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分手財產如何分割?律師為您詳細解讀

同居分手財產如何分割?律師為您詳細解讀

提要:隨著人們觀念的改變,同居已經成為一種司空見慣的現象,同居分手時財產糾紛也屢見不鮮,那麼,法律上如何認定同居?能否僅以權屬登記確認財產所有權?同居期間的財產到底應該如何分割?

一、何為同居?法院如何認定同居關係?

指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共同居住生活,具體包括未婚同居、有配偶的婚外同居、離婚後共同生活幾種典型的同居現象,還要注意被宣告無效的婚姻或被撤銷的婚姻關係實質為同居關係。特別注意的是如果雙方在1994年2月1日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前以夫妻名義同居如果符合婚姻實質要件的,應認定為事實婚姻。

1.相關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

3.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之日起,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關係對待。

4.離婚後雙方未再婚,未履行復婚登記手續,又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一方起訴“離婚”的,一般應解除其非法同居關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二條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第五條(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

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第十五條 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按共同共有處理。但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2.裁判案例:

(1)浙江省高院(2013)浙民申字第00524號吳甲因與方××同居關係析產、子女撫養糾紛

本院認為:方××為證明某某存在同居關係,提供了2010年11月21日四季青派出所對吳甲、方××所作的詢問筆錄、2010年10月14日閘弄口派出所對方××所作的詢問筆錄和驗傷通知書、雙方於2001年至2010年期間所拍攝的照片、雙方及兒子吳憶的書信往來、萬家花園社區居委會及物業公某的證明等證據,且詢問筆錄中吳甲承認和方××同居十餘年的事實,上述證據能相互印證。吳甲主張其和方××之間不存在同居關係,與事實不符。

(2)北京一中院(2017)京01民終4198號趙某1同居關係析產糾紛

本案原告王某主張其與趙某存在同居關係,庭審中提供的主要證據為:協議書複印件1份,主要內容為:滿足以上條件,我願意與王某做情人.不違背王某不做違揹他的感情,讓他安心創業,達到以上條件。如果違揹他可以找我理論。2011年8月13日趙某1;保證書1份,主要內容為:王某自願贈與趙某1農村商業銀行卡折一體存摺一份,所有存摺(卡)裡資金由趙某1支配;光盤1張,證明其與趙某1同居情況。趙某1的訴訟代理人認為無法確定拍攝人和被拍攝人,趙某1認為光盤中的照片和視頻系偷拍,不能證明雙方同居或共同生活。同時王某申請法院調取北京市公安局延慶區分局詢問筆錄兩份,王某的筆錄中自認與趙某1同居7年,但趙某1筆錄中只承認王某是前男友。

本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後果。同居關係是男女雙方未進行結婚登記以共同生活為目的,雙方以公開的夫妻名義或不以夫妻名義但持續、穩定地共同生活。本案中,王某與趙某1雖然有交往,但依據現有證據,無法認定王某與趙某1形成同居關係。

3、律師提醒:

同居關係認定對於財產權益影響較大,為防止另一方否認同居事實,當事人應注意收集能證明同居關係的相關證據如共同租房合同、反映同居事實照片或錄像、微信聊天記錄、物業或鄰居證明、對方的承諾書、派出所詢問筆錄等等。

二、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思路探討

(一)兩個誤區: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權屬登記不一定靠譜!

1.房產證可靠嗎?能否僅以權屬登記確認財產特別是不動產所有權?

實踐中,有觀點認為,權屬證書是證明財產權利的憑證,因此,應以權屬證書記載為準來確認財產歸屬。但實際根據《物權法》及《物權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動產登記僅具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而不動產登記如與真實權利狀態不符,可以予以推翻,從這個意義上講,財產的權屬登記屬於財產權利的行政確認,其主要作用是財產權利的公示,並不是確認財產權屬的唯一依據。

(1)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十七條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

第二十四條 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物權法解釋》

第二條當事人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與真實權利狀態不符、其為該不動產物權的真實權利人,請求確認其享有物權的,應予支持。

(2)裁判案例:

a.重慶高院(2016)渝民再116號程尊玉與張青山同居關係糾紛

本案中張青山與程尊玉同居期間的爭議財產主要有:重慶富家山峰木製品有限公司的股份:登記為張青山名下股份為90%,程尊玉名下股份為10%;雙方同居期間共同通過以物抵債取得的房屋10套,現其中9套房屋登記在張青山名下,用於出租,租金由張青山收取,程尊玉名下一套房屋自住。

對於股權程尊玉認為雖然持股比例不同,但雙方實際共同生活近15年,彼此認為是合法夫妻,開辦公司的資金系共同財產,公司是共同經營、共負盈虧,故公司的股份應屬於共同財產,要求對公司全部的股權進行平均分割,即要求分得50%股權。張青山對該公司為共同財產沒有異議,但認為應該按照工商登記的股權份額進行分割,且雙方之間在2011年6月23日在口頭協議中對該公司的股權已經作了處分。

對於雙方協議外的房產分割,程尊玉主張購買資金來自共同經營所得,應屬共同共有,雙方應該平分。而張青山則主張應按房產登記確定房產歸屬。

最終法院認定:房產是由共同經營所得購買,雖然登記在一人名下,仍屬共同共有;股權資金來源皆系二人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將共同經營所得轉化為對共同經營的事業所作的再投入,雖然登記為一人90%,一人10%,仍屬共同共有。

b.(2011)湛中法民一終字第199號(《人民司法》2011年第22期)

本院認為:關於共有財產的處理原則及分割。爭議的房產在產權證中對雙方的所有權性質已明確登記為共同共有,因此對爭議共有財產應按分割共同共有原則處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90條之規定,本案雙方是基於同居戀愛關係共同購置房產,雙方的基礎共同關係具有一定特殊性,應予以考慮。雖然該房屋產權證中註明***為房屋共同共有權人,但雙方對該房產證確定的權利歸屬本身有異議,且雙方針對該房產的出資事實分別進行了舉證證明,因此,不能僅憑房產證之共同共有性質證明雙方享有等額權利。***主張對共有房產應按等份分分割原則處理,只是基本符合法律精神,但不能簡單地理解為各佔50%進行分配,應從公平合理角度出發,考慮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投資多少即實際出資情況酌情分配。

律師提醒:同居期間,如果登記一方未出資,出資款也不是來自共同所得,如另一方對登記有異議同時能提供實際出資證據,則改登記方並不一定能取得登記的份額!房產證不可靠!

2.一方出資登記另一方名下,該出資能否視為對另一方的贈予?

實踐中經常會出現同居一方出資,但財產權屬登記在另一方名下的情況,雙方分割該財產時,登記一方認為另一方出資是對其的贈予,贈予已經完成,對方不得撤銷。

對此,筆者認為,對於大額出資如登記一方主張屬於贈予,登記一方需舉證存在贈予的事實,即雙方有無書面或口頭贈予協議,如無相關協議出資一方的出資行為不能推定為贈予。而且,即使存在贈予協議,對於同居期間大額財產的贈予,從贈予的目的來看,也應一般視為附條件的贈予,即為了結婚為目的,現雙方分手,所附條件不成就,贈予方可主張撤銷贈予。

(1)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五條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第一百九十條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

10.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

(2)典型案例

海南省高院(2012)瓊民三終字第41號符某某與甘某同居關係糾紛上訴案

本院認為:以上財產及權益,雖然部分資產登記在符某某與甘某1的名下,部分資產登記在符某某個人或甘某1個人的名下,但產權登記只是行政機關對不動產權屬關係與狀態的認可和證明,是一種行政審查行為,並不創設具體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因此,確定該案爭議財產的歸屬,仍取決於當事人之間的民事實體法律關係。

雙方系同居關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條規定:“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

故雙方之間是否有共同財產,關鍵是同居期間雙方是否共同出資購買了爭議財產。

該案中,甘某1提供的匯款憑證能夠證明其從新加坡匯入中國的款項共計人民幣1272729.73元,其中,匯至符某某名下共計人民幣718479元,因符某某沒有工作,沒有任何收入來源,也沒有提供證據證明購置上述資產的資金來源。

因此,根據優勢證據原則,可以認定上述資產均是甘某1出資購買,房產的所有權、土地的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均歸甘某1所有。

符某某主張分割上述資產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應不予支持。

(二)同居期間財產分割四步法

1、約定優先原則:

雙方可在同居前或同居中對財產歸屬進行明確約定,也可在解除同居關係時簽訂明確財產協議對同居期間財產進行分割

(1)相關法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

92.在共同共有關係終止時,對共有財產的分割,有協議的,按協議處理;沒有協議的,應當根據等份原則處理,並且考慮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適當照顧共有人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等情況,但分割夫妻共有財產,應當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零四條 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的份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出資額確定;不能確定出資額的,視為等額享有。

(2)典型裁判案例

a.蘇州中院(2014)蘇中民終字第0926號張某與陳某同居關係析產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本院認為,張某與陳某於2012年9月26日簽訂的《婚前財產公證》協議,該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並不違反法律規定,張某亦無證據證明其是在受到脅迫的情形下所訂立,應為合法有效。協議明確訴爭房產為陳某的個人房產,其中含有張某出資21萬元,且陳某以個人名義與他人簽訂房屋買賣定金合同,權屬證書登記在陳某名下,為單獨所有,應認定該房屋的所有權歸屬於陳某個人所有;而張某對訴爭房產的出資金額,協議中已明確是21萬元,應當認定為張某對陳某的債權。故張某要求對訴爭房產按其實際出資並另加增值部分進行分割的上訴理由,不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不予支持。雖張某認為其在訴爭房產中的出資遠不止21萬元,但雙方同居期間賬目往來比較頻繁,且根據《婚前財產公證》協議,對雙方的債權債務以及所有權已予以明確,更何況上述賬目往來均發生在《婚前財產公證》協議簽訂前,故應當認定雙方對同居期間財產往來和相互出資關係在《婚前財產公證》協議作了確認。

b.阜陽市潁州區人民法院(2014)州民一初字第01457號朱某甲訴牛某某同居關係析產糾紛

本院認為: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在共同共有關係終止時,對共有財產的分割,有協議的,按協議處理;沒有協議的,應當根據等分原則處理,並且考慮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適當照顧共有人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等情況。在本案中,原、被告在解除同居關係的同時,對共同共有的財產協議分割,並簽字按手印,雙方都是有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被告未能提供證據證明簽訂協議時存在有損害國家利益、欺詐、脅迫、合法掩蓋非法等因素,故雙方所籤的協議書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協議的內容履行。

律師解析:確保自己同居期間的財產權益的最好辦法是簽訂財產約定或分居時達成財產分割協議,其他一切都是浮雲!

2.根據出資來源確認財產份額

同居期間所得財產“以個人分別所有為原則,共同共有為例外”,也就是所在同居期間所得財產,除非共同所得,其他均為個人所有,所謂共同所得也就是需要雙方共同付出勞動、共同經營所得才能認定為共同共有,這與婚姻財產關係中對對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除特殊情形外一般都認定為共同財產的原則有很大區別。如在同居關係中,一方的工資、獎金或個人經營的企業收益均為個人財產,而如在婚姻關係中,則全部屬於共同財產。

在確定同居期間取得的股權、汽車、房產、貴重動產等財產的權屬時,不能僅看權屬登記,還需重點考察購買該財產的資金來源,如屬共同所得,則屬於共同共有財產;如不是共同所得,則為一般共有(按份共有),需根據各人的出資額來確定各人對該財產的權屬份額。

(1)相關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

10.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

11.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

92.在共同共有關係終止時,對共有財產的分割,有協議的,按協議處理;沒有協議的,應當根據等份原則處理,並且考慮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適當照顧共有人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等情況,但分割夫妻共有財產,應當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2)典型案例:

a.青海高院(2016)青民再29號劉某某與王某某同居關係析產糾紛再審民事判決書

裁判要旨:同居期間個人出資登記在個人名下的財產屬於個人財產

本院認為:同居關係與夫妻關係屬於兩個性質完全不同的法律關係。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基於合法的婚姻關係,夫妻一方名下的財產在雙方無約定的情況下,依法應直接認定屬雙方共同共有,此種情形屬於法律對共有財產所作的特別規定,原審對雙方在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依法處理並無不當。而同居關係的雙方當事人因不存在婚姻關係這一事實基礎,對其同居期間的財產能否認定為共有及如何分割只能依照一般共有財產的形成及處理原則予以分割,而不能適用法律有關夫妻共同共有財產的規定作出處理,即同居期間一方名下的財產不應直接認定屬於雙方共有,另一方只有在舉證證實其與對方有共同的投入,共同創造形成該財產的情形下,才能主張分割共有財產。本案當事人在雙方同居期間,王某某、劉某某經濟上各自獨立,收支你我有別,王某某雖有為劉某某辦理存款或為劉某某支出款項,而這種單方支出行為不足以構成經濟上的混同,進而以此經濟混同訴求分割共有財產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雙方同居期間各自出資,各自購買的住房歸在各自名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條解除非法同居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的規定,雙方所購置的房產不具有共有性,應各自所有,原判對此判決合理合法,並無不當,應予維持。

b.杭州中院(2015)浙杭民終字第00523號、浙高院(2015)浙民申字第2902號湯某、沈某甲等與王某同居關係析產糾紛再審複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裁判要旨:同居期間購置的房產需按各方實際出資額確定財產份額

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0條規定:“解除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原審法院根據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及舉證,將602室房屋和201室房屋購房款中能確定出資來源的直接確定出資來源,不能確定出資來源的,認定雙方共同出資,並按各方實際出資情況確定產權份額,符合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本院予以確認。因602室房屋系在同居關係期間共同出資購買,沈某庚沒有贈與或放棄產權的意思表示,王某甲主張該房屋系其個人財產,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3.兜底條款:法官自由裁量

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由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權進行妥善分割,即法院在具體分割財產時,除了根據同居期間財產分割原則考察財產出資來源確定財產份額外,處於社會公平考慮,需要根據雙方同居時間,適當照顧婦女權益,給予女方適當補償,如女方撫養兒童的,在財產分割上也應適當照顧。

(1)相關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

8.人民法院審理非法同居關係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問題,應一併予以解決。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

(2)典型案例:

a.浙江省高院(2013)浙民申字第00524號吳甲因與方××同居

關係析產、子女撫養糾紛

本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8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非法同居關係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問題,應一併予以解決。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原審考慮方××對吳甲財富的積累具有一定貢獻,在共同生活期間所承擔的家庭義務,並結合房屋價值及債權債務的實際狀況等因素,酌情判決吳甲支付方××補償款350萬元,並無不當。

b.海南省高院(2012)瓊民三終字第41號符某某與甘某同居關係糾紛上訴案

本院認為:同時,鑑於符某某在與甘某1共同生活期間盡到了一定的家庭義務,為了適當照顧符某某的生活,甘某1表示自願放棄加積鎮某花園401室的所有權,並同意將其於2007年4月18日匯到符某某名下的20萬元給符某某作為經濟幫助,還一次性支付撫養費共計人民幣180000元。同時,為了更好的照顧甘某的成長,甘某1還自願將位於瓊海市大路鎮農貿市場的二層鋪面房贈與給甘某並登記在甘某名下,鋪面租金由符某某代為收取作為其與女兒的生活教育費用。

因此,原判在具體分割財產時,已經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適當照顧了婦女、兒童的利益,適用法律是正確的。

4.幾種特殊情形特殊處理

(1)同居期間財產混同,雙方對購買財產出資額難以確定的,認定為共同共有財產

典型案例:

a.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95號郝某與張某同居關係析產糾紛

本院認為:郝某提供的證據尚不足以證明其與張某存在長期、穩定的共同居住生活關係。但從郝某的多張銀行卡消費記錄來看,存在張某較長時間使用的事實,由此可以推斷雙方在經濟上存在比較密切的往來。張某購房還貸期間,多次使用郝某的銀行卡大額取現及向開發商轉賬支付購房款,張某不能提供合理理由。雖然張某主張上述用款皆為借款,但沒有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在此情況下,郝某主張上述款項為雙方合意用於購房及償還銀行按揭貸款的事實,合乎情理。根據現有證據,北京市朝陽區日壇北路17號院2號樓-1層100號房、北京市朝陽區望京新城B區東亞京華大廈商業辦公綜合樓24層B層2802號房、昆明市滇池印象花園第56幢第1單元第10層01號、02號房、海口市美蘭區大英山東三路3號海闊天空•國興城一期(B16地塊)14#樓5(層)14-1-503(房號)(以下統稱為涉案五套房產)為雙方共同出資購買,應為雙方共有。由於兩人不存在夫妻關係、家庭成員關係或者繼承關係,按照《物權法》第一百零三條的規定,兩人對所購買的房產為按份共有關係。郝某舉證證明了其對上述房產的部分出資情況,張某未能舉證證明其對房產的出資情況,法院根據現有證據亦無法確定雙方的出資份額。根據《物權法》第一百零四條關於“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的份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出資額確定;不能確定出資額的,視為等額享有”的規定,判決郝某與張某對上述涉案五套房產享有各50%的份額,駁回郝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b.浙高院曾與林一案審審民事裁定書(2012)浙民申字第942號

本院認為:(二)鑑於雙方在同居期間建造案涉房屋的事實明確,雙方當事人又均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各方的出資多少情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90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條的規定,原審以共有財產予以均等份分割,並無不當。

上述兩個案例,均屬於雙方財產混同,涉案房產究竟各人出資多少無證據證明,在這種情況下,一般認定為共同共有

(2)被撤銷或被宣告無效婚姻關係期間財產分割

對於被撤銷或被宣告無效的婚姻關係,實質上也屬於同居關係,但由於其具備婚姻關係的形式要件,且雙方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因此對於該期間取得的財產處理有別於同居關係,一般認定為共同共有。

相關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十五條 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按共同共有處理。但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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