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
我們在履行法律義務的同時,
也享受著法律賦予的權利。
但如果沒有掌握好“balance”,
濫用權利、明知故犯,
遭殃的還是你自己!
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法院在審理一起租賃合同糾紛過程中,對濫用管轄權異議的趙某進行訓誡,並要求其具結悔過。事後,趙某向法院遞交了悔過書,承諾今後會提高法律意識,合理行使自身訴訟權利。
基本案情
趙某與因租賃商鋪與廣東省肇慶市某建築工程公司產生糾紛,於2017年12月向南沙法院起訴該公司。雖然雙方的住所地均不在廣州市南沙區,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應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由於案涉商鋪位於廣州市南沙區轄區範圍內,故南沙法院依法對案件進行了審理並作出判決,且該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2018年12月,該建築工程公司又因租賃合同糾紛向南沙法院起訴趙某。趙某在明知南沙法院有管轄權的情況下提出管轄權異議。在法官告知其故意以管轄異議拖延訴訟是妨礙民事訴訟的行為並需承擔相應法律後果後,趙某仍堅持提出管轄異議。
南沙法院依法裁定駁回趙某的管轄異議。該裁定書發生法律效力後,趙某坦承其提出管轄異議的目的是為了拖延案件審理。因此,法官對其進行訓誡,要求趙某具結悔過。趙某認識到錯誤,積極應訴,經法官主持調解與對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事後,趙某向法院遞交了悔過書,承諾今後會提高法律意識,合理行使自身訴訟權利。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並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提出管轄權異議應符合以下條件
❶符合主體要求: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主體應是本案的當事人。在案件沒有被移送至其他法院管轄的情況下,原告主動向法院提起訴訟,即認可該法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故提起管轄異議的當事人只能是被告一方。
❷未超出法定期間:管轄權異議必須在答辯期間即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法院提出。超出法定期間,法院不再受理。
❸ 提出管轄異議的理由不能違背基本常識和眾所周知的事實:當事人提起管轄權異議,必須提供初步的證據,有相應的法律規定作為支撐。不要求當事人提出管轄異議的理由一定會被法院支持,但其提出的主張應具有爭辯的空間和可能性。
❹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賦予當事人對錯誤管轄提起異議的救濟權利是保證民訴法設計的級別和地域管轄制度落到實處的途徑之一。當事人應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在認為受訴法院對案件無管轄權時,才向法院提出不服管轄的意見或主張。而不應為實現拖延訴訟、轉移財產、逃避執行等目的,動輒向法院提出管轄異議申請,使案件長達數月不能進入實體審理階段。
法官提醒
濫用管轄權異議會帶來不良後果
當事人可能面臨處罰
濫用管轄權異議會拖延訴訟進度,侵害原告訴權,同時由於案件久拖不決,被告自身利益亦有可能受到損害。法院庭審安排等工作也可能因此被擾亂,造成司法資源浪費,降低審判質效。長此以往,勢必會對司法公信力造成影響。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百一十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在有明確、直接的證據證明當事人濫用管轄權異議的情況下,法院有權以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妨礙民事訴訟為由對當事人作出予以訓誡、罰款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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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 南沙法院
通訊員 | 陳健 陳藝藝
編輯 | 秀婷 還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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