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說閱文《新合同》違背《著作權法》?

  • 背景

近日,在網絡作家群體內頗負盛名的“閱文集團”和作者之間簽訂的“不平等條約”在網絡上一經爆出,便鬧得沸沸揚揚。

據媒體報道:騰訊作為BAT互聯網三巨頭的超級公司,決議將閱文集團納入麾下。這樣資本大鱷入主股東會,原本是重要的利好,閱文集團的股價也迎來一波直線的拉昇。


為何說閱文《新合同》違背《著作權法》?


作為中文世界中,較早推進網絡小說等網絡文學創作的起點中文網,正是閱文集團旗下的重要產品。起點中文網和眾多的網絡作家、寫手合作,也同時擁有和較多的經典網絡小說的IP。

然而,閱文集團和作者簽訂的“不平等條約式的合同”的新聞,卻讓閱文集團站上了風口浪尖。據媒體報道,騰訊互娛在收購稱後續將啟動“免費閱讀”模式,表面上這個舉措似乎與低成本獲取大量網絡閱讀體驗的網絡小說生態相符,但其與作為知識付費或“激勵模式”之間的戰火,卻燒到了原創作者身上

為何說閱文《新合同》違背《著作權法》?


新合同的“不平等條約”式表述

為何說閱文《新合同》違背《著作權法》?


在最新版作品開發協議(以下簡稱《新合同》)中,閱文集團在第11條第1款中,《新合同》要求:甲方與聘請的作者即“寫手”不是勞動合同法意義上的僱傭關係,甲方並沒有義務給寫手提供補貼、社會保險等內容。考慮到不少寫手本身是存在本身的工作,而在網絡上進行的網文寫作往往作為兼職等,這一條內容似乎尚在可以理解的範圍之內。

然而更為過分的在於知識產權的約定和著作權的各項權益的分配條款

為何說閱文《新合同》違背《著作權法》?

《新合同》的第5條第6款進而約定,作者不僅要積極維護甲方的形象、配合宣傳等,還要無條件授予甲方使用作者的姓名、筆名、肖像、作品的角色、劇情等。如果說作品相關的內容還可以以雙方合作開發IP(即知識產權)而共有相關內容的開發權利的話,要求作者分享自己的姓名、肖像權等人身性的權益,則是一場“將擴權進行到底” 的爭鬥了。

為何說閱文《新合同》違背《著作權法》?


在作者(乙方)的相關條款表述中,閱文集團的《新合同》更是露出了本來面目。閱文集團要求:作者無條件將所有版權(注:著作權法上,版權與著作權是同義詞)交給甲方,且甲方運營版權無需乙方同意,且不予分配收益"。其約定相當於,作者本身完全不享有著作權,而閱文集團則享有作品完全的著作權。

更有甚者,乙方權利義務中還包含著:乙方必須認可"甲方有權運營乙方所有社交賬號";"乙方簽約時,必須向甲方提供大綱、預期完本字數以及完本時間";"甲方擁有乙方完本一年內發佈的作品,以及一年後發佈第一部作品優先權"。不少網友將閱文的這份新合同當作"奴隸合同"。

然而,作者的姓名、署名、修改權乃至社交賬號的權利能夠全部交給甲方嗎?全部版權的轉讓又意味著什麼呢?

  • 作者的作品到底屬於誰?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明確規定,作品的著作權屬於“作者”,作者就是創作作品的公民。在網絡文學、網絡小說的範圍內,不論屬的是本名還是筆名,顯然,小說的作者就是作家本人。而相關的著作權全部屬於作者。

為何說閱文《新合同》違背《著作權法》?

著作權法(2010修正)第11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明確規定,作品的著作權屬於“作者”,作者就是創作作品的公民。在網絡文學、網絡小說的範圍內,不論屬的是本名還是筆名,顯然,小說的作者就是作家本人。而相關的著作權全部屬於作者。


為何說閱文《新合同》違背《著作權法》?


  • 著作權法中的“人身性權能”是不能隨便轉讓的

實際上著作權不但不屬於作者本人,而是完全歸屬於電子平臺公司,這樣的約定不僅違背了作者和讀者一般常識,更與《著作權法》中保護原創者的立法初衷相違背:

關於著作權的細分,一共約定了17項權能。具體的又可以細分為人身性權能,和財產性的權能。《著作權法》規定就是依照種精神進行的分類。《著作權法》第十條最後規定: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換言之,5——17項權能,都是可以轉讓、出賣的,但唯獨1-4項是不能轉讓、作價、出賣的。

法律為什麼這樣分呢?

為何說閱文《新合同》違背《著作權法》?


人身性的權能顧名思義,即屬於人本身的不可剝奪、不可拆分、不可轉讓的權利;而財產性的權能,就是指那些可以估價、可以轉讓的權能。之所以做這樣的區分,是因為人身性的權利,是人之所以為人的本質的、不可剝奪的權益。

  • 現代法治能允許的出賣界限是什麼?人能把自己賣掉嗎

比如,你可以出賣你的田產、錢財、個人物品,這些屬於你的身外之物,但是不能出賣你自己的本質的東西。這也正是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不在可以轉讓出賣的範疇的根本原因。試想,作者連作品的署名、發表權都不要了,那麼作者對於作品來說意味著什麼呢?實際上就沒有任何意義了。從某種意義上說,如果1-4項的權能都不要的話,就是作者“把自己連同IP一起都給賣了”。

英國法學家梅因在《古代法》中說得很清楚,現代法治和古代法的最大區別,就是從“身份到契約”的轉變。換言之,我可以出賣我的勞動和財產,但是我的身份是獨立的,我的自由意志即是不受控制的獨立人格。而在新合同中,居然連“人身性”的權能都一併給賣掉了,且自己的姓名、筆名、肖像,甚至社交賬號(代表著作者的某種人格和自主意識的表達)都賣出去的話,那麼確實某種意義上,這個合同從現代又回到了古代,甚至和奴隸制也差得不遠了。



史宸閣 資深法律人/法律學者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 北大——法寶特約法學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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