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跑路P2P多是借網貸名義行騙,不要讓非法集資利用了P2P

2018年以來,一年時間已有1500多家P2P平臺關停並轉,經過市場自然的優勝劣汰,截止到2019年3月底,正常運營的P2P平臺已經不足900家,在監管政策的高壓之下,2019年那些合規整改無望、運營停滯,或者存在一些違法違規行為的平臺還將被清退。

退出是必要的,通過良性的退出能夠降低網絡借貸整體風險,通過市場出清讓整個行業更加健康,行業集中會讓規範的機構變得越來越強,既有利於行業長遠發展,也有利於保護投資者利益,從長遠來看是好事。


針對目前P2P行業的捲款跑路等不良現象,經濟學家認為,真正的P2P是不會跑路的,跑路的都不是P2P平臺。問題P2P平臺主要有跑路和詐騙兩方面,它們基本上都不是互聯網金融產品。按照國家的規定,P2P只是箇中介,只在出借人與借款人之間搭線,錢進不了平臺的賬戶,因此它就無從跑路。

檢察院:跑路P2P多是借網貸名義行騙,與互金無關

2016年上海市人民檢察院曾發佈《2015年度涉自貿刑事檢察白皮書》(簡稱“白皮書”)。從“白皮書”中獲悉,2015年,浦東新區檢察院共受理涉自貿經濟活動類犯罪174件239人,其中批准逮捕63件88人,審查起訴111件151人。上海檢方相關人士表示,所謂“P2P跑路”案件絕大多數與互聯網金融無關,都是假借P2P網貸之名實施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詐騙等犯罪。

上海檢方透露,2015年,涉自貿區相關經濟活動的違法犯罪出現新情況,包括犯罪分子逃避監管的手法在演化;假借自貿區貴金屬、黃金期貨及外匯保證金交易等實施欺詐;利用異地監管銜接的縫隙實施非法經營;利用融資租賃等新業態模式實施犯罪的情況顯現;假借P2P和異化P2P網貸實施非法犯罪活動;利用“互聯網+”實施非法買賣個人信息犯罪情況凸現;利用公眾對資本認繳制度的誤區實施犯罪。

其中,在假借P2P和異化P2P網貸實施非法犯罪活動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浦東新區檢察院副檢察長朱毅敏指出,一是假借P2P網貸之名,實施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詐騙等犯罪。如在該院辦理的一起李某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中,李某某虛構“債權轉讓”投資理財項目,在經營上海某信息服務有限公司期間,註冊成立網站,虛構公司具有國家大型基礎設施投資項目,超出業務範疇以高額回報率、保本保息為誘餌向社會不特定公眾融資,至案發仍有大部分無法兌現。二是一些P2P網貸平臺超出了“信息中介”的定位,擅自開展自融業務、資金池式集資、默許借款人利用平臺實施非法集資、擅自提供擔保或開展信用擴張等業務。

真正的P2P,跑路成本極大

一、平臺資金由存管銀行存管,任何資金大變動都需要調集多方力量。

真正的P2P平臺充當的是中介角色,平臺負責匹配借款人與出借人,鏈接資金供需,沒有直接涉及資金,沒有資金池。如果一個P2P平臺產生了跑路的邪念,那麼它需要調集多方力量,可能還在跑路陰謀過程中就已經被經偵介入了。

二、平臺實際控制人可能涉及多方,不同的觀點意願牽制居心不良者。

現代企業中,很多公司都實行股份制,P2P平臺對應的公司也一樣,由於實際控制人可能涉及多方同時不是每個人都有叛道離經的邪氣,因此即便整個公司出現問題,大部分情況下平臺相關負責人更多地願意合法合理地處理問題,或申請破產或停業整頓。良性退出的例子在行業中也出現不少。

三、P2P平臺如果真的面臨困境,除了一跑了之,還有其他可選擇的路。

作為市場環境下的產物,競爭無所不在,尤其在互聯網行業,迭代更新更是家常便飯,因此P2P平臺出現經營性問題在所難免,好在辦法總比問題多,一旦出現問題可以利用資本渠道、金融手段或者社會資源解決問題。就像很多企業通過資產重組度過危機一樣,P2P平臺何嘗不可,況且在資本市場挽救一個有潛力的平臺所能帶來的回報價值遠遠大於去迎合一個已經成熟的平臺。

所以,P2P平臺即便面臨困境,可以選擇的道路也不少,走極端對於任何平臺而言都是下下策。

四、法律的震懾作用依舊存在,P2P跑路其實面臨更大的風險成本。

處於金錢敏感行業,P2P平臺跑路其實面臨更大的風險成本。對於相關責任人,一旦開始了攜款潛逃之路,那麼這輩子也許都不可能在本國輕鬆度日,即便相關責任人逃離到國外,隨著國際間經偵合作越來越緊密,跑路者隨時隨地都會過著擔驚受怕的日子。對於其家人來講,壓力就更大了,無論是否參與其中或者受惠其中,一舉一動都會受到監控以及無休止的道德譴責。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