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大曝光行動】左雲:非機動車任性行駛要不得 受傷還需負責任

2020年4月5日15時10分,趙某騎行新日牌電動車,由東向西行駛至左雲縣雲興西大街客都購物廣場附近時,與由東向西米某寧駕駛的晉F***78豐田牌小型普通客車發生碰撞,造成趙某受傷,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

【五大曝光行動】左雲:非機動車任性行駛要不得 受傷還需負責任

經查:趙某騎行非機動車未實行分道通行,是造成此起事故的原因;米某寧駕車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未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也是造成此起事故的原因。雙方負事故的同等責任。


左雲交警提醒廣大市民:飛來橫禍皆有因可循,無妄之災並非突如其來。出行一定要嚴格遵守交通法規,養成良好習慣,避免悲劇反覆上演。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六條 根據道路條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劃分為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實行分道通行。沒有劃分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在道路中間通行,非機動車和行人在道路兩側通行。

第三十八條 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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