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殖魚蝦新規|海水養殖尾水排放標準修訂方案出爐

近日,農業農村部發布了《 淡水養殖尾水排放要求(徵求意見稿)》和《海水養殖尾水排放要求 (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有關單位和個人均可對標準提出意見和建議。

養殖魚蝦新規|海水養殖尾水排放標準修訂方案出爐

標準修訂原則和確定標準主要內容

《海水養殖尾水排放要求》(SC/T9103-2007)已頒佈11年,隨著水產養殖業的迅速發展,國家環保部門的監督檢查力度的加強,該項標準的修訂勢在必行。該標準的修訂原則是制定一個合理的海水養殖尾水排放標準,使經過養殖過程或養殖結束後不用的尾水排到環境中經過自然擴散、稀釋淨化後,對海洋生物不產生危害(不符合排放標準的尾水在排放之前必須經過處理,達到排放標準後才可排放),能符合當地、當時的海洋環境要求。

目前我國仍然是發展中國家,水產養殖業要與工業發展同進退。《海水養殖尾水排放要求》的定位是滿足70%以上的養殖單位能夠適用,而利用這個標準來制約那些養殖密度高,汙染嚴重的單位進行升級改造,促進水產養殖業綠色發展。

《海水養殖尾水排放要求》是根據在海水養殖的過程中,對養殖水所引起的一系列的水質指標的變化而確定,主要內容包括:懸浮物質、pH、COD、鋅、銅、無機氮、活性磷酸鹽。

主要技術內容:通過對我國沿海,南、北方海水養殖模式、養殖水質的調查、分析,制定出適合各種海水養殖模式其養殖後尾水的排放指標,同時兼顧我國國情及實際養殖的具體情況。

擬修訂的“海水養殖尾水排放要求”主要控制指標是在考慮由於養殖過程中可能產生的,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的指標,即以懸浮物、氮、磷、有機物為主的指標。因為目前多數的養殖者為了追求生產速度和降低成本,採用多投入、多產出、以及人為添加各種消毒劑、促生長劑等藥物的方式,這種投餵方式多數是飼料利用率低,飼料係數增大,排入水中的有機物含量高,氮磷總量相應增加,造成水體富營養化,這樣的水排入環境中,容易造成汙染。

所以修訂“海水養殖尾水排放要求”主要目的是控制養殖者排放不符合環境要求的養殖尾水,保護好我們賴以生存的海洋環境,促進海洋、漁業的可持續發展。同時要求養殖單位在排放養殖尾水前進行水質檢測,對不達標的尾水,必須進行適當處理(自然淨化或生態淨化等),達到養殖尾水排放標準後方可排放。

由於南北方氣候、環境、養殖模式、排放尾水方式存在差異,本標準依據海水水域使用功能要求和海水養殖尾水排放去向,對向海水水域排放的海水養殖尾水分成一級、二級標準。

一級養殖尾水排放的去向是指國家GB3097-1997《海水水質標準》中二類水域(一類水域是不允許接受任何排放水的,除非排放水經過處理達到海水水質一類標準),如水產增養殖區(貝類增養殖、網箱養殖);人體直接接觸海水的海上運動區(海水浴場等);人類食用直接有關的工業用水區域和農業農村部《養殖水域灘塗規劃》劃定的限制養殖區。一級養殖尾水的標準略寬於漁業水質標準和海水水質標準的二類標準,這樣的養殖尾水經過海水自然擴散、稀釋、潮汐的作用,可以達到GB3097-1997《海水水質標準》二類標準和漁業水質標準。

二級海水養殖尾水的排放去向是一般水域,指國家GB3097-1997《海水水質標準》中三、四類水域,如一般工業用水區,濱海風景旅遊區,海洋港口水域,海洋開放作業區,海水河道等非漁業水域和農業農村部《養殖水域灘塗規劃》劃定的養殖區域。二級海水養殖尾水標準部分指標寬於海水水質標準的四類標準,因為這些指標可以通過自然降解和稀釋而達到排放水域的指標要求。

本次修訂增加了禁止排放水域的限制,即在GB 3097 中規定的一類海域和農業農村部部《養殖水域灘塗規劃》劃定的禁止養殖區。

本標準的修訂參考了《海水水質標準》《漁業水質標準》《國外漁業環境保護資料彙編》《GB8978-1996汙水綜合排放標準》、地方標準《汙水綜合排放標準》DB12/356-2018等,國內在漁業環境監測、海水養殖池塘的檢測資料等方面的研究成果,一方面,突出對經過養殖過程後,由於投入品的加入,水生動物的吸收、轉化以及環境的自淨能力、養殖生物的排洩而使養殖尾水中環境指標的增加,另一方面,通過綜合分析,制定出一個既保證海洋環境不受到養殖尾水的汙染,又能在海水養殖生態負載能力內最大地滿足海水養殖的持續進行。

修訂後的標準遠遠嚴於汙水綜合排放標準,由於養殖過程中不會產生重金屬、農藥、石油等毒物性物質,所以,下列物質如:鎘、鉻、鉛、汞、砷、氰化物、氟化物、石油、揮發性酚、六六六、滴滴涕、有機磷農藥等,不應作為該標準的控制指標。

此外養殖尾水中,部分汙染物質(藥殘、抗生素、激素類等)由於現在尚未有適用的測定方法,暫不列在本標準中。

該標準對檢驗規則及結果判定進行了統一規定。

標準修訂內容重點說明

1、懸浮物:懸浮物(suspended solids)指懸浮在水中的固體物質,包括不溶於水中的無機物、有機物及泥砂、黏土、微生物等。水中懸浮物含量是衡量水汙染程度的指標之一。由於我國海域廣闊,南北海域懸浮物本底值懸殊較大,吸納各位專家的建議,我們在大量的監測數據基礎上規定以下2種形式來確定懸浮物的限量值:(1)一級海水養殖尾水的懸浮物≤40 mg/L,二級海水養殖尾水懸浮物≤100 mg/L。(2)一級標準人為增加量≤20mg/L(有本底值的情況下執行),二級標準人為增加量≤75mg/L(有本底值的情況下執行,該值的取值依據是海水水質標準第三類、第四類的平均值)。

2、pH值:本標準規定一級海水養殖廢水pH在7.0~8.5,不超出該水域正常變動範圍的0.5單位;二級海水養殖廢水pH在6.5~9.0之間,對變動範圍不作要求。這次修訂此項內容沒有改變。

3、化學需氧量(COD):化學需氧量是判斷水域有機物含量多少的重要指標,水體中有機物含量的高低,直接影響生物生長。原標準規定一級海水養殖尾水的化學需氧量≤10 mg/L,二級海水養殖尾水的化學需氧量≤20 mg/L。此項指標的確定部分專家認為太嚴,會限制養殖業的發展。經過我們的調查和對全國沿海海域水質分析,我國大部份近岸水域化學需氧量值在1.5 mg/L~3.5 mg/L之間。全國海水養殖業的發展並沒有對我國近岸水質造成影響,所以該項指標沒有修訂。

4、鋅:硫酸鋅作為治療水生生物養殖過程中預防各種纖毛蟲病的替代品正在廣泛使用,所以對鋅離子的增加也需要加以限制,根據多年對近岸水域的檢測表明,我國大部份水域尚未超過漁業水質標準,原標準規定一級海水養殖排放廢水鋅離子濃度≤0.20 mg/L,二級海水養殖排放廢水鋅離子濃度≤0.50 mg/L。對中國近岸海水水質的分析數據顯示,目前我國的近岸海水鋅含量全部在0.0026 mg/L~0.03mg/L(2012年-2016年漁業環境公報)之間,最高的含量值也滿足一級海水養殖尾水的要求,所以鋅的限量值是合理的,不用修訂。

5、銅:銅是一種用途廣泛的金屬元素,微量銅對生物活動起重要作用,是生物必需的微量元素,它是生物體血清蛋白和細胞色素氧化酶等活性物質的構成成分,可促進氧的循環和生物酶的催化等生化功能,但過量銅對生物將產生明顯的毒害效應。原標準規定一級海水養殖尾水的銅離子濃度≤0.10 mg/L;二級海水養殖尾水銅離子濃度≤0.20mg/L,經過徵求意見,部分專家認為可以適當放寬該項指標。對中國近岸海水水質的分析數據顯示,目前我國的近岸海水銅含量全部在0.0004 mg/L~0.005mg/L(2012年-2016年漁業環境公報)之間,最高的含量值也滿足一級海水養殖尾水的要求,所以銅的限量值是合理的,沒有修訂。

6、無機氮:海水養殖尾水中其氮的來源主要和飼料的投入,蛋白質的分解和水生生物的吸收、排洩有直接關係。目前海水一般採用0.2mg/L~0.3mg/L作為其富營養化的評價指標,我國《海水水質標準》(二類)規定無機氮濃度≤0.30mg/L、三類規定無機氮濃度≤0.40mg/L、四類規定無機氮濃度≤0.50mg/L。由於我國海域廣闊,南北海域無機氮本底值懸殊較大。

例如:海南臨高後水灣白蝶貝自然保護區(2012年-2016年)平均含量最低為0.046mg/L,而杭州灣鯧、鰳、鱭等多種經濟魚類產卵索餌場(2012年-2016年)平均含量最高為1.404mg/L。珠江口伶仃水域中華白海豚自然保護區(2012年-2016年)平均濃度最高(1.332mg/L)。針對無機氮本底偏高的情況,我們適當放寬了無機氮的限量值:(1)一級海水養殖尾水的無機氮≤1.00mg/L,二級海水養殖尾水的無機氮≤2.00mg/L。

7、活性磷酸鹽:彙總分析我國近5年沿海近岸活性磷酸鹽含量狀況得知,由於我國海域廣闊,南北海域活性磷酸鹽本底值懸殊較大,例如:海南臨高後水灣白蝶貝自然保護區(2012年-2016年)平均含量最低為0.0009mg/L,而杭州灣鯧、鰳、鱭等多種經濟魚類產卵索餌場(2012年-2016年)平均含量最高為0.068mg/L。舟山漁場西部海域重要經濟魚類產卵繁殖場(2012年-2016年)平均濃度最高(0.068mg/L)。最高的含量值也滿足二級海水養殖尾水的要求,所以活性磷酸鹽的限量值是合理的,沒有修訂。

8、硫化物、總餘氯、生化需氧量(BOD5):接受大部分專家的意見,該三項指標去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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