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对票据中介的影响

【摘要】《会议纪要》明确了贴现行与贴现申请人合谋伪造贴现申请材料的,贴现行不享有票据权利,对票据中介会有一定影响。民间贴现行为虽无效,但无效的后果与民间贴现所要达到的目的相悖,故民间贴现的民商事法律后果虽无效但仍会有大量民间贴现行为盛行,这是由民间票据贴现有客观需求存在导致的。民间贴现行为涉嫌犯罪,对票据中介影响较大。如按照以往对民间票据贴现涉嫌刑事犯罪的审判判决结果看,除非有受害人报案或有人民法院移送,否则法院对民间贴现涉嫌犯罪所持的态度较为谨慎,单独以民间贴现行为涉嫌犯罪的案例不算太多。票据中介从安全性角度考虑,有选择性的放弃一些业务是规避风险的策略。

2019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印发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第九章关于票据纠纷案件的审理部分阐述了法院对当前票据纠纷一些疑难问题的审判思路,对票据交易实践中一些常见交易模式存在的法律问题做了统一回应。现就《会议纪要》中关于票据部分的阐述对当前票据参与主体及票据业务的影响做如下分析。

一、《会议纪要》的性质

《通知》明确说明“纪要不是司法解释,不能作为裁判依据进行援引。《会议纪要》发布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在裁判文书“本院认为”部分具体分析法律适用的理由时,可以根据《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进行说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法释[2009]14号)第四条规定“民事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或者司法解释。对于应当适用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直接引用。”

可见,会议纪要并不是法院审理案件直接援引的依据。但会议纪要体现出的审判思路和精神是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参考的因素。另外,会议纪要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当前民商事案件审理中疑难、复杂或争议比较大的问题所做的统一回应,对统一裁判思路,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增强民商事审判的公开性、透明度以及可预期性,提高司法公信力,指导相关各方交易实践具有重要意义。法院未审结的案件多半会遵照《会议纪要》的精神进行审理。

二、贴现行与贴现申请人合谋伪造贴现申请材料的,贴现行不享有票据权利(100条)

(一)背景

贴现申请材料法律没有规定统一的清单,在《支付结算办法》中有提及需要审查的内容,各银行根据人民银行及银保监会的要求都会制定关于贴现的内部规章制度。在银行票据交易实践中,贴现申请人为了融资,按照贴现行的要求伪造与前手的贸易背景、增值税发票等材料的现象屡见不鲜。有些贴现行为了满足贴现申请人的融资需求,甚至教导、帮助贴现申请人伪造贴现材料进行融资。更有银行自己工作人员伪造贴现材料,在自己银行进行贴现,法院最终判决贴现行享有票据权利的案例(详见(2016)最高法民再68号)。当然也有贴现行不审查贸易背景,未要求贴现申请人提供合同、发票,最终法院判决贴现行也享有票据权利的案例(详见(2009)民提字第74号)。

(二)实践中法院对于贴现行参与合谋的认定非常少

判决的混乱给各级法院审判实践带来了困惑。本条纪要明确说明贴现行与贴现申请人合谋伪造贴现申请材料的,贴现行不享有票据权利。问题的关键在于合谋的认定。从笔者翻阅的诸多判决看,实践中法院很少会判决贴现行参与合谋(详见(2017)苏民终1554号)。本条纪要出来后,相信大多法院还会以贴现行未参与合谋来支持贴现行享有票据权利。但明显存在合谋迹象,特别是贴现申请人或银行工作人员参与犯罪,在刑事判决中提到有合谋现象,如果证据能印证合谋成立,法院可能会判决贴现行不享有票据权利。

(三)未要求贴现申请人提供贴现材料的贴现行是否享有票据权利?

合谋伪造贴现材料的,贴现行不享有票据权利。未要求贴现申请人提供贴现申请资料的贴现行是否享有票据权利呢?最高法之前公布的判例是支持贴现行享有的(详见(2009)民提字第74号)。本条纪要出来后,人民法院是否还是坚持贴现行享有票据权利的做法需要等待实际判决的确认。但参与伪造的都不享有票据权利,如果支持无需提供贴现资料的贴现行享有票据权利是否妥当?从防止票据中介与贴现行合谋的角度看,似乎不享有票据权利更符合《会议纪要》的精神。

(四)贴现行不享有票据权利,仍可行使合同权利

贴现行不享有票据权利,但并不影响贴现行依据贴现合同享有合同权利。依据贴现合同贴现行仍可以要求贴现申请人偿还支付的款项,但不得要求承兑人或出票人支付票款。

(五)本条规定对票据中介的影响

实践中,票据中介伪造贴现材料的现象非常常见。本条纪要对票据中介的直贴业务有一定影响。不会有较大影响的原因在于有贴现行资源的中介,基本都能提供符合贴现行要求的贴现申请材料,尽管材料有真有假,但想要认定贴现行参与伪造贴现申请资料也是比较难的,风控宽松的贴现行仍然会支持票据中介参与直贴交易。但有些谨慎的贴现行可能会选择终止与票据中介合作,造成一些与贴现行关系不紧密的票据中介失去贴现渠道。

三、民间贴现行为无效,以贴现为业的,涉嫌犯罪(101条)

《会议纪要》本条内容对票据中介影响甚大,特别是对以商票或财务公司票据贴现并持有为主要业务的中介打击更大。

(一)贴现定义

在理解本条内容前,首先需要对贴现的定义进行重申。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216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贴现系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定义需要注意三点:第一,贴现是一种票据权利转让行为,那么票据质押不属于贴现;第二,转让的交易对手为金融机构,转让给非金融机构则属于民间贴现;第三,转让的目的是为取得资金,并贴付一定利息。企业之间用票据交付货款的行为不属于贴现。

(二)贴现是一种特许经营业务

理解贴现定义后,需要强调贴现是一种特许经营业务,需要经人民银行批准方可从事贴现业务。国务院印发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1998)》明确了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从事票据贴现业务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应该予以取缔。那么民间票据贴现应未经人民银行批准,无贴现资格,属于违法行为。笔者有看过有一家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写入了票据贴现业务,但应该未经人民银行批准的。严格来讲,此类公司从事票据贴现业务也应当属于非法从事贴现业务。

(三)民间贴现行为无效的阐述对票据中介业务影响有限

以往的审判实践中,民间票据贴现有被认定为善意取得((2019)京02民终9693号)的先例,有判决书认为民间票据贴现是一种非典型合同,但并未认定合同无效((2019)鲁02民再69号),也有判决明确写明票据倒卖虽违规但合法有效((2019)鄂03民终439号)。

纪要明确写明民间贴现行为无效倒是出乎意料。无效的后果是票款相互返还。票据中介不能返还票据的,合法持票人可以拒绝返还贴现款。这条对中介影响其实不大。合法持票人选择民间贴现的目的是为了取得贴现款,中介提供资金是为了取得票据。合法持票人寻求民间贴现的目的与民间贴现无效的法律后果相悖。在合法持票人与票据中介自愿交易,不存在胁迫、欺诈、乘人之危、重大误解等情形下,合法持票人与票据中介应该都不会起诉。而且,合法持票人寻求民间票据中介贴现是有客观需求,票据中介民间贴现行为具有便捷性、时效性和价格透明等特点,民间实际存在大量的这种票据交易。贸然定性为无效也难以完全取消这种交易,还会导致民间贴现价格上升,增加企业的融资成本等问题。另中介取得票据后一般都会转卖,合法持票人想通过诉讼找票据中介返还票据应该也非常困难。所以本内容对票据中介业务影响其实有限。

(四)以贴现为业涉嫌犯罪对票据中介影响较大

1、以贴现为业涉嫌犯罪对中介影响较大。这句话直接强调了民间贴现行为涉嫌犯罪,应移送公安机关。这对票据中介是毁灭性打击。有部分票据中介以收票并转卖为生,其取得的票据基本都是通过民间贴现而来,而民间贴现涉嫌犯罪,那这部分票据中介取得票据的行为一直处于涉嫌犯罪的状态。公安机关一旦介入侦查,则这部分票据中介将难逃罪责。需要说明的是,买卖票据涉嫌犯罪的,法院会以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构成非法经营罪来认定((2014)乌中刑终字第50号)。

2、民间贴现涉嫌犯罪在以前判决中也有体现,但实际执行力度不大。票据中介贴现行为在2012年左右就有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的案例((2012)丛刑初字第273号)。201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政策研究室《关于买卖银行承兑汇票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意见》(高检研函字[2013]58号)中明确“单纯买卖银行承兑汇票不应构成非法经营罪”。之后,票据贴现或买卖票据被判为非法经营罪的案例较少。有些犯罪案件在发现有买卖票据的前提下,未提买卖票据构成犯罪,更未提非法经营罪((2016)晋11刑终188号)。当然也有被判非法经营罪((2014)会刑初字第248号)的案例。从这些被判非法经营罪的案例看,均是由其他纠纷牵扯出来,比如持票人或被追索人报案、票据背书环节涉嫌伪造印章被被伪造印章单位报案等。在没有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以倒卖汇票作为独立侦查的情形较少。且在没有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有自首、立功、坦白、主动减轻被害人损失等情形下,有判缓刑的案例((2017)内03刑终73号)。

3、何为“以贴现为业”需要法院审判实践予以明确。《会议纪要》阐述“法院审理中发现发现不具有法定资质的当事人以“贴现”为业的,因该行为涉嫌犯罪,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何为以贴现为业?是以行为认定,比如倒卖汇票赚取差价属于以贴现为业,那么实体企业购买汇票支付货款的行为是否属于以贴现为业?还是以金额认定,或是以次数认定等等,都有待法院审判实践的进一步明确。

总之,如果继续执行以前标准,则法院对以民间票据贴现为业涉嫌犯罪会谨慎使用。除非造成重大损失,有受害人报案或有其他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主动移送案件去侦查机关,否则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不会主动打击单纯的民间票据贴现行为。另外,民间票据贴现对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有一定的缓解作用,有客观市场需求,完全盲目打击对实体企业的融资也有一定影响,也与当前政策精神不符。但如果严格执行以民间票据贴现为业涉嫌犯罪的标准,则对票据中介打击甚大。以贴现为业的票据中介会随时处于犯罪状态,只得解散另谋他业。

(五)票据中介如何应对

以民间票据贴现为业涉嫌犯罪,对很多票据中介来讲打击很大。特别是以买卖票据为业的票据中介来讲,几乎随时游走在犯罪边缘,所以最近也听说有不少中介解散的消息。那票据中介应当如何应对?

最好的出路便是不做民间贴现,以做居间、撮合或质押为主。而且居间的对象不能是以民间贴现为业的双方,否则有可能成为共犯。其次,不要在票据上背书,也不要参与支付贴现款环节。但不参与这两个环节很多票据中介的收益便无法获得。这也是一对矛盾体。但从避免刑事责任讲,还是不要参与上述两个环节更为妥当。再次,从票据种类讲,尽量选择银行承兑汇票(财务公司票据除外)。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银行兑付风险小。出现纠纷少,给票据参与方造成损失的可能性相应减少,公安机关主动介入的机会就会少很多。需要特别提醒票据中介应尽量少碰商票,且不说在商票上背书的风险大。即使不在商票上背书,后期商票出现兑付风险的,牵出票据中介,一旦出现实际损失,则中介也难脱罪责。最后,对于以银行套利为生的票据中介而言,如果套利票拿到后直接上银行贴现,则影响还算不大;如果套利票开出的都是小票,以卖给其他中介获取差价为主,则需要谨慎,这种有可能会被认定为以民间票据贴现为业可能涉嫌犯罪。

总之,票据中介从事票据业务需要慎之又慎,尽量避免产生纠纷。一旦产生纠纷被牵扯进来,轻则民事责任,重则刑事责任。后果其实非常严重。

(六)对宝塔和力帆财务票据影响

目前,很多宝塔财务公司承兑的票据纠纷被移送至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力帆财务公司承兑的票据纠纷被移送至重庆自贸区法院,在上述两家法院审理的宝塔财务公司和力帆财务公司承兑的票据纠纷大部分尚未审结,这类未审结的案件大概率会按照《会议纪要》的内容进行审理。而对于持有上述两家财务公司承兑的票据纠纷尚未审结且以贴现为业的票据中介而言,如果法院按照《会议纪要》的内容来审理的话,案件很可能被移送至当地公安机关。一旦移送,那么犯罪事实基本坐实,票据中介面临的将是牢狱之灾。这逼得票据中介撤诉,以免牢狱之灾。这么推演,宝塔财务票据纠纷和力帆财务票据纠纷将会有部分票据无需兑付,中介贴现的票据将会以自动撤诉而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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