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6例性侵兒童案揭露罪犯特徵

本文由“說刑品案”公號根據《檢察日報》、“醫學界”公號文章整理而成,轉載請註明出處。

近期關於兒童被性侵的事件一次次挑戰大眾的底線,我們看到這個問題被大眾越來越重視,也越來越發現,關於保護兒童不被侵害問題的思考和研究,是需要多視角多方位的。不僅僅是法律、還有心理、醫學、教育、社會治理,等等等等。

案例 | 436例性侵兒童案揭露罪犯特徵


戀童癖屬於典型的精神障礙

而這並不能成為他們獲得犯罪的豁免權


近日,上海市公安局、市高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司法局、市婦女聯合會共同發佈了2019年度《上海市婦女兒童權益司法保護工作白皮書》(以下簡稱《白皮書》)。


這份文件披露,2019年上海檢察機關共受理審查逮捕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220件246人,審查起訴191件211人。在上海法院系統審判的性侵犯罪中,罪名主要涉及猥褻兒童罪、強姦罪和強制猥褻罪,其中猥褻兒童罪佔比達58.8%,強姦罪和強制猥褻罪分別佔31.1%和8.1%。性侵案件中以熟人犯罪居多,鄰居、網友、其他熟人和課外輔導老師分別佔24.3%、13.5%、10.2和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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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摘自《白皮書》


2019年5月,針對對兒童負有特殊職責人員性侵兒童問題較為突出的狀況,上海市委政法委、市檢察院和市婦聯等16家相關單位會籤《關於建立涉性侵害違法犯罪人員從業限制制度的意見》,規定上海市教育、醫療、訓練、救助等與未成年人密切接觸行業的用人單位對擬錄用人員是否存在性侵害違法犯罪記錄進行審查,對有相關記錄者不予錄用。截至2019年底,上海有關部門對近27萬名與未成年人密切接觸行業從業人員進行篩查,對26名具有性侵犯違法犯罪記錄的人員不予錄用或予以清退。


2019年,上海各司法機關加大對侵害婦女兒童權益隔離違法犯罪行為的懲治力度。上海公安機關在上海軌道交通區域嚴懲猥褻、偷拍等侵犯隱私違法行為,上海司法機關依法辦理了全國首例“鹹豬手”入刑案,法院以強制猥褻罪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6個月,填補了我國在該領域刑事打擊的空白,被評為2019年度全國婦女兒童維權十大案例。2019年上海法院系統對各類涉性侵犯犯罪依法判處刑罰,

對其中31.05%的被告人一審判處3至15年不等有期徒刑


此外,浙江大學和俄克拉荷馬州立大學曾合作完成一篇論文,從436起案件中歸納出兒童性侵害的分類和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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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項研究將兒童性侵害模式分為以下六個大類:


  • 機會型性侵害;
  • 連環侵害;
  • 情侶關係;
  • 校園侵害;
  • 聚會、幫派侵害;
  • 近親侵害。

機會型性侵害


這類性侵害在公訴案件中佔比例最高,但是需要注意,它之所以佔比例最高,是由於這類案件相對於情侶、教師、近親等情況,更容易被揭發舉報


在這類案件中,受害者的年齡分佈區間為1-13歲,平均年齡8.5歲。施害者年齡與受害者年齡差異達到28.4。


97%的施害者是單獨作案,93.4%針對單個受害者作案。平均持續侵害時間42.1天,是所有類型中侵害持續時間最短的。


研究將機會性性侵害分為三個亞型:單純機會犯罪型、機會創造犯罪型以及利用受害者生理缺陷型。

單純機會型佔這類案件的一半以上,主要特徵是施害者並不主動創造犯罪機會,大多數都是臨時起意。比如,被告人李某,獨自走夜路時遇見12歲的被害人,臨時起意追上被害人,將其拖入公路旁邊的田地中強姦。


在這個亞型中,又有部分施害者的行為與攝入酒精和觀看色情作品有關。比如,陳某在飲酒後在路上遇見6歲的被害人,他臨時起意,強迫被害人進入房間並實施強姦。為了阻止被害人呼救,陳某扼制被害人並用磚塊擊打被害人頭部。被害人當場死亡。陳某第二天自首並最終被判死刑。

機會創造型佔這類案件的41.8%,在這個亞型中,施害者會創造機會實施侵害,絕大多數案例中,施害者在實施犯罪之前進行過預先計劃。


施害者創造機會的手段主要有三種:哄騙、強迫或者跟蹤等候。


在這項研究中,大多數施害者使用的是第一種方式:哄騙。大多數哄騙方式都很簡單,比如給零食、藉手機給孩子玩耍,或讓孩子看電視。在某個案件中,範某趁被害人母親外出工作,假裝學校校醫,騙取被害人信任,進屋後,範某以“檢查身體”為由,對13歲的被害人實施強姦。


此外,在哄騙類手段中,多名兒童同時在場並不能阻止性侵害案件發生。比如,廖某在路上遇到受害人和她哥哥,他將兩者帶到山裡,然後支開了哥哥,猥褻了7歲的被害人。


這個亞型中,部分施害者選擇使用純粹的強迫手段實施侵害。比如,嚴某在教10歲被害人騎自行車的過程中,對被害人實施猥褻。被害人感覺不適,堅持要回家。嚴某非但沒有放她回家,還將被害人帶到小巷實施強姦。在侵害過程中,嚴某警告被害人如果發出聲音或事後報警就殺死被害人。四個月後,嚴某跟蹤被害人進入廁所並再次進行強姦。


考慮到受害兒童的體力劣勢,多名兒童在場並不能阻止採用強迫手段的侵害行為發生。比如,三名小女孩(兩名6歲,1名5歲)在李某家門前玩耍,李某讓她們進入自己家中並鎖上房門。之後李某將其中一名女孩帶上床,打她耳光並且堵住她的嘴,然後進行強姦。


採取跟蹤等候手段的案例佔比較少。在某個案例中,被告人廖某騎車偶遇8歲被害人與另外兩位同伴,廖某臨時起意,跟蹤被害人並將其與同伴帶至墓地,並稱自己在尋找女兒,請求被害人與同伴幫忙尋找並許以獎勵。然後他要求另外兩人幫他看管自行車,將被害人帶至樹林強姦。

第三種亞型為利用被害人的不便和缺陷。比如被告人馮某和蔣某,獲知13歲被害人為弱智,遂多次將被害人騙至犯罪場所強姦。


連環侵害


這類侵害主要特徵為施害者多次針對多名被害人實施侵害。平均侵害持續時間為460天。

與其他類型相比,連環侵害有以下特徵:

第一,侵害發生具有高度的計劃性;

第二,侵害發生涉及多個地點和多名被害人(平均人數4.1人);

第三,暴力行為發生率高,51.8%的連環侵害事件中涉及到暴力行為;

第四,此類案件中28.9%的施害者同時對成年人與兒童實施性侵害;

第五,此類案件中,65.2%的施害者的目標是陌生人。


研究將連環侵害分為兩類亞型:連環性侵害型和重罪型。


前一種中,施害者主要以團伙或單獨的作案形式集中於性犯罪。比如,畢某夥同四名幫派成員(其中兩人17歲),長期對四名女性被害人(分別為18歲、17歲以及兩名13歲)施以一系列猥褻行為直至被捕。與團伙作案相反,孫某在1997-1999年間,對不同村中的6名女性留守兒童進行強姦。


後一種亞型中,施害者除了性犯罪之外,還會進行其他犯罪行動。85.7%的此類案件中,性侵害發生在罪犯實施其他犯罪的過程中。比如,楊某通過衛生間窗口,闖入被害人L某(30歲女性)家中搶劫。楊某使用膠帶捆住L某並索要錢財。其間,L某年幼的女兒醒來並發現,但是楊某強迫L某的女兒回自己房間。為了阻止L某呼救,楊某用刀刺L某,並將L某溺死。此後,楊某來到L某女兒的房間對其實施猥褻並將其溺死。


情侶關係


與前兩者不同,這類侵害案件的立案數量較少,並非由於它較少發生,而是由於被害人報案少、旁觀者揭發舉報少。


此類侵害的特徵是,所有的被害人與施害者存在一種“自願”的性關係,但是被害人年齡低於14週歲。62.1%的犯罪現場在酒店房間內。在少數案例中,施害者會將受害人帶往外地實施強姦。


校園侵害


校園侵害的立案數量和佔比比情侶關係更低,在本研究中僅佔3.4%,但是校園侵害案件往往最受媒體輿論關注。此類案件中,施害者往往單獨作案,86.7%的案例中施害者和被害人有典型的“師生”關係,這種關係使得是害人能夠非常容易的尋找潛在受害者。


由於不容易被發現,這類侵害的持續時間可以達到平均192天,發生在小學校園的案件佔多數,受害者平均年齡9.58。


與連環侵犯不同,由於有“師生”關係護航,這類案件中一般不發生使用暴力使被害人就範的事件。施害者可以通過“輔導作業”“關心學業”等簡單的藉口達到目的。而且由於施害者非常容易尋找潛在受害者,所以往往隨心所欲的反覆進行性侵害。


校園侵害是分類中唯一一組猥褻行為數量比強姦多的類別。


聚會、幫派侵害


此類侵害的立案數量和比例與校園侵害相近。


這類侵害分為兩種模式。


第一種為以聚會為基礎的犯罪,多人參加聚會,施害者在聚會上尋找機會對兒童被害人進行侵害。比如,兩名被害人(分別15歲和13歲)被其他學生強迫參加某生日聚會,之後,關某和張某參加了聚會,並將兩名被害人帶至附近酒店強姦。在另一個案件中,15歲被害人參加燒烤聚會,並在聚會中飲酒,其後多名施害者趁其酒醉對其實施輪姦。


第二種模式中,幫派分子在盯上被害目標後,有計劃的實施犯罪。比如,華某和石某,偶然中盯上了13歲的被害人,強制被害人來到其中一人的家中,對被害人實施輪姦。在另一個案例中,王某強迫13歲被害人與之見面,並搶走被害人的書包和手機,強迫被害人加入其幫派。在強迫被害人喝酒後,將其帶至犯罪地點實施強姦。王某實施強姦的過程中,幫派中其他人幫其望風。


這類侵害有三個特徵:第一,施害者一般是多人;第二,發生地點一般在酒店或隱蔽的公共場所;第三,涉及到酒精和其他麻醉品的使用。


近親侵害


此類侵害中,施害者可為親生父親(佔41%),繼父或養父(27%),被害人母親的男友(23%)以及被害人的其他近親(9%)。


被害人平均年齡11.7歲。這類侵害在被發現之前一般能持續非常長的時間,無法做出精確的統計。在本次研究的數據中,最長持續侵害時間達到4870天,平均持續時間601天,父母侵害的平均持續時間為757.6天。


絕大多數此類侵害的被害人為1人,但也有例外。比如,馬某以給皮疹上藥為名,對自己的兩名女兒(分別為10歲和11歲)進行強姦,並在2008年至2010年期間對兩名被害人進行反覆強姦和猥褻。另一個案件中,何某對多名女性成員實施強姦,包括其母親、姐妹和女兒(13歲),以及兩名同村非家族成員女性。



以上分類全是非常嚴重的有實體的已發生的侵害,根據WHO的分類,針對兒童的性侵害中還包括“非接觸性性侵害”,比如,給兒童看色情作品,在兒童面前裸露身體,在言論中對兒童猥褻和侵犯,以及傳播想要侵害兒童的意願。這一類性侵害被嚴重忽視。


研究在結尾部分提出,中國針對侵害兒童者的“前期治療”和“後期治療”嚴重缺乏。


即一個成年人表現出對兒童的性慾或者侵害傾向,比如,在社交網絡上發佈自己的意願或告知周圍人,但還沒有實施侵害,在這個階段,對這樣的人進行適當的治療,是可以有效阻止慘案發生的。


比如下面這個——

案例 | 436例性侵兒童案揭露罪犯特徵


使用促黃體激素釋放激素激動劑,通過調節荷爾蒙來減低其發生傷害行為的衝動。


又比如這個——

案例 | 436例性侵兒童案揭露罪犯特徵


德國發表的針對戀童癖的預防性治療的文章。


後期治療,則是指對已經實施傷害行為的人進行治療。可能有人認為,抓起來關了就足夠了。其實不然,因為並不是所有的相關罪犯都會被終身關押,如果沒有進行矯正治療,在出獄後,他們會走上再犯的道路。


在這方面,其實方案也是很多的,除了上面的促黃體酮方案,還有雄激素阻斷治療——


案例 | 436例性侵兒童案揭露罪犯特徵


激素之外,還有永不過時的腦外科手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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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療的技術,中國並不缺,普通的綜合性醫院就能提供。可是,支持進行這些治療的程序幾乎沒有建立起來,不能不說是一大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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