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科創中心建設有了“基本法”5月1日起施行

上海科創中心建設有了“基本法”5月1日起施行

大眾網·海報新聞上海4月21日訊(記者 莊濱濱 李國亮)4月21日,上海市政府新聞辦舉行發佈會,介紹《上海市推進科技創新中心建設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的有關情況及下一步工作舉措。據瞭解,《條例》共9章59條,是上海科創中心建設的“基本法”、保障法和促進法,重點以提升創新策源能力為目標,對以科技創新為核心的全面創新作出系統性和制度性的安排。

上海科创中心建设有了“基本法”5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委常委、副市長吳清介紹說,《條例》在很多方面率先立法,有不少亮點和創新點。最突出的體現為:

注重創新策源能力的提升,本市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國家重大需求、面向國民經濟主戰場,完善科學研究佈局,優化科學研究政策導向、發展機制和環境條件,建設國家實驗室、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提高科技創新策源能力。注重在投入方式、佈局方式、管理機制等方面的創新,如在投入方式上,除了支持高校科研院所開展基礎研究以外,鼓勵企業和社會力量增加基礎研究投入;在佈局方式上,開展重點領域的技術創新規劃佈局,突出共性關鍵技術、前沿引領技術、現代工程技術、顛覆性技術創新,系統推進本市技術創新工作。

注重激勵人才的創新活力,建立健全與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相匹配的人才培養、引進、使用、評價、激勵、流動機制,為各類科技創新人才提供創新創業的條件和平臺,營造近悅遠來、人盡其才的發展環境。如,鼓勵用人單位完善收入分配機制,體現創新貢獻的價值導向,科研人員的收入應當與崗位職責、工作業績、實際貢獻緊密聯繫;對於人才的收入分配,率先在立法中明確將競爭性財政項目的勞務費和績效支出,技術開發、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收入等不納入科研事業單位的績效工資總量。

注重創新主體的培育,通過在創新市場培育、社會環境建設、知識產權保護等方面做加法,在行政審批等方面做減法,為各類創新主體開展創新創業活動提供動力。首次以立法形式支持新型研發機構發展,可以直接申請登記並適當放寬國有資產份額的比例要求,並在項目申報、職稱評審等方面享受與科研事業單位同等待遇;為科研事業單位放權鬆綁,擴大選人用人、編制使用、職稱評審、機構設置、科研立項、成果處置等方面的自主權。

注重營造寬容失敗的創新氛圍,《條例》對科學普及、表彰獎勵、科研誠信、科研倫理等明確了相關制度,《條例》對於新科技發展帶來的倫理風險,率先提出制度安排;規定對未達預期目的,但已履行勤勉盡責義務,未謀取非法利益、未違反科研誠信的單位和個人,不作負面評價。

注重創新載體的建設,通過聚焦張江,加快張江科學城建設,引領帶動若干科技創新中心重要承載區建設,併發揮重要承載區、自貿試驗區以及臨港新片區、長三角生態綠色一體化發展示範區等區域的綜合政策優勢,擴大對內對外開放合作,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推動全城全域創新。

據瞭解,《條例》將於5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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