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侣患有艾滋病,自己有没有知情权?

小艾和女朋友小姿在民政局领证当日,在永城市妇幼保健院进行婚检。小姿被查出疑似艾滋病毒。事后,医生单独找小姿告诉她情况,小姿要求对其丈夫隐瞒病情。婚后小姿与小艾同房致其被感染。小艾说他从医生处得到的答复是:女友一切正常。然而3个月后,永城市疾控中心打来电话,称小叶已经确诊为HIV阳性,且很久以前就已感染,并有备案。令小艾想不通的是,婚检时,小姿已经查出疑似感染艾滋病毒,医院当时却未把这个结果告知自己,还骗了自己,导致悲剧无法挽回。随后,小艾将医院和疾控中心告上法庭,认为医院没有就妻子的病情及时告知,侵犯了自己的知情权,控告医院索赔120万元。永城市人民法院认为其赔偿金额过高,驳回了小新的诉讼。

一方面是法律对小姿隐私权的保护,另一方面是小艾最基本的生命健康权。医生是否应该告知其伴侣?这个问题,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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