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一紙《備用照明設計的說明》引起的爭議

近日,一份《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技術標準》編制組的文件引發業界廣泛關注,筆者認為,引發關注的原因是文中對“火災時仍需工作、值守的區域”中的備用照明設計要求做出了明確規定,而且,明確不需用 A型燈具,

不能用蓄電池組供電

關於一紙《備用照明設計的說明》引起的爭議

這不禁讓人浮想聯翩。

想當初,民規的一條規定讓許多電氣設計師還歷歷在目,就是《民用建築電氣設計規範》JGJ16-2008,第13.8.5條的第一款規定:“應急照明在正常供電電源停止供電後,其應急電源供電轉換時間應滿足下來規定:1)備用照明不應大於5 s,金融商業交易場所不應大於1.5 s”

這樣,問題就來了,如何使備用照明切換時間不大於5秒?我們知道,一般發電機啟動到正常供電時間快也需要15秒左右。於是,當年業界的電氣設計圖紙上,很多的消防值班場所,例如消防控制室等,都改用了用蓄電池進行備用供電的燈具。


關於一紙《備用照明設計的說明》引起的爭議

關於一紙《備用照明設計的說明》引起的爭議


對於這兩本前後出版時間差十多年的對這個問題表述矛盾之處,暫時不去判斷誰對誰錯,我們試一下從實踐中尋找答案。

關於一紙《備用照明設計的說明》引起的爭議

Vs.

關於一紙《備用照明設計的說明》引起的爭議


我們和消防隊員的交流中,他們認為到了火場,第一時間是切斷電源,如果電源沒有完全切斷,那麼他們就滅火的環境並不是足夠的安全,畢竟,他們拿著的事水槍,水柱抵達之處如果存在帶電的導體,結果是相當危險的。現實中,火災並不會識別哪些場所不能去,“火災時仍需工作、值守的場所”也許很快被火災湮滅,因此,那些斷電時仍然帶蓄電池堅持工作的220V普通燈具無疑是新的危險源。


關於一紙《備用照明設計的說明》引起的爭議


在GB51309《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技術標準》規範問世之後,有個思想比較明確,就是將來消防員進行滅火的場所裡面,僅允許用安全電壓供電的照明燈具存在,這樣可以防止消防員滅火時用水槍噴水時遭電擊的危險。筆者在此規範的宣貫課上,也聽說主編想將來逐步取消B型(220V)應急燈具的思路,從這點去理解就比較好理解這個規範的含義了。我們常見的民用建築和消防有關的燈具的高度一般都是低於8米,如果採用經過逆變器把蓄電池安全電壓提升到220V的燈具,這樣肯定是違背了新規範GB51309編制組的初衷。當然,備用照明的切換時間到底應怎麼明確?新的民用建築電氣標準(民標/民規)是否會明確提及,就不得而知了。


歡迎探討,期待相關規範的編制人員對此進行進一步的解釋。


供稿:澳希機電顧問 黃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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