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落實“一戶一宅”規定,禁止強迫農民“上樓”

據農業農村部網站消息

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農業農村部

日前印發

《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

(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表示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

面積不得超過

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具體有哪些要求?

讓我們一起去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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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落實“一戶一宅”規定,禁止強迫農民“上樓”

一是:農村村民應嚴格按照批准面積和建房標準建設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積佔用宅基地。

二是:經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應嚴格按照“建新拆舊”要求,將原宅基地交還村集體。

三是: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通知》要求,要充分保障宅基地農戶資格權和農民房屋財產權。

不得以各種名義違背農民意願強制流轉宅基地和強迫農民“上樓”,不得違法收回農戶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嚴格控制整村撤併,規範實施程序,加強監督管理。宅基地是農村村民的基本居住保障,嚴禁城鎮居民到農村購買宅基地,嚴禁下鄉利用農村宅基地建設別墅大院和私人會館。嚴禁借流轉之名違法違規圈佔、買賣宅基地。

農村落實“一戶一宅”規定,禁止強迫農民“上樓”


1

建立部省指導、市縣主導、鄉鎮主責、村級主體的宅基地管理機制。

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重心在基層,縣鄉政府承擔屬地責任,農業農村部門負責行業管理,具體工作由農村經營管理部門承擔。當前基層農村經營管理體系不健全、隊伍不穩定、力量不匹配、保障不到位等問題十分突出。這支隊伍有沒有、強不強直接決定著農村改革能否落實落地和農民合法權益能否得到切實維護。

2

對歷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積超標和“一戶多宅”等問題,要按照有關政策規定分類進行認定和處置。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民意願的基礎上,可以採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

3

鼓勵村集體和農民盤活利用閒置宅基地和閒置住宅。

通過自主經營、合作經營、委託經營等方式,依法依規發展農家樂、民宿、鄉村旅遊等。城鎮居民、工商資本等租賃農房居住或開展經營的,要嚴格遵守合同法的規定,租賃合同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合同到期後,雙方可以另行約定。在尊重農民意願並符合規劃的前提下,鼓勵村集體積極穩妥開展閒置宅基地整治,整治出的土地優先用於滿足農民新增宅基地需求、村莊建設和鄉村產業發展。

4

各級農業農村部門要結合國土調查、宅基地使用權確權登記頒證等工作。

推動建立農村宅基地統計調查制度,組織開展宅基地和農房利用現狀調查,全面摸清宅基地規模、佈局和利用情況。逐步建立宅基地基礎信息數據庫和管理信息系統,推進宅基地申請、審批、流轉、退出、違法用地查處等的信息化管理。

《通知》提到,嚴格落實土地用途管制,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嚴格控制新增宅基地佔用農用地,不得佔用永久基本農田;涉及佔用農用地的,應當依法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城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外的村莊,要通過優先安排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村莊整治、廢舊宅基地騰退等多種方式,增加宅基地空間,滿足符合宅基地分配條件農戶的建房需求。城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可以通過建設農民公寓、農民住宅小區等方式,滿足農民居住需要。

《通知》明確,宅基地是農村村民用於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的集體建設用地,包括住房、附屬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應嚴格按照批准面積和建房標準建設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積佔用宅基地。經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應嚴格按照“建新拆舊”要求,將原宅基地交還村集體。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農村落實“一戶一宅”規定,禁止強迫農民“上樓”

閒置宅基地盤活利用產生的土地增值收益要全部用於農業農村。在徵得宅基地所有權人同意的前提下,鼓勵農村村民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向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農戶轉讓宅基地。各地可探索通過制定宅基地轉讓示範合同等方式,引導規範轉讓行為。轉讓合同生效後,應及時辦理宅基地使用權變更手續。對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各地可以多渠道籌集資金,探索通過多種方式鼓勵其自願有償退出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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