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方虚构房源 买方贪利上钩

近日,常熟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卖方虚构房源,骗取买方80万元购房款的案件。

伍某以自己有内部房源出售为由,向胡某收取购房款合计80万元。后胡某发现被骗,要求伍某返还购房款,伍某承诺归还,并由其父母进行担保,但之后只还了10万元,还剩70万元至今拖延未还,胡某便将伍某诉至法院。

法庭审理后发现,伍某向多人虚构房源骗取购房款,后因诈骗罪被刑事侦查,现被关在看守所。为此,胡某也只起诉伍某的担保人。但一方面,伍某作为主债务人,应当参加诉讼,法院有权依法追加伍某为被告;另一方面,伍某因诈骗受刑事侦查,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将本案移送刑事立案侦查,待刑事结案后方能进行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间,民事案件中止审理。经法庭释明法理后,原告胡某表示先撤回民事诉讼。

法官点评:债权人向法院请求行使担保物权时,需要将债务人和担保人作为共同被告起诉,否则法院应当依法追加。此外,当经济纠纷案件与另外经济犯罪案件有同一事实上的牵连,应当移送刑事立案侦查,即“先刑后民”。张飞 曾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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