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鸡仙附体”、“有孽障”市北区一佛具店老板以“发香火”诈骗

半岛记者 王洪智

2018年12月,施某女儿离家出走,施某母亲怕有邪乎的东西,让其去买烧纸烧了化解。2018年12月9日下午,施某来到市北区某佛具店购买烧纸,其向老板宋某(女,青岛人)打听“会看事”的人。宋某称自己就会看,并虚构施某被“鸡仙附体”,吓得女儿不敢回家,需要“发香火”化解,后以购买香火为由,骗取施某人民币1万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宋某在佛具店,虚构陈某有“孽障”,需要“发香火”化解,后以购买香火、答谢“护法善神”、做法事等理由,先后多次骗取白某、陈某共计11万余元。后宋林某被查获到案。

另查明,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宋某的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白某、陈某共计12万元,取得白某、陈某的谅解;赔偿被害人施某8000元,施某承诺放弃对剩余被骗金额的索赔并对宋某表示谅解。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宋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宋某无前科,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的辩护意见,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认定被告人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原审被告人宋某不服,提出上诉,青岛中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宋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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