言或者私信我。


职场矛与盾


遇到这种情况,根据你目的的不同可以有2种做法:(1)直接到税务部门投诉要求补缴社保;(2)先向用人单位要求补缴社保,如果用人单位不补缴则以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然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具体分析及实务操作如下:

第一,补缴社保,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补缴社保不属于劳动仲裁的范围,所以,劳动仲裁委员会不会受理。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劳动案件必须劳动仲裁前置,所以,法院也不会受理没有经过劳动仲裁的劳动案件。

以广东为例,2019年1月1日起社保统一由税务部门征缴(具体为地税)。所以,如果你的目的是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社保的,可以提供劳动合同、工资流水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一级税务局进行社保投诉。但如果没有劳动合同的,大概率需要先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工资基数。

第二,要求经济补偿金,

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是《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3款的规定,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

实务操作,劳动纠纷实务中,如果劳动者想以此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要求经济补偿金的,必须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用人单位缴纳社保。用人单位到期仍不缴纳社保的,先以未缴纳社保为由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然后再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经济补偿金。

结语

这是本人近几年来在广州地区补缴社保及公积金的实务经验总结,欢迎大家提供宝贵意见、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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