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期 你知道收多少“好處費”才會構成犯罪嗎?(下)

緊接上一期未完的話題,普通人收取好處費是否也能構成犯罪呢?緊跟小編一起看橋段二的劇情吧!

先做一個肯定回答:是的。但要對標題的普通人做一個小定義,這裡所說的普通人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也就是收好處費犯罪的普通人,必須是有單位並且有職務,並用其職務為他人謀取了利益的人。其他人可不算哦!

第15期 你知道收多少“好處費”才會構成犯罪嗎?(下)|法律評論

比如:一家民營公司的出納,口頭答應別人將公司的錢款出借三百萬兩個月後歸還,並先收取了6萬元的好處費,但事後並沒有辦到,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那具體收多少構成犯罪呢?一般在6萬元以上。包括現金、和其他財產性利益,比如購物卡、會員卡、旅遊費用等。判幾年呢?數額較大的,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五年以上。

(相比之下,國家的刑罰對官的責罰還是比較重的,誰叫他們是官,哈哈哈 )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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