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證有多重要?十六歲媽媽離婚後僅帶著櫃子洗臉盆和水壺回孃家

劉某香出生於雲南省宜良縣城下的一個小山村,十四歲時與同村二十歲的劉某強確立了戀愛關係,即使遭到家人的強烈反對,也沒有動搖劉某香與劉某強在一起的決心,並且在同一年,兩人按照當地的風俗迅速舉辦了婚禮,因沒有到達法定結婚年齡,所以未取得結婚證,但兩人也正式同居,開始夫妻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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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劉某強沒有穩定工作,夫妻二人也沒有建房子分家,生活開支全靠男方父母接濟。

由於男方父母家經濟情況並不好,所以男方父母也對小兩口的生活開支嚴格把控,這讓劉某香心生不滿,久而久之,劉某香與男方父母多次爆發言語衝突,相處並不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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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後一年,劉某香發現自己懷孕了,但是孩子的到來並沒有緩解和男方父母家的關係。夾在父母和妻子之間的劉某強,既不會協調兩者之間的關係,也擔不起當父親的責任,這讓劉某香十分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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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出生後,更加堅定了劉某香和丈夫“離婚”的想法,於是在孩子六個月時,劉某香以自己年幼無知,雙方生活受男方家庭干擾,婚姻生活不幸福並經常爆發言語肢體衝突為由提起訴訟。以孩子在哺乳期,堅決要求獲得孩子的撫養權,並且要求男方每年支付孩子五千元的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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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父母強烈反對,並且表示,孩子生病住院的開支都是他們支付的,小兩口的生活開支也是他們承擔的,孩子的撫養權也應該屬於男方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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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某強也強調,女方生活不能獨立,難以照顧好孩子的生活起居,若是女方堅持撫養,根據現在自己的情況,每個月僅能支付50元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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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良縣人民法院經一審審理認為:原告劉春香在未達到法定婚齡的情況下與被告同居生活,起訴時年僅16歲,雙方的行為違反了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已構成非法同居關係,依法應予解除。

關於孩子應由誰撫養的問題,因雙方所生女孩尚在哺乳期間,依照《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的規定,應由原告撫養。

考慮到原告現仍未成年,經徵詢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見,原告之父劉某德書面向法院承諾,願協助其女撫養好孩子,故准許雙方所生女孩由原告負責撫養,由其父協助撫養,被告承擔相應的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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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終,法院依法解除了劉某香和劉某強的非法同居關係,孩子由女方撫養,女方父親協助撫養。劉某強每年支付4500元撫養費。

共有財產分割:櫃子一個,大盆、小盆各一個,水壺三個歸劉某香所有。其餘財產歸劉某強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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