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这名混社会的“三哥”被判18年!

单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赵永朋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职务侵占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菏泽这名混社会的“三哥”被判18年!

劣迹斑斑 曾砍断他人手脚筋

赵永朋于2005年8月受他人雇佣,持砍刀将被害人身体多处砍伤,脚筋砍断,造成被害人重伤。此案因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在单县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赵永朋也因此案扬出“恶”名。2006年11月6日,赵永明被单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1年1月22日减刑释放。

2012年6月29日,赵永朋伙同他人将王某某等三名被害人打伤,2014年1月23日被单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5月12日刑满释放。

2014年6月18日,赵永朋等人成立单县鸿运运输有限公司,经营普通货物运输、土方回填、基坑开挖等业务。赵永朋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工作。因认为赵永朋在社会上名气大,王圣元带着结拜的“仁兄弟”赵忠保、谢大强、刘节同、张立、杨光、邓家栋、赵乾坤七人及张旭、薛怀营、崔凯、王波等跟着赵永朋“混社会”,均称赵永朋为“三哥”。赵永朋为部分“小弟”提供住处,在单县北关渣土公司配备供“小弟”们训练的健身器材。赵永朋等人平时在单县北关渣土公司聚集,赵永朋每月支付王圣元二三千元供王圣元及“小弟”们吃喝;赵乾坤在渣土公司负责给赵永朋喂狗、打扫渣土公司的卫生,谢大强负责给赵永朋开车;王圣元等人跟随赵永朋向他人要账、放高利贷、混吃喝钱和图社会名声,王圣元带领“小弟”在渣土公司随时待命。其中赵乾坤在渣土公司领取工资,王圣元等按照赵永朋的安排帮助他人要账,后根据赵永朋要账的具体情况发放“出场费”“ 好处费”。赵永朋要求跟随他的上述人员不能吸毒、赌博,必须听从他的命令,如出现违法犯罪情况,不能供出系赵永朋指使,而由赵永朋负责“平事端”。王波因未按赵永朋的安排办事,被赵永朋威胁、辱骂后离开。

“暴力”要帐 涉嫌非法拘禁

2014年冬,郭祥春委托赵永朋、王圣元向林某某要账,林某某因在李新集村投资房地产占压资金,李新集村部分村民欠房款,林某某承诺赵永朋、王圣元将房款收回抵偿其所欠郭祥春的债务。2015年3月,王圣元带人开始到李新集村要账。2015年5月,在赵永朋的指使下,王圣元带着张旭、张立、赵忠保、赵臣云、王涛、田龙、薛怀营、崔凯、王成虎、赵乾坤、刘天祥等十多人到李新集村民王某某家,王圣元拿着委托书向王某某要账,吓唬、谩骂,将王某某房屋里的七八袋大豆和小米扔大街上倒出来,将家具和衣服鞋子扔出来,王某某的母亲被吓得心脏病复发住进医院,王圣元等人将5个卷帘门及门锁、窗户砸坏,在墙上用漆喷上欠账还钱,并搬来办公桌、沙发、木床放在一楼,白天七八个人在房子里,晚上三四个人在一楼睡觉,王某某及家人被迫在二楼住宿,持续一个多月。严重影响王某某一家的生产、生活,对周边村民造成极坏影响,王某某被迫交付22万元。此次犯罪活动系以赵永朋为组织者、领导者,王圣元为积极参加者,张旭、张立、王涛、王成虎等为一般参加者的首次共同实施的犯罪活动。这次犯罪活动的时间即为赵永朋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形成时间。

此后,赵永朋、王圣元、张旭、张立、王涛、王成虎、赵忠保、赵臣云、田龙、薛怀营、崔凯、赵乾坤、刘天祥、杨光、邓家栋、陈威等人在李新集村继续向韩某某、李某某、李某、高某某等十余户村民要账,持续半年之久。

赵腾因之前在看守所与赵永朋认识,2016年初刑满后,赵永朋为赵腾接风,赵腾开始跟随赵永朋,并将其狱友即已刑满释放的单世孟介绍给赵永朋。赵永朋安排赵腾在宏焱渣土公司、中天燃气公司干活。2016年9月13日,被告人赵永朋与刘飞、高丕静作为发起人,成立了单县维多利亚娱乐有限公司,经营文化、歌舞娱乐服务、接待文艺演出、餐饮服务等。这家公司实际出资523万元,赵永朋出资130万元,在所有出资股东中占比最高(其他股东中出资最多者为42万元)。赵永朋安排单世孟在单县维多利亚娱乐有限公司上班并直接听命于赵永朋,后招募被告人张岩、黄如彬在该公司跟随单世孟干内保,听从赵永朋的指挥。王新亮因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2月刑满释放,其与他人合伙购买挖掘机跟随赵永朋在单县高速工程项目上干活。期间其跟随赵永朋以单县维多利亚娱乐有限公司为聚集地,参与赵永朋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邢永、刘栋、高森、许瑞、许庆勇、沙海见、谢大强、李超庆、徐龙臣、徐家笑、刘哲、尘旭、南天童等人也跟随赵永朋从事违法行为或犯罪活动。

赵永朋等人自2015年5月至2018年3月在单县城区、单县浮岗镇李新集村有组织的实施了多次违法犯罪活动,壮大势力,攫取经济利益,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呈现出以被告人赵永朋为组织、领导者,以被告人王圣元、单世孟、赵腾为骨干成员,以被告人张立、张旭、王成虎、王涛、王新亮、张岩、黄如彬为成员的层级结构。在组织成员违法犯罪后,被告人赵永朋提供事后调解、协调等帮助,以达到为组织成员减轻罪责,逃避处罚的目的。

替人“平事儿”获利百万 主犯被判18年

截至2019年5月,该组织通过多次插手民间纠纷、经济纠纷,替人讨账、充当地下执法队等非法手段获取经济利益425000元。赵永朋有组织地以投资、参股等方式进行经营活动,采取开设、参股企业分红、以及部分组织成员领取报酬等方式,该组织共获取经济利益1293908元。以上该组织共计获取经济利益1718908元,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赵永朋将获取的经济利益,部分用于为其组织成员“平事端”、发放“出场费”、支付组织成员饮食住宿等花费,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2015年5月以来,该组织通过采取威胁、恐吓、毁坏财物、非法入侵、强拿硬要、任意占用等暴力或软暴力手段,插手多起民间经济纠纷,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在山东省单县城区及单县浮岗镇李新集村造成重大恶劣影响,严重扰乱单县社会治安、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该组织共实施寻衅滋事犯罪14起,聚众斗殴犯罪1起,非法拘禁犯罪1起,造成4人轻伤,3人轻微伤。

单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赵永朋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职务侵占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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