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征地补偿款,河南省范县一村支书被判刑

贪污征地补偿款,河南省范县一村支书被判刑

法院: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9)豫0926刑初347号

被告人王文经,原范县白衣阁乡吴屯村党支部书记。

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范县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8月9日经范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经范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河南省范县法院经审理查明:

一、2017年3月,范县白衣阁乡柳北村棚户区改造,征用白衣阁乡吴屯村土地作为柳北村公共墓地,补偿标准为征地补偿费46000元/亩、地面附着物包干补偿费2465元/亩、青苗补偿费1200元/亩,2017年4月24日,征地补偿款2176841元一次性拨付到位。

王文经作为吴屯村党支部书记,在负责协助白衣阁乡政府从事征地面积统计、上报及补偿款的申请发放工作过程中,贪污土地补偿款111567.25元。

具体如下:

(1)王文经在负责统计被征地户土地面积过程中,和村委会文书陈继存以《农村土地确权证》确认的面积进行统计,共上报被征用土地面积42.05亩。

其中,王文经家实际被征用土地2.4亩,为套取补偿款,王文经将山东省莘县古云镇王堤口村村民王某京、王某界紧邻吴屯村的1亩左右土地纳入被征地范围,并让陈继存以2.3亩的面积虚列在王文经名下,王文经以每亩49000元(征地补偿费46000元/亩、地面附着物包干补偿费1800元/亩、青苗补偿费1200元/亩)的补偿标准领取该地块补偿款,共计112700元。

除支付给王某京18500元、王某界9000元土地补偿款外,其余85200元被王文经非法占有。其中,37000元用于归还王文经本人借款,48200元用于其个人家庭日常开支。

(2)王文经在负责发放地上附着物补偿款的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地上附着物为2465元/亩的补偿标准,每亩克扣补偿款665元,按照1800元/亩的标准向群众发放,除去本人实际被征用的2.4亩土地以外,在其本人名下以虚列机井、厂房赔偿款的方式,套取补偿款26367.25元。

其中,18500元用于个人买牛使用,7867.25元用于个人家庭日常开支。

贪污征地补偿款,河南省范县一村支书被判刑

二、2017年3月,白衣阁乡政府租用吴屯村土地用于修建通往柳北村公墓的道路,每亩每年补偿1200元。

王文经在和时任村委会主任王胜华、村委会文书陈继存、村委会委员陈计平协助白衣阁乡政府测量土地面积的过程中,王文经提议多报几亩作为测量人员的辛苦费,其余3人均表示同意。

后王胜华以其父亲王守朋的名义,陈继存、陈计平以本人的名义每人虚报一亩,各骗取补偿款1200元,王文经分别以陈永锋的名义虚报一亩、以王永江的名义虚报0.8亩,骗取补偿款2160元,以上共计5760元,四人予以私分。

2019年8月5日,王文经退回赃款113727.25元,王胜华、陈计平、陈继存各退回赃款1200元。

另查明,2019年7月31日被免去范县白衣阁乡第十一次党代表、第十一届人大代表,同年8月8日被开除党籍。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认为

被告人王文经身为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乡人民政府从事柳北公墓项目工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虚报被征用土地亩数、租地亩数、克扣地面附着物包干补偿费的方式,非法占有土地补偿款117327.2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王文经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可对其从轻处罚。

根据王文经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王文经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