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高管被指性侵養女?警方再次立案調查!


上市公司高管被指性侵養女?警方再次立案調查!


近期,媒體報道

“上市公司高管被指性侵養女”

相關消息引發輿論軒然大波

爆料人稱其自2015年14歲以來

遭“養父”鮑某明多次性侵


上市公司高管被指性侵養女?警方再次立案調查!

鮑某明。 南風窗官方微博


鮑某明何許人也?

據媒體報道,涉案高管鮑某明曾擔任煙臺傑瑞石油服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傑瑞集團)副總裁兼首席法務官、中興通訊股份有限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


梳理鮑某明個人簡歷可以發現,鮑某明是資深法律人,從事律師工作至今已20餘年,現任北京市泰德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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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最新消息,4月9日晚,傑瑞集團發表聲明稱:在獲悉突發事件後,高度重視,4月9日下午已經與鮑某明協商解除了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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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0日早,中興通訊股份有限公司聲明稱,公司在獲悉媒體報道後,高度重視,公司董事會已收到鮑某明辭去獨立非執行董事職務的申請。


女孩稱14歲起多次被鮑某明性侵

為何先前立案被撤銷?


據媒體報道,女孩小蘭(化名)生母稱,認為小蘭一直不順利,因為迷信而尋一養父母,可以衝災。

2015年9月,小蘭生母將女兒“送養”給鮑某明,鮑某明以“養父”身份帶走小蘭。

據小蘭稱,3個月之後,鮑某明在其老家天津對她實施性侵,當時她剛滿14週歲。2016年開始,鮑某明將她控制在煙臺市某公寓內,並逼迫她觀看戀童癖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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鮑某明家中電視上的色情片,大多是未成年人性題材 圖源南風窗


小蘭稱,這種情況一直持續到2019年4月,在她生理期發高燒時,鮑某明對她性侵併暴力毆打她,這促使她選擇了報警。


不過,煙臺市公安局芝罘區分局2019年4月26日作出的一份撤銷案件通知書稱,小蘭被強姦一案,因沒有犯罪事實,決定撤銷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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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臺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對此事的撤案決定書


小蘭稱,2019年10月,她再次報警,獲警方立案偵辦。“我局認為有犯罪事實發生,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現決定立案偵查。” 這份蓋有煙臺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印章的《立案告知書》上如此寫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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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7日,煙臺市公安局芝罘分局辦案民警向媒體證實,該案件目前正在辦理,“請相信警方會依法公正處理”。

事情真相如何,雙方現在各執一詞。

鮑某明4月9日在接受一家媒體採訪時稱,自己不會觸犯法律底線,並稱“事情並不是像她說的那樣,事情說起來話長,但我和她從來沒有以‘養父女’的關係相處”。


案件中相關法律問題

在這起“性侵案”中

存在不少法律問題

問題一:鮑某明若實施性侵,承擔何責?

是否觸犯法律底線當然不取決於鮑某明的個人意見,如果相關控訴有誤,法律可以為他洗涮冤屈;如果相關控訴屬實,他也將承受法律的處罰。


我國《刑法》規定了強姦罪,其基本刑是三年以上十年有期徒刑,如果情節惡劣的,則可以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甚至死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強姦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二)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四)二人以上輪姦的;(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雖然《刑法》中只規定了不滿十四歲的幼女沒有性同意能力,無論幼女是否同意,與其發生性關係都構成強姦,對於十四歲以上不滿十八歲的未成年人,性同意能力是否受限刑法語焉不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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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2013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頒佈的《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則明確指出,


“對已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利用其優勢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無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範,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以強姦罪定罪處罰。”


該意見也明確了負有特殊職責人員的範圍,也即對未成年人負有監護、教育、訓練、救助、看護、醫療等特殊職責的人員。


因此,按照這個意見,若案件查明屬實,鮑某明迫使小蘭就範的行為可能不是單純觸犯法律底線的問題,性質可能極其惡劣。


問題二:鮑某明能否“收養”女孩?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四條 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一)喪失父母的孤兒;(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根據以上法條,如果走正常程序,鮑某明是不可能收養這個女孩的。


女孩母親也提到過該高管提出“假結婚”,以此來達成法律意義上的父女關係,但該女孩母親拒絕了。


問題三:女孩的撫養、監護問題

在這起案件中,小蘭的母親是小蘭的法定監護人,理應對小蘭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但根據媒體相關報道,小蘭並未上學。也就是說,在小蘭14-18歲這段時間,小蘭母親作為法定監護人沒有履行撫養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二十六條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第三十四條 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並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行為的;(二)怠於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並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於危困狀態的;(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的。


值得一提的是

孩子的安全是家庭乃至全社會的幸福和希望,預防性侵害最根本、直接有效的方式就是用知識和教育武裝好孩子,讓他們學會自我保護,遠離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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