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专注于理赔服务的奶爸保险经纪人--
悦悦说险。找奶爸买保险,避免理赔的坑。对于大多数保险消费者,平安都是迈不过的坎,特别是平安福的广告铺天盖地。
![平安福被判双份赔偿重疾和身故,这一次我有点儿心疼平安](http://p2.ttnews.xyz/loading.gif)
今天这个案例非常有意思:
被保险人猝死,申请平安福理赔,主险和附加险如何赔付?是赔付一份身故责任还是双份赔付(身故和重疾同时赔付)?
带着问题我们进入保单分析。
一、保单分析
客户刘春梅2015年1月1日,以自己的孩子为被保险人,在平安人寿投保一份平安福终身寿险并附加提前给付重疾。缴费年限30年,保障时间终身,其基本保额分别为20万、18万。主险保费2280元,附加重疾险保费1170元。
其中在附加提前给付重疾条款中约定:
![平安福被判双份赔偿重疾和身故,这一次我有点儿心疼平安](http://p2.ttnews.xyz/loading.gif)
不知道看到平安福附加重疾这一个条款,你是否能明白?对于一个普通的消费者而言,这个条款是否能看懂?
1、作为普通消费者,你是否是这样理解的:
因为主险和附加险是分别付费,如果发生理赔,主险赔付20万,附加重疾险赔付18万,总额赔付38万。
2、而作为一个专业的保险经纪人,根据条款是这样理解的:
赔付附加重疾18万后,主险保额只有2万,而非20万,是否感觉到惊讶!
当客户和保险公司针对理赔金额发生争议,怎么办?
二、案例分析
2018年1月4日,被保险人也就是张春梅的孩子,在上海从事“饿了么”外卖配送经营过程中猝死。经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被保险人的死因进行鉴定,经鉴定被保险人的死因系
心源性猝死。现投保人张春梅申请理赔,要求平安保险按照保险金额20万和18万分别为赔付,赔付总额为38万,而平安保险主张赔付20万。
最终赔付结果是多少呢?
三、3份法院判决书
此次法院判决经过一审、二审以及平安保险提起再审申请。最终法院支持了投保人的理赔申请,判决平安保险赔付38万。
法院支持投保人观点主要有以下两点。
1、被保险人是猝死,但经过法医鉴定,死亡原因为“房室结脂肪浸润伴房室结动脉管腔狭窄致心源性猝死”,虽然法医鉴定和医院所出具的诊断证明描述不同,也不是完全符合急性心肌梗死的定义。
但是冠状动脉包括左冠状动脉和右冠状动脉,右冠状动脉包含房室结动脉,房室结动脉狭窄必然会导致供血不足致其心肌坏死,进而导致死亡。
而保险合同中对急性心肌梗塞的定义是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被保险人的法医鉴定已具体到冠状动脉的一个分支,房室结是冠状动脉的组成部分,被保险人的死亡明显是符合保险合同对急性心肌梗塞的定义,因此平安保险应当承担平安福重疾的赔付责任。
2、平安福终身寿险附加平安福重疾是两个不同的险种,基本保额分别是20万和18万,并分别缴纳保费,并不是两个险种共付一份保费。虽然在条款中约定,赔付过重疾险后,主险保险金额等额减少,两个保险责任并非相加关系。
但是根据保险法第17条的规定:
平安福针对免责条款应当做出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作明确说明,形式可以是口头或书面,没有做提示说明的免责条款无效。
而平安福的附加重疾保险条款,针对赔付重疾以后,主险保额同步减少的条款,在保险合同上没有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
既然平安福在保险合同条款上没有做提示并明确说明,该条款不产生效力。针对赔付结果,投保人和平安保险有争议,根据保险法第30条的规定:
法院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所以,法院对平安保险主张两个保险责任并非相加关系,是不予支持的。
四、最后的总结
关于《保险法》第30条【格式条款的解释】奶爸也写过一篇 的文章,合理期待优先保护的是消费者的权益。而合理期待原则也是投保人对抗保险公司格式条款的一大利器。
目前市场上大部分保险产品重疾与身故都是2赔1,平安保险按照身故赔付20万保额,完全没有任何问题。法院支持投保人的理赔申请主要基于“合理期待原则”,因为业务员没有讲清保险责任,给予了客户合理的期待。
作为一个保险消费者,如果你在买保险的过程中有碰到不明白的问题,特别是涉及到理赔,都可以识别在下方留言或者私信奶爸!
打开“阅读原文”,查看河南省高院再审判例!
閱讀更多 悅悅說險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