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在疫期处理强制处分事项讯问采取什么防疫措施?

为了因应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台湾地区各级法院在处理强制处分事项讯问被告时,发现被告是隔离治疗中或有疑似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症状(例如发烧发热、四肢无力、咳嗽少痰、呼吸道症状等征候)、接触病例、中港澳旅游史(含转机)或其他经各级卫生主管机关认定应接受居家隔离、居家检疫、集中隔离或集中检疫等具感染风险的情形,应分别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1.本于防疫优先原则,承办案件法官衡酌被告相关症状,应采取减少接触、避免群聚感染以防堵疫情蔓延的相关措施。

2.如经通报已在检察署、司法警察机关、矫正机关或其他处所的被告有前述具感染风险情形的,法院应先联系该机关或处所,以了解掌握相关信息,必要时得采取远距讯问或于管辖区域内就地讯问等适当措施。被告戒护方式,由法院与该机关或处所进行协调。采取远距讯问前,应以适当方式征询检察官、被告及辩护人的意见,并在”司法院“依“法院刑事远距讯问扩大作业要点”第三点第六款规定核定范围内办理。

3.法院认为仍有提解被告到庭讯问必要的,应备具妥适的隔离防护措施,如所有人员(含被告)应配戴口罩,戒护人员必要时并得另着隔离、防护衣,并尽可能使用透明隔离设备隔离被告,另得关闭空调系统、开启门窗,保持法庭的空气流通,或于法院院区内择一空气流通,较空旷的适当处所讯问。

4.法院裁定羁押的,应先行联系矫正机关,告知被告相关信息,俾利矫正机关采取隔离等适当防疫措施,并通报卫生主管机关(防疫专线 1922) ;未裁定羁押的,法院仍应速联系卫生主管机关(防疫专线 1922) 采取适当的防疫措施。

办理远距讯问,准用“刑事诉讼远距讯问作业办法”的规定。

法院在侦查中羁押审查程序使用远距讯问时,应注意依“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之一第三项规定,以适当方式使无辩护人的被告获知卷证内容。

第 33-1 条

辩护人于侦查中之羁押审查程序,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得检阅卷宗及证物并得抄录或摄影。

辩护人持有或获知之前项证据资料,不得公开、揭露或为非正当目的之使用。

无辩护人之被告于侦查中之羁押审查程序,法院应以适当之方式使其获知卷证之内容。

法院在处理前揭相关事项时,应妥适保护被告隐私;在讯问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予录音。必要时,得予录像。以上措施在法院处理少年保护事件时,准用。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