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汙徵地補償款,河南省範縣一村支書被判刑

貪汙徵地補償款,河南省範縣一村支書被判刑

法院:河南省範縣人民法院

案號:(2019)豫0926刑初347號

被告人王文經,原範縣白衣閣鄉吳屯村黨支部書記。

因涉嫌犯貪汙罪於2019年7月18日被範縣監察委員會留置,同年8月9日經範縣人民檢察院決定被範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經範縣人民檢察院決定被範縣公安局執行逮捕。

河南省範縣法院經審理查明:

一、2017年3月,範縣白衣閣鄉柳北村棚戶區改造,徵用白衣閣鄉吳屯村土地作為柳北村公共墓地,補償標準為徵地補償費46000元/畝、地面附著物包乾補償費2465元/畝、青苗補償費1200元/畝,2017年4月24日,徵地補償款2176841元一次性撥付到位。

王文經作為吳屯村黨支部書記,在負責協助白衣閣鄉政府從事徵地面積統計、上報及補償款的申請發放工作過程中,貪汙土地補償款111567.25元。

具體如下:

(1)王文經在負責統計被徵地戶土地面積過程中,和村委會文書陳繼存以《農村土地確權證》確認的面積進行統計,共上報被徵用土地面積42.05畝。

其中,王文經家實際被徵用土地2.4畝,為套取補償款,王文經將山東省莘縣古云鎮王堤口村村民王某京、王某界緊鄰吳屯村的1畝左右土地納入被徵地範圍,並讓陳繼存以2.3畝的面積虛列在王文經名下,王文經以每畝49000元(徵地補償費46000元/畝、地面附著物包乾補償費1800元/畝、青苗補償費1200元/畝)的補償標準領取該地塊補償款,共計112700元。

除支付給王某京18500元、王某界9000元土地補償款外,其餘85200元被王文經非法佔有。其中,37000元用於歸還王文經本人借款,48200元用於其個人家庭日常開支。

(2)王文經在負責發放地上附著物補償款的過程中,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隱瞞地上附著物為2465元/畝的補償標準,每畝剋扣補償款665元,按照1800元/畝的標準向群眾發放,除去本人實際被徵用的2.4畝土地以外,在其本人名下以虛列機井、廠房賠償款的方式,套取補償款26367.25元。

其中,18500元用於個人買牛使用,7867.25元用於個人家庭日常開支。

貪汙徵地補償款,河南省範縣一村支書被判刑

二、2017年3月,白衣閣鄉政府租用吳屯村土地用於修建通往柳北村公墓的道路,每畝每年補償1200元。

王文經在和時任村委會主任王勝華、村委會文書陳繼存、村委會委員陳計平協助白衣閣鄉政府測量土地面積的過程中,王文經提議多報幾畝作為測量人員的辛苦費,其餘3人均表示同意。

后王勝華以其父親王守朋的名義,陳繼存、陳計平以本人的名義每人虛報一畝,各騙取補償款1200元,王文經分別以陳永鋒的名義虛報一畝、以王永江的名義虛報0.8畝,騙取補償款2160元,以上共計5760元,四人予以私分。

2019年8月5日,王文經退回贓款113727.25元,王勝華、陳計平、陳繼存各退回贓款1200元。

另查明,2019年7月31日被免去範縣白衣閣鄉第十一次黨代表、第十一屆人大代表,同年8月8日被開除黨籍。

河南省範縣人民法院認為

被告人王文經身為村基層組織人員,在協助鄉人民政府從事柳北公墓項目工作過程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虛報被徵用土地畝數、租地畝數、剋扣地面附著物包乾補償費的方式,非法佔有土地補償款117327.25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貪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

王文經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且在提起公訴前積極退贓,可對其從輕處罰。

根據王文經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判決被告人王文經犯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二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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