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獨”人群該何去何從?

引言:國慶在看新聞的時候,偶然間看到一則關於“失獨者”的新聞,我感慨頗多。據人口學 專家、《大國空巢》作者易富賢根據人口普查數據推斷:中國現有的2.18億獨生子女,會有1009萬人在或將在25歲之前離世。這意味著不用太久之後的中國,將有1000萬家庭成為失獨家庭。

“失獨”人群該何去何從?

(新聞截屏)

計劃生育實施這些年來,我國的人口增長確實得到了遏制,但是隨著計劃生育執行這麼長年,我國的人口老齡化程度越來越高,以後國家所能用的青年人越來越少。由於各種原因,還會出現部分家庭獨生子女不幸身亡,而留下兩個沒有重新生育能力的老人,白髮人送黑髮人過後,以後的失獨老人的養老將更加困難。

計劃生育的本意是遏制人口過多過快增長。究其原因是當年我國還比較窮,糧食產量還不夠,人民的溫飽並沒有解決,而且醫療、教育等資源缺乏,國家擔心生下的孩童得不到優生優育,從而成為個人、家庭、社會、國家的負擔。而當今由於我國的糧食產量、經濟建設與民生建設等方面不斷向好,社會能夠養育更多人口的物質條件已經慢慢具備。我們應該逐漸放開對計劃生育的限制,所以我國適時提出了“單獨二孩”,但是從放開的1100多萬符合標準的“單獨二孩”的名額,而申請的家庭才70多萬,這麼大一個反差來看,我國的部分獨生子女家庭由於家庭負擔較重,而從自身家庭負擔環境來看,就未能申請。

那為了能遏制老齡化,剩餘的1000多萬的可生育的標準能否進行一個轉移呢?

既然單獨二孩的1000多萬無法有效實行,那就是單獨二孩的效果就沒有實現。打個比方,把這個事情比作一個工程項目,此時這個工程項目需要1100萬個青年人,但是我們實際才到位70萬人,所以說這個項目我們做不下去,也就是我們並未達到該工程所需的理想的效果。那麼現在我們怎麼樣既能在不增加其他人口前提下,又能實現填補這1000萬的人口缺口呢?以下就是作者思考。不論對錯,只是個人看法!

我認為,可以實現對生育權的轉移,從而讓這個效果實現。

說白了,就是對具有“單獨二孩”的家庭的生育權實現可轉移,可交易,可獲得。打個比方,張三的家庭是一個符合申請“單獨二孩”的家庭,但是張三家家庭經濟狀況不是特別好,所以張三家就放棄了對“單獨二孩”的申請;李四家不符合申請“單獨二孩”的標準,但李四家家庭經濟狀況相對優越,而且李四家又有再生一胎的強烈願望,卻不能生育。那麼此時,我們就可以將張三家的“單獨二孩”生育權出售給李四家,李四家相應的出一份資金出來,一部分補貼給張三,另一部分給國家用來儲備,專款專項用於對失獨人群進行養老、醫療或者其他方面的補貼。

對於以上敘述,我做了一個猜想模型:

A是具有“單獨二孩”生育權的家庭,但不申請。B是不具有“單獨二孩”生育權的家庭,但是有生育養育二胎的經濟條件,而且有強烈的生育願望。A向計劃生育相關部門出售A家庭的“單獨二孩”生育權,由計劃生育相關部門給與A家庭生育金20000元進行補償,B向計劃生育相關部門申請購買“單獨二孩”生育權,並付家庭總收入的1%(家庭總收入為500萬,那麼需繳納1%*500萬=5萬,家庭總收入1億,那麼需繳納100萬)的金額進行購買生育權(該繳納金額上限100萬,下限5萬)(當然上限和下限、百分比以及給A的生育補貼等金額可以根據有關部門進行探討論證之後予以更正,因為本人並不具備此方面的專業知識),那麼B家庭就會向計劃生育有關部門繳納5萬到100萬不等的生育權費用,除了給A的補償外,還剩下一部分資金,這些資金就應該專款專項用於對失獨人群的養老、醫療或者其他方面的補貼,如果資金規模足夠大,可以擴大專款專項的範圍,比如用於具有“單獨二孩”生育權的家庭裡面獨生子女的醫療、教育等方面的補貼,或者擴大到每一個獨生子女的醫療、教育等方面的補貼,當然抑或其他人群的其他補貼!

這其中會有一個bug,那就是現在還實行著超生罰款,如果上面B繳納的金額大於超生罰款,那麼B肯定會選擇以超生罰款的方式進行生育,而如果我們將超生罰款取消,在取消後就會有很多人自己進行生育(不購買生育權,而且不交罰款),那麼此時我們就應該對超生罰款與這個生育金有機的結合,使兩個金額相等。我認為最好的是超生罰款完全併入上面的補貼資金裡面,就是超生罰款所收的資金用於以上補貼,因為我視野有限,並不清楚超生罰款所得的資金到底用於何種渠道,如果可以用於該補貼資金更好,不能也不勉強。

“失獨”人群該何去何從?

這樣做有幾個問題。

1、這樣做在倫理道德上等同於“賣兒賣女”了,你的生育權就是你生兒生女的權力,你出賣生育權就相當於在賣兒賣女,所以倫理道德這道坎很難過,需打破人的固有思維,對該生育權進行合理的解釋,讓人們思想上能接受,並且又能保持道德上正常。而且要合理解釋這個並不是屬於“殺貧留富”,這方面的理論工作方面比較多,量比較大,比較難做,因為大家知道“名不正則言不順,言不順則事不成”。

2、對於倫理上已經沒有問題的話,那麼上面的1000萬家庭就會一下子來出售生育權,而且對失獨人群的補貼開始啟動,而此時購買者還未進行或者購買者並不多,就算當時勉強資金能夠平衡。而過了若干年,那麼1000萬個名額已經全部購買完成,此時就會出現沒有資金入賬,但是失獨人群的補貼仍在繼續,所以到最後如果只是依靠出售生育權名額就會資金虧空,從而導致入不敷出。個人提出的解決辦法是接收社會大額捐助與社會小額捐助。社會大額捐助就是指企業家或者愛心人士的捐助,社會小額捐助就是實現類似於福彩、體彩一類的生育彩票,個人對其名稱就叫中國生養教育、贍養福利彩票,簡稱中國育彩。這樣彩票池子裡面一部分資金用於獎金,而一部分資金可用於上面人群的各類補貼,而且這個資金基本不會斷流。當然彩票以及彩票站等的啟動應該是在收支結餘的時候開始,或者由國家預先支付建立也可。

3、做到監督資金的利用方面,將資金的收支透明化,這應該是普通老百姓最關心的問題,這裡面涉及到腐敗這個老大難的問題。這個問題我想的是成立一個以失獨人群為主、相關專業人士為輔(比如志願會計師等)的監督團體,因為這些資金是用於失獨人群的,而且失獨人群對於金錢的慾望相對較小,為保證自己應得的利益應該會盡自己最大的努力。

4、對於該生育權的一些後續問題,比如說該生育權是否設置一個年限等相關問題,假設,上面的A他在2015年的時候申請出售生育權並獲得通過,這個出售的生育權是為永久出售還是有一個出售期(比如十年),假設在A出售生育權之後第5個年頭,A的獨生子女就不幸身亡,而此時A仍然能夠正常生育,那麼A是不是還具有生育權,抑或要像B一樣購買生育權?我個人的想法是這個生育權應該要有一個年限,這個年限後A可以生育,或者A在失獨後可以申請立即生育,但是不能再次出售該生育權。

5、家庭離婚後所帶來的生育權問題。比如A家庭裡面是甲和乙夫婦(甲為夫乙為妻)二人,甲和乙申請了出售生育權,但是若干年後甲和乙協議離婚了,而這個又在第4點裡面的年限以內,那麼此時到底是甲和乙都仍具有生育一胎的權力?還是均沒有生育一胎的權力?抑或是甲有權力乙沒有還是乙有權力甲沒有呢?而且夫妻所收取的出售生育權所得的資金是否應該歸還呢?關於資金的問題是資金所得如果在兩年前(含兩年),那麼就不應歸還,如果在兩年以內,那麼就需要離婚的時候共同出資歸還。因為現在的關於假離婚買房以及假離婚騙拆遷款的事情較多,也可能出現假離婚騙生育金的情況,兩年這個年限就是為了防止這一點。關於甲乙雙方的生育權問題,我覺得這個問題就必須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大方向應該是考慮到甲乙雙方共有孩子的撫養權方面,以及在離婚後甲方與丙方結婚時子女多少問題,乙方與丁方結婚時子女多少的問題。

目前能想到的就是這些,很多問題要在實施後才能發現,所以說要邊實施邊合理解決。

當然,說了問題,那麼我們也應該說說這樣做的一些好處。

1、最大受益人群就是失獨人群,或者後來擴大範圍後的“單獨二孩”獨生子女,抑或全部獨生子女。顯而易見,他們得到了養老、醫療、教育或其他方面的補貼資金好處,可以提升他們的生活或者受教育質量。對於失獨老人,又能部分的減少國家養老的壓力。

2、實現貧富分化中富人向窮人或者中等收入家庭的小額資金轉化,減小貧富分化的差距。因為,要出售生育權的大部分應該是家庭條件無法承擔第二胎的生養教育經濟,而購買者大部分應該是經濟還過得去的富有人群,這樣等於富有家庭向經濟條件稍差的家庭間接支付了比較小額的資金。

3、保持小範圍內人口的動態平衡,而且使人口老齡化速度稍微減慢。如果效果不錯,我提議還可以進行擴大生育範圍,將全國所有目前只有一個孩子的家庭也可以出售生育權。因為“單獨二孩”是指父母雙方都是獨生子女,可以擴大到並不是這個條件,而是現有家庭是獨生子女的均可,當然這是要等到“單獨二孩”家庭已經完成後,且運做良好,效果很好的情況下。

4、實現國家整體向富裕方向稍微轉化。因為這樣富裕的人群明顯會越來越多,而貧窮的人群會慢慢減少,最終漸漸實現共同富裕。

以上是本人關於計劃生育與贍養失獨人群的一點小小的看法,我的初衷是好的,可能會有很多考慮不周的地方,大家可以批評指正,也都可以一起理性討論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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