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部會計工作交接制度——範本

1.目的

為了保持會計工作的連續性、正確性和合法性,使會計核算工作有條不紊地進行,根據財政部和上級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2. 適用情形

2.1 會計人員在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辦理會計工作交接,沒有辦清交接手續不得調動或離職。

2.2 會計人員臨時離職或因病不能工作,需要接替或代理的,財務負責人或單位負責人須指定專人接替或者代理,並辦理會計工作交接手續。

2.3 臨時離職或因病不能工作的會計人員恢復工作時,應當與接替或代理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2.4 移交人員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親自辦理移交手續的,經單位負責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委託他人代辦交接,但委託人應當對所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有關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3. 辦理會計工作交接的基本程序

3.1 準備工作。

3.1.1 會計人員在辦理會計工作交接前,必須做好以下準備工作:

(1)已經受理的經濟業務尚未填制會計憑證的應當填制完畢。

(2)尚未登記的賬目應當登記完畢,並在最後一筆餘額後加蓋經辦人員印章。

(3)整理好應該移交的各項資料,對未了事項和遺留問題要寫出書面說明材料。

(4)編制移交清冊,列明應該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表、印章、現金、支票簿、發票、文件、其他會計資料和物品等內容;從事會計電算化工作的移交人員應在移交清冊上列明會計軟件及密碼、會計軟件數據盤及有關資料、實物等內容。

3.1.2 財務負責人移交時,應將全部財務會計工作、重大的財務收支和會計人員的情況等向接替人員介紹清楚,對需要移交的遺留問題應寫出書面材料。

3.2 交接。

交接雙方在規定的期限內,按照移交清冊列明的內容逐項進行交接。

3.2.1 現金要根據會計賬簿記錄餘額進行點交,不得短缺。接替人員如發現不一致或“白條抵庫”現象時,移交人員在規定期限內負責查清處理。

3.2.2 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完整無缺,不得遺漏。如有短缺,必須查清原因,並在移交清冊中加以說明,由移交人負責。

3.2.3 銀行存款賬戶餘額要與銀行對賬單核對相符,如有未達賬項,應編制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調節相符。

3.2.4 各種財產物資和債權債務的明細賬戶餘額,要與總賬有關賬戶的餘額核對相符。對重要實物要實地盤點,對餘額較大的往來賬戶要與往來單位、個人核對。

3.2.5 移交人員經管的印章、票據及其他會計用品等必須交接清楚。

3.2.6 從事會計電算化工作的交接雙方應在電子計算機上對有關數據進行實際操作,檢查電子核算數據是否能正常運行,確認有關數字是否正確無誤。

3.3 監交。辦理會計工作交接時,必須有專人負責監交,以保證交接工作的順利進行。

3.3.1 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財務負責人監交。

3.3.2 財務負責人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負責人監交,必要時主管部門可以派人會同監交。

3.4 會計工作交接完畢後,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在移交清冊上簽名或蓋章,並在移交清冊上註明:公司名稱、交接日期、交接雙方和監交人的職務、姓名,移交雙方各執一份,存檔一份。接管人員應繼續使用移交前的賬簿,不得擅自另立賬簿,以保證會計記錄前後銜接,內容完整。

4. 移交後的責任

移交人對自己經辦且已經移交的會計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即便接替人員在交接時因疏忽沒有發現所接會計資料在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方面的問題,如事後發現仍應由原移交人員負責,原移交人員不應以會計資料已移交而推卸責任。

財務部會計工作交接制度——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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