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事处罚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分,发放工资为“吃空饷”


受刑事处罚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分,发放工资为“吃空饷”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刑事处罚的,单位应在规定期限作出处分,未作出处分发放工资待遇的,被认定为吃空饷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刑事处罚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分,违规发放工资待遇被认定为“吃空饷”

案例:

某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郭某,2018年4月10因酒驾被刑事拘留,随后被取保候审,取保候审后郭某继续上班,期间工资正常发放。2018年7月8日被人民法院判处六个月拘役缓期一年执行,郭某未上诉,判决生效日为2018年7月18日。该事业单位于2018年11月1日作出给予郭某降低岗位等级处分,从2018年12月1日起按所降低的岗位等级调整了郭某工资待遇。

2019年,该事业单位被有关部门在清查“吃空饷”时,认定该单位未按规定取消和降低郭某的工资待遇,属于吃空饷情形,单位主要领导及主管人事受党纪警告处分。

在本案中,郭某被认定为吃空饷的情形,具体是指哪些呢?

分析:

一、郭某取保候审期间的工资待遇

郭某被取保候审之日至人民法院判决生效日,是取保候审期间,即2018年4月10至2018年7月18日,该期间单位应停发其工资待遇,按郭某基本工资的75%发放生活费。

单位存在的问题:继续发放原工资待遇。

二、处分决定应予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作出

该单位应在马某刑事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作出降低岗位等级处分决定。

单位存在的问题:马某刑事判决生效日为2018年7月18日,单位应当在2018年8月18日前作出处分决定,而该事业单位是在2018年11月1日才作出处分决定。

三、判处刑罚后的工资待遇

2018年7月18日人民法院判决生效,拘役缓刑期为2018年7月18日至2019年7月17日。依照有关规定,拘役缓刑期间,单位安排工作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60%计发生活费。刑期届满后,工资待遇根据所受处分相应确定。

单位的存在的问题:单位在2018年12月1日前,一直未停发马某原工资待遇;2018年12月1日起按调整后的岗位等级发放工资待遇。但马某的刑期于2019年7月7日才届满,单位调整马某的工资待遇应在其刑期届满后才能进行调整。

综上,该事业单位在马某取保候审期间和刑期执行期间未停发其工资待遇,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财政部关于建立机关事业单位防治“吃空饷”问题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受党纪政纪处分及行政、刑事处罚等,按规定应当停发或降低工资待遇,但仍未停发或按原标准领取工资、津贴和补贴的,认定为“吃空饷”。


受刑事处罚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分,发放工资为“吃空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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