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侵害儿童者的“前期治疗”和“后期治疗”缺乏――436例性侵儿童案揭露罪犯特征

原标题案例 | 436例性侵儿童案揭露罪犯特征

转自法律读库

本文由“说刑品案”公号根据《检察日报》、“医学界”公号文章整理而成,转载请注明出处。

近期关于儿童被性侵的事件一次次挑战大众的底线,我们看到这个问题被大众越来越重视,也越来越发现,关于保护儿童不被侵害问题的思考和研究,是需要多视角多方位的。不仅仅是法律、还有心理、医学、教育、社会治理,等等等等。

针对侵害儿童者的“前期治疗”和“后期治疗”缺乏――436例性侵儿童案揭露罪犯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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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童癖属于典型的精神障碍

而这并不能成为他们获得犯罪的豁免权

近日,上海市公安局、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司法局、市妇女联合会共同发布了2019年度《上海市妇女儿童权益司法保护工作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

这份文件披露,2019年上海检察机关共受理审查逮捕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220件246人,审查起诉191件211人。在上海法院系统审判的性侵犯罪中,罪名主要涉及猥亵儿童罪、强奸罪和强制猥亵罪,其中猥亵儿童罪占比达58.8%,强奸罪和强制猥亵罪分别占31.1%和8.1%。性侵案件中以熟人犯罪居多,邻居、网友、其他熟人和课外辅导老师分别占24.3%、13.5%、10.2和8.8%。

图表摘自《白皮书》

2019年5月,针对对儿童负有特殊职责人员性侵儿童问题较为突出的状况,上海市委政法委、市检察院和市妇联等16家相关单位会签《关于建立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的意见》,规定上海市教育、医疗、训练、救助等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的用人单位对拟录用人员是否存在性侵害违法犯罪记录进行审查,对有相关记录者不予录用。截至2019年底,上海有关部门对近27万名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从业人员进行筛查,对26名具有性侵犯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不予录用或予以清退。

2019年,上海各司法机关加大对侵害妇女儿童权益隔离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上海公安机关在上海轨道交通区域严惩猥亵、偷拍等侵犯隐私违法行为,上海司法机关依法办理了全国首例“咸猪手”入刑案,法院以强制猥亵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6个月,填补了我国在该领域刑事打击的空白,被评为2019年度全国妇女儿童维权十大案例。2019年上海法院系统对各类涉性侵犯犯罪依法判处刑罚,对其中31.05%的被告人一审判处3至15年不等有期徒刑

此外,浙江大学和俄克拉荷马州立大学曾合作完成一篇论文,从436起案件中归纳出儿童性侵害的分类和特征。

这项研究将儿童性侵害模式分为以下六个大类:

  • 机会型性侵害;
  • 连环侵害;
  • 情侣关系;
  • 校园侵害;
  • 聚会、帮派侵害;
  • 近亲侵害。

机会型性侵害

这类性侵害在公诉案件中占比例最高,但是需要注意,它之所以占比例最高,

是由于这类案件相对于情侣、教师、近亲等情况,更容易被揭发举报

在这类案件中,受害者的年龄分布区间为1-13岁,平均年龄8.5岁。施害者年龄与受害者年龄差异达到28.4。

97%的施害者是单独作案,93.4%针对单个受害者作案。平均持续侵害时间42.1天,是所有类型中侵害持续时间最短的。

研究将机会性性侵害分为三个亚型:单纯机会犯罪型、机会创造犯罪型以及利用受害者生理缺陷型。

单纯机会型占这类案件的一半以上,主要特征是施害者并不主动创造犯罪机会,大多数都是临时起意。比如,被告人李某,独自走夜路时遇见12岁的被害人,临时起意追上被害人,将其拖入公路旁边的田地中强奸。

在这个亚型中,又有部分施害者的行为与摄入酒精和观看色情作品有关。比如,陈某在饮酒后在路上遇见6岁的被害人,他临时起意,强迫被害人进入房间并实施强奸。为了阻止被害人呼救,陈某扼制被害人并用砖块击打被害人头部。被害人当场死亡。陈某第二天自首并最终被判死刑。

机会创造型占这类案件的41.8%,在这个亚型中,施害者会创造机会实施侵害,绝大多数案例中,施害者在实施犯罪之前进行过预先计划。

施害者创造机会的手段主要有三种:哄骗、强迫或者跟踪等候。

在这项研究中,大多数施害者使用的是第一种方式:哄骗。大多数哄骗方式都很简单,比如给零食、借手机给孩子玩耍,或让孩子看电视。在某个案件中,范某趁被害人母亲外出工作,假装学校校医,骗取被害人信任,进屋后,范某以“检查身体”为由,对13岁的被害人实施强奸。

此外,在哄骗类手段中,多名儿童同时在场并不能阻止性侵害案件发生。比如,廖某在路上遇到受害人和她哥哥,他将两者带到山里,然后支开了哥哥,猥亵了7岁的被害人。

这个亚型中,部分施害者选择使用纯粹的强迫手段实施侵害。比如,严某在教10岁被害人骑自行车的过程中,对被害人实施猥亵。被害人感觉不适,坚持要回家。严某非但没有放她回家,还将被害人带到小巷实施强奸。在侵害过程中,严某警告被害人如果发出声音或事后报警就杀死被害人。四个月后,严某跟踪被害人进入厕所并再次进行强奸。

考虑到受害儿童的体力劣势,多名儿童在场并不能阻止采用强迫手段的侵害行为发生。比如,三名小女孩(两名6岁,1名5岁)在李某家门前玩耍,李某让她们进入自己家中并锁上房门。之后李某将其中一名女孩带上床,打她耳光并且堵住她的嘴,然后进行强奸。

采取跟踪等候手段的案例占比较少。在某个案例中,被告人廖某骑车偶遇8岁被害人与另外两位同伴,廖某临时起意,跟踪被害人并将其与同伴带至墓地,并称自己在寻找女儿,请求被害人与同伴帮忙寻找并许以奖励。然后他要求另外两人帮他看管自行车,将被害人带至树林强奸。

第三种亚型为利用被害人的不便和缺陷。比如被告人冯某和蒋某,获知13岁被害人为弱智,遂多次将被害人骗至犯罪场所强奸。


连环侵害

这类侵害主要特征为施害者多次针对多名被害人实施侵害。平均侵害持续时间为460天。

与其他类型相比,连环侵害有以下特征:

第一,侵害发生具有高度的计划性;

第二,侵害发生涉及多个地点和多名被害人(平均人数4.1人);

第三,暴力行为发生率高,51.8%的连环侵害事件中涉及到暴力行为;

第四,此类案件中28.9%的施害者同时对成年人与儿童实施性侵害;

第五,此类案件中,65.2%的施害者的目标是陌生人。


研究将连环侵害分为两类亚型:连环性侵害型和重罪型。

前一种中,施害者主要以团伙或单独的作案形式集中于性犯罪。比如,毕某伙同四名帮派成员(其中两人17岁),长期对四名女性被害人(分别为18岁、17岁以及两名13岁)施以一系列猥亵行为直至被捕。与团伙作案相反,孙某在1997-1999年间,对不同村中的6名女性留守儿童进行强奸。

后一种亚型中,施害者除了性犯罪之外,还会进行其他犯罪行动。85.7%的此类案件中,性侵害发生在罪犯实施其他犯罪的过程中。比如,杨某通过卫生间窗口,闯入被害人L某(30岁女性)家中抢劫。杨某使用胶带捆住L某并索要钱财。其间,L某年幼的女儿醒来并发现,但是杨某强迫L某的女儿回自己房间。为了阻止L某呼救,杨某用刀刺L某,并将L某溺死。此后,杨某来到L某女儿的房间对其实施猥亵并将其溺死。

情侣关系

与前两者不同,这类侵害案件的立案数量较少,并非由于它较少发生,而是由于被害人报案少、旁观者揭发举报少。

此类侵害的特征是,所有的被害人与施害者存在一种“自愿”的性关系,但是被害人年龄低于14周岁。62.1%的犯罪现场在酒店房间内。在少数案例中,施害者会将受害人带往外地实施强奸。

校园侵害

校园侵害的立案数量和占比比情侣关系更低,在本研究中仅占3.4%,但是校园侵害案件往往最受媒体舆论关注。此类案件中,施害者往往单独作案,86.7%的案例中施害者和被害人有典型的“师生”关系,这种关系使得是害人能够非常容易的寻找潜在受害者。

由于不容易被发现,这类侵害的持续时间可以达到平均192天,发生在小学校园的案件占多数,受害者平均年龄9.58。

与连环侵犯不同,由于有“师生”关系护航,这类案件中一般不发生使用暴力使被害人就范的事件。施害者可以通过“辅导作业”“关心学业”等简单的借口达到目的。而且由于施害者非常容易寻找潜在受害者,所以往往随心所欲的反复进行性侵害。

校园侵害是分类中唯一一组猥亵行为数量比强奸多的类别。

聚会、帮派侵害

此类侵害的立案数量和比例与校园侵害相近。

这类侵害分为两种模式。

第一种为以聚会为基础的犯罪,多人参加聚会,施害者在聚会上寻找机会对儿童被害人进行侵害。比如,两名被害人(分别15岁和13岁)被其他学生强迫参加某生日聚会,之后,关某和张某参加了聚会,并将两名被害人带至附近酒店强奸。在另一个案件中,15岁被害人参加烧烤聚会,并在聚会中饮酒,其后多名施害者趁其酒醉对其实施轮奸。

第二种模式中,帮派分子在盯上被害目标后,有计划的实施犯罪。比如,华某和石某,偶然中盯上了13岁的被害人,强制被害人来到其中一人的家中,对被害人实施轮奸。在另一个案例中,王某强迫13岁被害人与之见面,并抢走被害人的书包和手机,强迫被害人加入其帮派。在强迫被害人喝酒后,将其带至犯罪地点实施强奸。王某实施强奸的过程中,帮派中其他人帮其望风。

这类侵害有三个特征:第一,施害者一般是多人;第二,发生地点一般在酒店或隐蔽的公共场所;第三,涉及到酒精和其他麻醉品的使用。

近亲侵害

此类侵害中,施害者可为亲生父亲(占41%),继父或养父(27%),被害人母亲的男友(23%)以及被害人的其他近亲(9%)。

被害人平均年龄11.7岁。这类侵害在被发现之前一般能持续非常长的时间,无法做出精确的统计。在本次研究的数据中,最长持续侵害时间达到4870天,平均持续时间601天,父母侵害的平均持续时间为757.6天。

绝大多数此类侵害的被害人为1人,但也有例外。比如,马某以给皮疹上药为名,对自己的两名女儿(分别为10岁和11岁)进行强奸,并在2008年至2010年期间对两名被害人进行反复强奸和猥亵。另一个案件中,何某对多名女性成员实施强奸,包括其母亲、姐妹和女儿(13岁),以及两名同村非家族成员女性。

缺失的治疗

以上分类全是非常严重的有实体的已发生的侵害,根据WHO的分类,针对儿童的性侵害中还包括“非接触性性侵害”,比如,给儿童看色情作品,在儿童面前裸露身体,在言论中对儿童猥亵和侵犯,以及传播想要侵害儿童的意愿。这一类性侵害被严重忽视。

研究在结尾部分提出,中国针对侵害儿童者的“前期治疗”和“后期治疗”严重缺乏。

什么是前期治疗?

即一个成年人表现出对儿童的性欲或者侵害倾向,比如,在社交网络上发布自己的意愿或告知周围人,但还没有实施侵害,在这个阶段,对这样的人进行适当的治疗,是可以有效阻止惨案发生的。

比如下面这个——

使用促黄体激素释放激素激动剂,通过调节荷尔蒙来减低其发生伤害行为的冲动。

又比如这个——

德国发表的针对恋童癖的预防性治疗的文章。

后期治疗,则是指对已经实施伤害行为的人进行治疗。可能有人认为,抓起来关了就足够了。其实不然,因为并不是所有的相关罪犯都会被终身关押,如果没有进行矫正治疗,在出狱后,他们会走上再犯的道路。

在这方面,其实方案也是很多的,除了上面的促黄体酮方案,还有雄激素阻断治疗——

激素之外,还有永不过时的脑外科手术——

治疗的技术,中国并不缺,普通的综合性医院就能提供。可是,支持进行这些治疗的程序几乎没有建立起来,不能不说是一大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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