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老項目在營改增後新籤的分包合同的計稅方式

案例分析老項目在營改增後新籤的分包合同的計稅方式

一、分包合同的類型選擇

案例:2016年 4月 30日之前的總承包合同是老項目,選擇了簡易計稅,按 3%算稅。工期問題,為了加速工程完工,2016年 5月 1號之後,簽訂了分包合同,分包合同包括哪些?

1、專業分包合同;2、勞務分包合同;3、清包工分包合同。那麼,三者有何區別呢?按照《建築法》規定,總包跟專業分包人,可以針對工程項目中的勞務進行分包給勞務公司,叫勞務分包。

第一,專業分包,講的是分包人包工包料,才叫專業分包;

第二,清包工分包合同,是分包人包輔料又包勞務;

第三,勞務分包合同,純粹是勞務,沒有輔料也沒有主材。

這三種分包的界定,5月 1號以後,第一,專業分包合同一定是包工包料的,新項目選擇 11%的一般計稅方法;第二,清包工分包合同和勞務分包合同,營改增以後,按稅法規定,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按照 3%,也可以選擇一般計稅 11%,但實踐當中,2016年 5月 1日之後,清包工分包合同和勞務分包合同,一定是選擇簡易的。

法律上,沒有清包工合同的說法。民法當中,分包只有兩種,專業分包合同和勞務分包合同。稅法中出現了清包工的概念,所以簽訂分包合同,要麼叫勞務分包合同,要麼叫專業分包合同。專業分包合同裡面一定有個條款叫材料和設備的供應條款:總包提供設備、材料(有清單),就是清包工合同,按照 3%上稅開票給總包;如果合同裡面寫了材料由分包人提供和自行採購,就是專業分包合同,分包人按 11%給總包開票。因此籤合同的時候,如何界定清包工合同和專業分包合同?需要看材料和設備提供條款的約定。

特殊情況:很多總包、分包的施工企業,明明是老項目,已經施工但是還沒有完工,趕工期了,總包一定是簡易計稅的,分包合同可能是營改增之後籤的,(1)只要分包人是清包工合同和勞務分包合同,那麼分包人選擇簡易;(2)專業分包人包工包料,總包是老項目選擇簡易,如果分包人選一般按照 11%,總包在支付工程款的時候,給的工程款是 3個點的,開 11個點的票,就要承擔 8個點的稅。

所以在 2016年營改增後簽訂的分包合同,肯定是選擇清包工(簡易)最合適。沒有施工許可證的情況下,分包人按照建築合同上註明的開工日期是 2016年 5月 1號以後的,新項目。業主辦理工程施工許可證,總包是老項目,分包人是包工包料的,總包和分包簽訂的專業分包合同,總包是老項目,分包人做的項目其實也是屬於老項目的一部分。

去年國家建設部出了一個工程造價文件的規定,2016年 5月 1日之前已經發出招標通知書,5月 1號之前中標,簽訂合同,無論動工沒動工,都要按營業稅體制下的計價體系來計價。如果是 2016年 5月 1號之前中標,但是合同是 2016年 5月 1號之後籤的,可以按照增值稅計價體系來重新計價,營改增的工程造價是按照裸價(稅前工程造價)+裸價*11%,就是工程造價。

上面最開始的那個案例,總包跟業主是 2016年 5月 1號之前籤的,總包是老項目,總承包合同是按照營業稅體制下的計價體系來做工程造價的,總包在 2016年 5月 1號之後籤的專業分包合同,工程造價不變,是屬於總造價的一部分,所以都屬於營業稅體制下的計稅體系,分包人是專業分包人的情況下,雖然從新老項目的判定標準來看是屬於新項目,但是總包是老項目,分包人也應該選擇簡易計稅。

納稅人提供的建築分包服務,在判斷是否是老項目時,以總包合同為準,如果總包合同屬於老項目,分包合同也屬於老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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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地稅務局發文規定

有一些地方國稅局明確發文規定:

1、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改增"有關政策問題的解答(之二)中第 31條:"關於建築分包合同老項目的判斷問題",規定如下:"提供建築服務新老項目的劃分,以總包合同為準,如果總包合同屬於老項目,分包合同也應視為老項目。"

2、北京市國稅局建築業 26個熱點問題(1)根據《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註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 2016年 4月 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建築工程總包方按照老項目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其與分包方在 5月 1日後簽訂分包合同的,分包方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2)《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未註明合同開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但建築工程承包合同註明開工日期在 4月 30日之前的建築工程項目,建築工程總包方按照老項目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其與分包方在 5月 1日後簽訂分包合同,分包方不可以按老項目選擇簡易計稅。

特殊情況下:分包人在 2016年 4月 30號之前早就動工了,合同是後補的,可以選擇簡易。

3、《天津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國稅局營改增熱點問題解答(第二期)第三條問:一個項目甲方和乙方簽訂了合同,施工許可證上註明的開工日期在 4月 30日前,5月 1日後乙方又與丙方簽訂了分包合同,丙方是否能能夠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答: 財稅(2016)36號文規定,為建築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丙方提供的建築服務業務實質來看,是在為甲方的建築老項目提供建築服務,所以按照政策規定,丙方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

4、湖北省國稅局營改增熱點問題解答(一)第 17問:一個項目甲方和乙方簽訂了合同,施工許可證上註明的開工日期在 2016 年 4 月30 日前,5 月 1 日後乙方又與丙方簽訂了分包合同,丙方是否能能夠選擇簡易計稅方法?

答:財稅(2016)36 號文規定,為建築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丙方提供的建築服務業務實質來看,是在為甲方的建築老項目提供建築服務,所以按照政策規定,丙方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

5、山東省國稅局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政策指引(七)第七、建築分包合同老項目的判斷問題規定納稅人提供的建築分包服務,在判斷是否是老項目時,以總包合同為準,如果總包合同屬於老項目,分包合同也屬於老項目。

6、四川省國稅局納稅人諮詢的營改增十個熱點問題第 4問:建築總包方將部分項目分給工程分包方,分包方在什麼情況下可以適用建築安裝行業"老項目"簡易計稅方法?答:一般納稅人分包的工程符合建築工程老項目,清包工工程以及甲供工程條件的,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繳納增值稅。(自主決定)

7、上海市國稅局營改增試點工作專題問答(二)第 2問:營改增後,如果上包對業主還採用老項目簡易徵收方式作業,但其下包承接分包案已於 2016/5/1之後簽約及開工,那下包可採用新項目方式進行預繳開 11%增值稅專用發票嗎? 那還存在上包先去預繳後,再拿抵扣單給下包去抵扣的問題嗎?

答:上包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的,下包可根據規定自行選擇是否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上下雙方可分別適用不同的計稅方法。目前對於這一塊,國家稅務總局是沒有明確規定的,取決於地方執法時與當地稅務局交流。

但云南沒有,雲南要選擇一般計稅。專業分包人不是包工包料,2016年 5月 1號之後開工,專業分包人買材料可以抵扣,但是分包人買多少材料呢?分包額有多大呢?很難去衡量。做專業分包,雖然可以抵扣,但是沒有多少材料可以買。例如爆破工程,總包讓分包爆破,礦山用雷管炸彈之類的,需要分包有相應資格去購買。若是包工包料,專業分包,稅務就很重,所以要選擇簡易,以總包為標準。

分析結論:

總包適用老項目簡易計稅政策,分包開工日期在 2016年 5月 1日以後,一般情況下分包方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即納稅人提供的建築分包服務,在判斷是否是老項目時,以總包合同為準,如果總包合同屬於老項目,分包合同也屬於老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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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程造價體系

根據財稅〔2016〕36號)附件 2:《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第(七)項的規定,一般納稅人為建築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老項目,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 5%的徵收率計稅。基於此分析,總包和分包都有可能選擇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和簡易計稅方法,到底如何選擇增值稅計稅方法,總分包之間一定進行商議考慮各自的稅收成本,選擇對雙方都能節省稅收成本的增值稅計稅方法。選擇一般計稅還是簡易計稅,最有根據的還是工程造價體系。因為分包人跟總包人簽訂合同的時候,沒有重新按照增值稅的計價體系去加錢,所以應當要選擇簡易。這個問題需要跟稅務局去溝通交流,就按工程計價去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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