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掃黑除惡在行動」全南法院對一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一審宣判

4月27日,全南縣人民法院對繆某賤、繆某財、鍾某波、繆某芳等9人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一審宣判。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盜竊罪、重婚罪等罪名,數罪併罰,判處被告人繆某賤有期徒刑二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45000元;以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強迫交易罪、盜竊罪等罪名,數罪併罰,判處被告人繆某財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5000元;對其餘7名骨幹成員、一般成員分別判處三年至十一個月不等有期徒刑。

法院審理查明,2009年以來,繆某賤以銀城賓館為依託,在未經相關部門批准的情況下,以口口相傳方式,高息向社會公眾借款,然後轉手放貸或用於其他經營活動,並參與全南縣城液化氣經營。其間,繆某賤及其兒子繆某財,先後網羅鍾某壽、郭某、鍾某波、繆某陽、黃某林等人非法催債,並意圖對全南縣液化氣市場進行壟斷,多次實施非法拘禁、尋釁滋事、敲詐勒索、強迫交易、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違法犯罪行為,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法院審理認為,該團伙以被告人繆某賤為首,在全南縣範圍內實施系列違法犯罪行為,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具備惡勢力犯罪集團的特徵,依法應當認定為惡勢力犯罪集團。遂根據9名被告人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等,依法作出上述判決。(記者 吳明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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