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高管被指性侵养女?警方再次立案调查!


上市公司高管被指性侵养女?警方再次立案调查!


近期,媒体报道

“上市公司高管被指性侵养女”

相关消息引发舆论轩然大波

爆料人称其自2015年14岁以来

遭“养父”鲍某明多次性侵


上市公司高管被指性侵养女?警方再次立案调查!

鲍某明。 南风窗官方微博


鲍某明何许人也?

据媒体报道,涉案高管鲍某明曾担任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瑞集团)副总裁兼首席法务官、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梳理鲍某明个人简历可以发现,鲍某明是资深法律人,从事律师工作至今已20余年,现任北京市泰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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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最新消息,4月9日晚,杰瑞集团发表声明称:在获悉突发事件后,高度重视,4月9日下午已经与鲍某明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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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0日早,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声明称,公司在获悉媒体报道后,高度重视,公司董事会已收到鲍某明辞去独立非执行董事职务的申请。


女孩称14岁起多次被鲍某明性侵

为何先前立案被撤销?


据媒体报道,女孩小兰(化名)生母称,认为小兰一直不顺利,因为迷信而寻一养父母,可以冲灾。

2015年9月,小兰生母将女儿“送养”给鲍某明,鲍某明以“养父”身份带走小兰。

据小兰称,3个月之后,鲍某明在其老家天津对她实施性侵,当时她刚满14周岁。2016年开始,鲍某明将她控制在烟台市某公寓内,并逼迫她观看恋童癖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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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某明家中电视上的色情片,大多是未成年人性题材 图源南风窗


小兰称,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2019年4月,在她生理期发高烧时,鲍某明对她性侵并暴力殴打她,这促使她选择了报警。


不过,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区分局2019年4月26日作出的一份撤销案件通知书称,小兰被强奸一案,因没有犯罪事实,决定撤销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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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对此事的撤案决定书


小兰称,2019年10月,她再次报警,获警方立案侦办。“我局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现决定立案侦查。” 这份盖有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印章的《立案告知书》上如此写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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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7日,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办案民警向媒体证实,该案件目前正在办理,“请相信警方会依法公正处理”。

事情真相如何,双方现在各执一词。

鲍某明4月9日在接受一家媒体采访时称,自己不会触犯法律底线,并称“事情并不是像她说的那样,事情说起来话长,但我和她从来没有以‘养父女’的关系相处”。


案件中相关法律问题

在这起“性侵案”中

存在不少法律问题

问题一:鲍某明若实施性侵,承担何责?

是否触犯法律底线当然不取决于鲍某明的个人意见,如果相关控诉有误,法律可以为他洗涮冤屈;如果相关控诉属实,他也将承受法律的处罚。


我国《刑法》规定了强奸罪,其基本刑是三年以上十年有期徒刑,如果情节恶劣的,则可以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虽然《刑法》中只规定了不满十四岁的幼女没有性同意能力,无论幼女是否同意,与其发生性关系都构成强奸,对于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性同意能力是否受限刑法语焉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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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2013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颁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则明确指出,


“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该意见也明确了负有特殊职责人员的范围,也即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训练、救助、看护、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


因此,按照这个意见,若案件查明属实,鲍某明迫使小兰就范的行为可能不是单纯触犯法律底线的问题,性质可能极其恶劣。


问题二:鲍某明能否“收养”女孩?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根据以上法条,如果走正常程序,鲍某明是不可能收养这个女孩的。


女孩母亲也提到过该高管提出“假结婚”,以此来达成法律意义上的父女关系,但该女孩母亲拒绝了。


问题三:女孩的抚养、监护问题

在这起案件中,小兰的母亲是小兰的法定监护人,理应对小兰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但根据媒体相关报道,小兰并未上学。也就是说,在小兰14-18岁这段时间,小兰母亲作为法定监护人没有履行抚养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值得一提的是

孩子的安全是家庭乃至全社会的幸福和希望,预防性侵害最根本、直接有效的方式就是用知识和教育武装好孩子,让他们学会自我保护,远离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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