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跑路P2P多是借网贷名义行骗,不要让非法集资利用了P2P

2018年以来,一年时间已有1500多家P2P平台关停并转,经过市场自然的优胜劣汰,截止到2019年3月底,正常运营的P2P平台已经不足900家,在监管政策的高压之下,2019年那些合规整改无望、运营停滞,或者存在一些违法违规行为的平台还将被清退。

退出是必要的,通过良性的退出能够降低网络借贷整体风险,通过市场出清让整个行业更加健康,行业集中会让规范的机构变得越来越强,既有利于行业长远发展,也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从长远来看是好事。


针对目前P2P行业的卷款跑路等不良现象,经济学家认为,真正的P2P是不会跑路的,跑路的都不是P2P平台。问题P2P平台主要有跑路和诈骗两方面,它们基本上都不是互联网金融产品。按照国家的规定,P2P只是个中介,只在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搭线,钱进不了平台的账户,因此它就无从跑路。

检察院:跑路P2P多是借网贷名义行骗,与互金无关

2016年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曾发布《2015年度涉自贸刑事检察白皮书》(简称“白皮书”)。从“白皮书”中获悉,2015年,浦东新区检察院共受理涉自贸经济活动类犯罪174件239人,其中批准逮捕63件88人,审查起诉111件151人。上海检方相关人士表示,所谓“P2P跑路”案件绝大多数与互联网金融无关,都是假借P2P网贷之名实施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诈骗等犯罪。

上海检方透露,2015年,涉自贸区相关经济活动的违法犯罪出现新情况,包括犯罪分子逃避监管的手法在演化;假借自贸区贵金属、黄金期货及外汇保证金交易等实施欺诈;利用异地监管衔接的缝隙实施非法经营;利用融资租赁等新业态模式实施犯罪的情况显现;假借P2P和异化P2P网贷实施非法犯罪活动;利用“互联网+”实施非法买卖个人信息犯罪情况凸现;利用公众对资本认缴制度的误区实施犯罪。

其中,在假借P2P和异化P2P网贷实施非法犯罪活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浦东新区检察院副检察长朱毅敏指出,一是假借P2P网贷之名,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诈骗等犯罪。如在该院办理的一起李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李某某虚构“债权转让”投资理财项目,在经营上海某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期间,注册成立网站,虚构公司具有国家大型基础设施投资项目,超出业务范畴以高额回报率、保本保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公众融资,至案发仍有大部分无法兑现。二是一些P2P网贷平台超出了“信息中介”的定位,擅自开展自融业务、资金池式集资、默许借款人利用平台实施非法集资、擅自提供担保或开展信用扩张等业务。

真正的P2P,跑路成本极大

一、平台资金由存管银行存管,任何资金大变动都需要调集多方力量。

真正的P2P平台充当的是中介角色,平台负责匹配借款人与出借人,链接资金供需,没有直接涉及资金,没有资金池。如果一个P2P平台产生了跑路的邪念,那么它需要调集多方力量,可能还在跑路阴谋过程中就已经被经侦介入了。

二、平台实际控制人可能涉及多方,不同的观点意愿牵制居心不良者。

现代企业中,很多公司都实行股份制,P2P平台对应的公司也一样,由于实际控制人可能涉及多方同时不是每个人都有叛道离经的邪气,因此即便整个公司出现问题,大部分情况下平台相关负责人更多地愿意合法合理地处理问题,或申请破产或停业整顿。良性退出的例子在行业中也出现不少。

三、P2P平台如果真的面临困境,除了一跑了之,还有其他可选择的路。

作为市场环境下的产物,竞争无所不在,尤其在互联网行业,迭代更新更是家常便饭,因此P2P平台出现经营性问题在所难免,好在办法总比问题多,一旦出现问题可以利用资本渠道、金融手段或者社会资源解决问题。就像很多企业通过资产重组度过危机一样,P2P平台何尝不可,况且在资本市场挽救一个有潜力的平台所能带来的回报价值远远大于去迎合一个已经成熟的平台。

所以,P2P平台即便面临困境,可以选择的道路也不少,走极端对于任何平台而言都是下下策。

四、法律的震慑作用依旧存在,P2P跑路其实面临更大的风险成本。

处于金钱敏感行业,P2P平台跑路其实面临更大的风险成本。对于相关责任人,一旦开始了携款潜逃之路,那么这辈子也许都不可能在本国轻松度日,即便相关责任人逃离到国外,随着国际间经侦合作越来越紧密,跑路者随时随地都会过着担惊受怕的日子。对于其家人来讲,压力就更大了,无论是否参与其中或者受惠其中,一举一动都会受到监控以及无休止的道德谴责。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