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械行業法律必讀——限制“最低轉售價”的法律風險(原創)

在實踐中,醫藥行業中的醫藥和醫療器械經營者在經銷協議中限制“最低轉售價”的做法經常被用來維繫價格體系的穩定。

但其是否構成縱向壟斷的風險一直處於不確定的狀態,下文將進行分析。

一、案例介紹

“北京銳邦湧和科貿有限公司訴強生(上海)醫療器材有限公司、強生(中國)醫療器材有限公司縱向壟斷協議糾紛二審案”,入選最高法公報案例,發表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4年第2期(總第208期)。

裁判摘要

限制最低轉售價格的協議、決定或其他協同行為,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才能構成壟斷協議。

分析評價限制最低轉售價格行為的經濟效果,可以從相關市場競爭是否充分、實施企業在相關市場是否具有很強的市場地位、實施企業是否具有限制競爭的行為動機、限制最低轉售價格行為的競爭效果四個方面進行綜合判斷。

簡要案情

原告方在北京地區是被告方醫用吻合器、醫用縫線產品在北京地區持續15年的經銷商。

2008年1月,雙方在經銷合同中約定銳邦公司在2008年年內不得以低於強生公司規定的產品價格進行銷售。

2008年3月,銳邦公司某醫院的招標中以低價(低於強生公司規定的產品價格)中標。

2008年7月,強生公司以此為由,取消了銳邦公司在幾家醫院的經銷權並停止部分產品的供貨。

銳邦公司遂訴至法院,主張強生公司在經銷合同中約定的限制最低轉售價格條款,構成反壟斷法所禁止的縱向壟斷協議,請求判令強生公司賠償因執行該壟斷協議對銳邦公司低價競標行為進行“處罰”而給其造成的經濟損失。

法院認為

1、本案相關市場競爭不夠充分。

2、強生公司在本案相關市場具有很強的市場地位。

3、本案限制最低轉售價格的動機在於迴避價格競爭。

4、本案限制最低轉售價格協議限制競爭效果明顯而促進競爭效果不明顯。

綜上,本案限制最低轉售價格協議促進競爭的效果不明顯或者說非常有限,遠遠抵不上其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

因此,可確認本案《經銷合同》中限制最低轉售價格條款屬於反壟斷法所禁止的壟斷協議,被上訴人制定該協議和按照該協議處罰上訴人銳邦公司的行為屬違法行為。

經上海高院審理後認為依據產品的需求、供給的替代性分析,應將本案的相關市場界定為中國大陸地區醫用手術縫線市場,並且可以認定此相關市場競爭並不充分。

故,法院認定本案所涉限制最低轉售價格協議屬於反壟斷法所禁止的壟斷協議,強生公司制定、實施該協議並按該協議處罰銳邦公司的行為屬違法行為。

二、限制“最低轉售價”是否構成縱向壟斷?

首先來看《反壟斷法》第十四條:

禁止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達成下列壟斷協議:

(一)固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價格;

(二)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最低價格;

(三)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

可知,反壟斷法第十四條所規定壟斷協議應當以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為構成要件。

本案中法院認為銳邦公司對本案限制最低轉售價格協議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承擔舉證責任。

該案中,法院的審判原則十分謹慎,並沒有僅僅通過合同內容的本身來認定該合同是否具有壟斷性質,而是針對這一爭議焦點詳細開展論述,逐一進行分析論證:

相關市場競爭是否充分、被告市場地位是否強大、被告實施限制最低轉售價格的動機、限制最低轉售價格的競爭效果等四方面。

(1)關於相關市場競爭是否足夠充分。

法院認為本案中相關市場競爭是否充分應當是認定限制最低轉售價格協議構成壟斷協議的首要條件,只有在認定相關市場缺乏充分競爭的情形,才需要進一步判斷涉嫌壟斷的協議的競爭效果。

法院依據醫用縫線產品市場的特殊性和強生公司的定價能力來認定本案相關市場競爭不夠充分。

(2)關於強生公司在本案相關市場是否具有很強的市場地位。

法院認為實施最低轉售價格限制的企業在相關市場是否具有很強的市場地位,是否能夠對市場競爭產生影響,應當作為限制最低轉售價格協議構成壟斷協議的重要條件。

法院依據強生公司的市場份額、訴訟地位、定價能力、市場能力和對經銷商的控制能力等認定強生公司在本案相關市場具有很強的市場地位。

(3)關於本案限制最低轉售價格的動機是否在於迴避價格競爭。

法院認為限制最低轉售價格行為的動機可以作為判斷該行為是否產生限制競爭效果的重要因素。

法院依據《經銷合同》及相關證據發現強生公司不僅禁止經銷商主動降價,而且將在市場降價壓力下的被動降價行為作為對經銷商業績給予負面評價的事由。

此外,強生公司在其縫線產品價格處於競爭劣勢情況下,寧願通過維護客戶關係來維持價格,也不願意降價銷售。

據此認定本案限制最低轉售價格的動機在於迴避價格競爭。

(4)關於本案限制最低轉售價格協議限制競爭效果明顯而促進競爭效果是否明顯。

法院認為限制最低轉售價格行為既可能促進競爭又可能限制競爭,只有在實際產生難以克服、難以抵銷的限制競爭效果時,限制最低轉售價格協議才應被認定為壟斷協議,應當特別關注那些對市場競爭產生實質性影響的效果。

法院依據強生公司多年來一直執行最低轉售價格限制,其縫線產品價格15年維持基本不變,這也使得其他品牌廠商亦有機會迴避價格競爭,其行為排擠了有效率的經銷商,其價格體系得以維繫,消費者福利卻因此受損。

此外,其無法證明這一手段促進產品質量和安全性提升的效果,亦不足以證明存在被上訴人所述通過限制最低轉售價格解決經銷商“搭便車”問題的必要和存在通過限制最低轉售價格促進新品牌、新產品進入相關市場的必要等。

據此認定本案限制最低轉售價格協議限制競爭效果明顯而促進競爭效果不明顯。

最終,二審法院依據上述論述,認定本案《經銷合同》中限制最低轉售價格條款屬於反壟斷法所禁止的壟斷協議,強生公司制定該協議和按照該協議處罰上訴人銳邦公司的行為屬違法行為。

三、怎樣避免被認定為“縱向壟斷”

依據上文,法院在審理中並沒有僅僅依據合同文本來認定強生公司的行為是否構成“縱向壟斷”,而是列舉了諸多事情和證據,逐一進行釋理說法。

故此,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如果無法避免的必須要在合同中設定相關條款,需要依據經營者本身的市場能力和經銷商之間的具體情況,緊密結合本案中法院的相關論點,逐一採取恰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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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文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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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深律師,上海律師協會醫藥健康委員會委員,2018版上海醫療糾紛操作指引修訂人、2018版上海醫療機構風險防範操作指引主要參與人,上海盛聯律師事務所創始合夥人及高級合夥人,負責生命科學與健康醫療法律部。

張文波律師是上海醫藥健康律師委員會委員、患者權益保護中心主任,畢業於山東濰坊醫學院,專注於醫療領域法律服務行業至今已10年,作為盛聯生命科學與健康醫療法律團隊律師,擁有多年醫療、藥械等法律風險防範實務操作經驗,因專注專業、高效醫療法律服務能力,獲得客戶與業界的一致認可。

張文波律師長期處理醫療業務方面的訴訟與非訴法律事務,為醫療機構提供法律風險防範和法律戰略分析、運營等各方面的法律服務,處理醫療機構日常的糾紛事務。目前長期合作的客戶有:某健康上市公司、香港某上市公司、上海某腫瘤集團、上海某腫瘤醫院、濟南某腫瘤醫院、上海某醫療美容門診部、某口腔連鎖、上海某腦科醫院、蘇州某康復醫院、心臟領域醫生集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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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科學與健康醫療部

我們專注於醫療糾紛已經十二年,團隊有六位律師,其中三位有醫學背景。曾代表眾多醫療健康與生命科學領域的企業從事投資和商業活動,合規性保護,客戶的範圍覆蓋跨國公司、國有企業和民營企業,其中既包括成熟的大型企業,也包括成長期以及初創期的各類企業。我們在該領域服務客戶涉及的具體行業涉及醫療服務、互聯網醫療、藥品研發、臨床實驗研究、藥品生產與銷售、醫療器械、檢測診斷、營養品以及醫療健康投資基金等。

張文波、夏百順 上海盛聯律師事務所

生命科學與健康醫療法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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