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貿港產業項目再提速 海南推行“標準地”供地模式

中房報記者 陳標誌 海南報道

4月15日,海南省政府辦公廳下發《關於加快推進實施標準地制度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為加快推進海南自貿區(港)產業項目落地,該省深化土地資源要素配置制度改革,加快推進實施“標準地”制度。據悉,海南本次實施“標準地”供地模式,目前僅適用於具備條件的產業園區產業項目用地管理工作。本次實施的“標準地”制度是對此前已推廣實施的“對賭協議”和極簡審批等制度的一次融合和提升。

所謂的“標準地”是指在完成建設項目相關區域評估基礎上,明確建設項目投資強度、年度產值和年度稅收等履約承諾控制指標後出讓的國有建設用地。不過,上述通知僅適用於先行推廣極簡審批的博鰲樂城國際醫療旅遊先行區、海口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海南老城經濟開發區、海口美安科技新城、海南生態軟件園、三亞崖州灣科技城、東方臨港產業園和海南灣嶺農產品綜合物流園等產業園區具備條件的產業項目用地管理工作。其他產業園區由省政府評估論證後,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推廣極簡審批後同等適用。

通知稱,各市縣政府在建設用地出讓控制標準的基礎上,按照“3+X”模式,建立符合當地實際、切實可行的產業項目“標準地”的控制性指標體系。“3”即:固定資產投資強度、年度產值、年度稅收,“X”即單位能耗標準、單位排放標準、安全生產管控、科研投入、技術、人才、就業等其他控制性指標。

各市縣和產業園區可根據規劃時序和產業發展需要,在保障被徵地農民權益的前提下,適當超前收儲土地。各市縣政府或者產業園區管理機構應嚴格執行“淨地”出讓規定,完善區域電網、供水管網、汙水集中處理設施和配套管網等基礎設施建設。

標準地可採取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先租後讓、彈性年期以及本通知規定的其他方式供應。探索創新產業用地競價方式,在符合相關法定條件下鼓勵企業通過競報年度稅收等指標,競買產業項目用地。

對具有重大帶動作用的產業項目可採取帶項目和准入條件的協議出讓(出租)方式供應土地。對技術門檻高的海洋產業(含油氣開發)、高端裝備製造業以及高新技術產業等工業、科研用地項目的,可探索應用雙信封評標法,按照技術標和設計標為主、價格標為輔的方式,以招標方式確定中標人。對標準化廠房、科技孵化器用地可採取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者入股方式供應。

企業取得“標準地”後,與市縣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與市縣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門(機構)簽訂《產業項目發展和用地准入協議》。企業按照約定繳納土地出讓價款和有關稅費後,按規定辦理不動產權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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