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无民事行为能力,两年未过户,房价上涨,中介要赔偿

房屋买卖作为大宗交易,要求交易双方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不具备,则必须由法定代理人代为签约。因为,由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单独签约,合同会陷入效力待定或无效状态。而一旦最终合同被确定为无效,如居间方对此存在疏忽,或明知此事仍促成交易,同样要对无过错方的损失承担责任。

业主无民事行为能力,两年未过户,房价上涨,中介要赔偿
  • 案例一:2016年8月,被告业主老杨,委托儿子小杨作为代理人,通过居间方,与原告杜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成交价280万。
  • 签约当天,杜女士向被告老杨支付定金10万,又向中介交付居间费56000元。
  • 由于该房屋为公房,签约后,被告老杨办理了所有权购买手续,购置费44575元由原告杜女士支付。
  • 2017年1月,按合同约定,原告杜女士与被告老杨及中介,前往房管部门办理网签,工作人员对老杨的行为能力提出异议,未予办理。
  • 被告老杨随即与其子前往公证处,欲办理售房委托公证,同样因行为能力问题被拒。原告杜女士提出做民事行为能力鉴定,但老杨未配合,房屋交易未继续。经原告催告后,被告老杨仍不配合继续。
  • 故,原告杜女士将被告老杨及中介公司一同诉至法院,并申请以其限定被告老杨履行合同的最后期限为节点,对涉诉房屋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经评估,该节点涉诉房屋价值为3687626元,与双方成交价存在八十余万差价。评估费由原告杜女士垫付。诉讼期间,小杨另行向法院申请,认定被告老杨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监护人。后法院作出判决,宣告老杨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其子小杨作为监护人。
  • 原告杜女士诉称被告老杨无民事行为能力,却不配合鉴定,导致交易无法继续,应承担违约责任。同时,被告中介作为专业的居间服务机构,有义务释明并把控整个交易流程,及对交易方的行为能力进行确认。
  • 签约前,该中介工作人员曾亲自到被告老杨家中。在明知老杨已失语,无法正常沟通、表达、书写的情况下,中介仍让其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签署买卖合同,导致合同不符合房管部门要求,无法完成网签。其行为造成原告经济损失,理应承担责任。
  • 故,原告诉请:
  • 1.解除原告与二被告签订的《房产交易合同》;
  • 2.判令被告老杨返还定金10万元、购置产权费44575元;
  • 3.判令被告中介返还居间费56000元;
  • 4.判令二被告赔偿房屋差价887626元;
  • 5.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鉴定费用等。
  • 被告老杨辩称在交易中,其两次亲自到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也曾同中介和原告一起办理公证,只是均因行为能力被拒。故可证明,其一直积极配合中介及原告进行交易,是因精神状况不符合网签要求,才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因此,对原告的损失,其不存在责任。其同意解除合同,并返还已收取定金及原告支付的产权购置费,但拒绝承担其他责任。
  • 被告中介辩称被告老杨在2018年8月被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距签约已有两年。因此,不能据此认定老杨签约时无民事行为能力。所以三方签订的合同有效,中介方不存在过错。另,交易是因被告老杨不配合鉴定,导致无法继续。故,其同意原告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但违约责任在被告老杨,与中介无关。
  • 最终法院判决
  • 一、解除原告与二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相关协议;二、被告老杨返还定金100000元、购置产权费44575元;三、被告中介返还居间服务费56000元,并赔偿房屋差价887626元;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612元,评估费11700元,由二被告承担。
业主无民事行为能力,两年未过户,房价上涨,中介要赔偿
  • 小提示: 交易方行为能力,对合同效力起着 至关重要的作用。 因此,即使交易双方均为成年人, 签约前,经纪人也一定要充分沟观察他们的言行举止是否存在 异常,能否正常表达交流。 如发现异常,则须进一步与其亲属 确认,并建议亲属向法院申请,宣 告其为无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人。
  • 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 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 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 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 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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