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離婚協議書應該如何寫

目前我國離婚只有兩種方式:

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

如果雙方關係已經完全不可調和,則只能去法院以訴訟的形式離婚;如果還能進行有效溝通,則可以採取協議離婚方式,到民政局辦理手續。但既然是協議離婚離婚,就需要雙方就離婚相關的事項達成一致的離婚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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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離婚協議書的格式大體分為三個部分,分別是:協議雙方的基本情況信息、協議的背景陳述(一般寫兩人婚姻的經過)和協議內容。而協議的內容,一般也分為三個部分:離婚、孩子撫養、財產分割。下面就協議的內容分別說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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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雙方必須在協議書上明確註明:雙方夫妻感情確已破裂,雙方自願離婚。至於其他的原因,比如:一方出軌了,可以寫也可以不寫,但感情破裂、自願離婚必須寫明,否則的話,就沒有辦法辦理離婚登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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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孩子撫養。協議雙方必須註明有沒有孩子,如果有,離婚之後孩子由誰撫養,需不需要另一方承擔孩子撫養費,如果承擔的話,怎麼承擔(數額、交付方式、期限等)。還有離婚後的探視權有沒有寫明,具體到探視方式等。關於撫養權、撫養費和探視權,最好都明確、具體、可操作,免得以後發生爭議。另外有些人會因為孩子沒有戶口就不寫了,這樣最不應該,不管有沒有戶口都應該寫明,否則離婚之後因為孩子撫養費、撫養權總是會引發雙方的爭議,那時只有起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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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財產分割。協議內容就財產部分也應該明確寫清楚,比如哪些財產是婚前的、是誰的,哪些是婚後的,婚後的怎麼分割,如果是一個整體,只能歸一方所有,給另一方折價款是多少。除了現有財產,還有債權的分割、債務的分擔,最好寫清楚,因為涉及到第三人(債務人、債權人),以免到時候再起爭議。當然債權還好,債務的話,就要分清是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還是屬於個人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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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夫妻在協議的時候會約定將房產若干年或孩子成年後歸孩子所有,不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放棄分割房產。這裡需要說明,這樣做是非常不合理、也不建議這樣寫的,因為這種約定明顯是約定的“贈與”,根據法律規定,贈與可以隨時撤銷,這就存在很大的風險。另外有些會寫等撫養孩子的一方逝世後歸孩子所有,這樣也不行,因為是“遺囑”,在逝世之前隨時都可以對“遺囑”進行更改,更有甚者可能會在死前處理房產。所以不要有這樣的約定,該要的要,然後自己再給孩子。

假如財產是一個整體,比如房產,比如汽車,比如家電,雙方可以協商一個價值,然後該財產的歸屬方拿出該價值的一半來交付另一方,這就是折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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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這些,對離婚協議書有了一個整體的認識。其實裡面的重點就是該註明的都要註明、該明確的都要明確,當然也不要試圖規避、逃避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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