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車被“禁行”!車主將商家告上法庭,法院一審駁回車主請求!你如何看待此事?

家住安徽省阜陽市潁州區的馬先生花4萬多元買的電動車,卻被告知不能上路行駛。於是。他將銷售電動車的商家告上了法庭。商家表示委屈,雙方在自願平等的基礎上籤訂的買賣合同,不存在欺詐行為。對此,法院如何判決呢?


電動車被“禁行”!車主將商家告上法庭,法院一審駁回車主請求!你如何看待此事?


買了電動車,被商家欺騙?
2018年6月19日,馬先生在阜陽經濟技術開發區某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買了一輛電動車,售價為40800元。可買了一段時間後,車輛卻無法上路。他稱,這輛電動車屬於機動車,並非被告所講的低速電動車屬於非機動車。
馬先生認為,儘管汽車銷售公司給他辦理了非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仍不能改變該車輛為機動車的事實。馬先生還介紹,該公司銷售電動車時,隱瞞了所銷售的車輛屬“電池觀光車”,不能在道路上行駛,只能在園區、景區等特定區域行駛。他認為,該公司銷售車輛時虛假宣傳、故意隱瞞車輛屬性,存在欺詐行為。要求法院依法判令退還購車款,且支付他三倍賠償金122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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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沒有任何欺詐行為
某汽車銷售公司卻認為,他們和馬先生之間籤的合同沒有任何欺詐行為,車輛經嚴格檢驗質量合格後才出廠銷售,且隨車配有車輛合格證、使用說明書等。馬先生對該車輛是電動車而非傳統意義上的“機動車”是明知的,且購買後一直使用。
至於馬先生反映該車不能上路的問題,銷售方稱,包括涉案車輛在內的三輪、四輪電動車屬於新型產品,各地的政策執行標準不一致,政策管理規範並不與電動車生產企業相關聯。因此,馬先生將該車不能上路的責任歸結於電動車生產者不符合公平原則。同時,車輛合格證上清楚寫著該車是小型電動車(蓄電池觀光車),非公路用旅遊觀光車,所以公司不存在任何欺詐行為。


電動車被“禁行”!車主將商家告上法庭,法院一審駁回車主請求!你如何看待此事?


法官: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近日,潁州法院開庭審理了該起糾紛案。
法官認為,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該條規定賠償的前提是“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即一方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行為屬欺詐。
首先,低速電動車作為綠色新能源交通工具和生活用具,法律沒有明令禁止銷售。被告在其經營範圍內銷售商品的行為,不違反法律規定,且被告交付的車輛符合企業標準並無產品質量問題。原、被告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籤訂的車輛買賣合同應合法、有效。
其次,原告購買該車時明知,被告也告知該車輛系低速電動車,且車輛隨車附贈的保險也明確載明系“非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從原告舉出的現有證據無法證明涉案車輛屬“機動車”或被告隱瞞車輛屬性的情形。
再者,低速電動車是否能合法上路行駛屬於行政管理範疇。原告購買該車以後行駛了5000多公里,在2019年10月還在繼續使用該車,且從未因此被處罰或遭受損失,所以稱被告虛假宣傳、故意隱瞞車輛屬性,存在欺詐行為的依據不足。


最終,法院駁回了馬先生的訴訟請求。


潁州晚報記者 楚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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