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多人都错了!劳务报酬缴税方式早已经改变

好多人都错了!劳务报酬缴税方式早已经改变

2019年1月1日起,劳务报酬的缴纳方式有小幅度的改变,主要体现在与工资薪金、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均并入属于综合所得,适用新税率表。

现在缴纳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需要分为预扣预缴年度汇算清缴,两者计算方式完全不同,有必要着重说明。

假设王某取得劳务报酬20万元一个月,衣食住行费用1万元,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预扣预缴:

应纳税额=200000×(1-20%)×40%-7000=57000(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文件说明,劳务报酬所得应按次或按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若所得收入每次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800元计算,若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按20%计算。

可以看出,新个税法后,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仍沿用之前的计算方式预扣预缴。这里需要说明一点,劳务过程中所花费的成本费用如衣食住行费用,是无法进行实际扣除的,成本默认为20%。

上述为每次或同一个连续项目产生的劳务报酬收入所需要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而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将完全不同,由居民个人于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好多人都错了!劳务报酬缴税方式早已经改变

年度汇算清缴(实际缴纳):

应纳税所得额=200000×(1-20%)-60000=100000(元)

应纳税额=100000×10%-2520=7480(元)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说明,劳务报酬所得归为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3%-45%。

而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的收入额为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也就是上述的“200000×(1-20%)”。

将收入额减去费用六万元与其他扣除之后,再根据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进行相应计算。

这里需要额外说明,题中假设20万元为一年收入,且没有其余专项扣除,读者可按实际情况进行替换。

值得一提的是,许多人会将每次或每月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按月度税率表计算,这是不对的,只有非居民个人(也可以理解为外国人)才可以这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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