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退出過程中,出借人的利益如何保障?

P2P退出過程中,出借人的利益如何保障?

爆雷潮後,各地互金協會相繼出臺了網貸平臺退出工作指引,制定了規範地退出流程,以儘可能保障出借人利益。然而在實踐中,除了少數平臺照章辦事外,很多平臺的退出過程並不規範,且花樣很多,套路也不少。如設置超長的退出期限,如在資產評估過程中造假,如借良性退出之名拖延時間變相進行資產轉移等等。

那麼,問題的癥結在什麼地方呢?

首先,我們需要明白一點。即互金協會屬於自律組織,協會出臺的退出指引屬於一種自律規範和操作建議,對平臺的約束力取決於平臺的自律程度。一般情況下,擬退出的平臺不會再涉足這個行業,遵循行業自律規範的動力並不高。要想增強制度的約束力,需要監管機構甚至司法機構等權力部門介入,才會對平臺形成真正的威懾。

其次,需要切實調動第三方中介機構的積極性。實踐中,平臺一旦啟動退出程序,相關賬戶會被凍結,資金只進不出,無論是員工薪資還是第三方支付機構的報酬,都存在較大的不確定性,影響各方的積極性。離開了律所、會計師事務所等三方機構的監督,平臺的退出過程很容易變成暗箱操作,保障出借人利益會成為一句空話。所以,為了提供第三方機構的積極性,需要就第三方機構的報酬來源、支付優先級、支付程序和約束機制等進行清晰地界定。此外,平臺退出過程中,資產的清查與催收等工作均離不開平臺內部員工的支持,就這個階段員工的薪資支付相關問題也需要明確下來。

P2P退出過程中,出借人的利益如何保障?

有一點需要明確,那就是誰才是平臺退出過程中的真正主導者。在平臺退出過程中,出借人的核心利益是出借本金的收回,而平臺方是協助出借人清償的第一責任人,也就成為事實上的主導方。只要平臺打出保障出借人利益的大旗,很多強制性措施便難以落地,否則就要在某種程度上承擔“為兌付製造障礙”的責任。舉例來說,對於清退期限過長的問題,政策可以規定最長的清償期限,但政策無法強制要求兌付比例的下限,在兌付比例無法保障的前提下,強制規定清償期限並無太大意義,也未必是對出借人最優的方案。

如果要真正實現P2P行業的良性退出,或許還需要更高的監管層級出臺更具約束力的指引文件。退而求其次,在正視既成事實的基礎上,及時止損,讓問題平臺平穩有序地退出,儘量減少進一步的損失,讓該付出代價的儘快付出代價,避免無謂的拉鋸虛耗,防止有損社會穩定的群體事件,同時節省有限的司法資源。建立這樣的退出機制,或許才是當務之急,能夠實現這樣的退出,或許才是更具現實意義的“良性退出”。

P2P退出過程中,出借人的利益如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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