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信君達律師洪樹湧講解“毒品案件鑑定”八大問題

廣信君達律師事務所

培訓 | 廣信君達律師洪樹湧講解“毒品案件鑑定”八大問題

培訓 | 廣信君達律師洪樹湧講解“毒品案件鑑定”八大問題

2020年3月30日下午,廣東廣信君達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刑事訴訟專業部一部(簡稱“刑事一部”)部長洪樹湧律師,依據多年毒品案件辯護經驗,應邀參加尚權所刑辯沙龍分享“如何破解毒品案件辯護的四大難點之毒品案件鑑定解密”,從八個方面解構毒品案件鑑定存在的問題。

一、鑑定機構沒有法定資質

洪樹湧律師指出,鑑定機構不僅應具備司法鑑定資質,還應具備實驗室認可的資質。《公安機關鑑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第十條、《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款第一項對此予以明確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八十五條之規定,鑑定機構不具備法定資質的,鑑定意見不得作為定案根據。相關資質可以通過中國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的官網進行查詢。

二、鑑定人員的資質不合法

洪樹湧律師結合具體案例和《公安機關鑑定人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指出鑑定人員應具有與所申請從事鑑定業務相關的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並強調律師應仔細審查鑑定人資格證書是否在有效期內等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第八十五條之規定,鑑定人不具備法定資質的,鑑定意見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三、毒品鑑定的送檢材料、樣本來源不明

洪樹湧律師表示,司法實踐中存在查獲疑似毒品物的時候,未見任何對應的稱量、封裝、送檢筆錄,未對疑似毒品進行標記,在檢材來源不明、鑑定資料嚴重欠缺的情況下,檢驗機構就進行檢驗的情形。沒有《受理鑑定登記表》、交接清單、稱量筆錄等記錄毒品流轉過程的資料,無法確定扣押時的毒品與送檢的毒品具有同一性,導致無法確認該檢驗結論的準確性和唯一性。這也違反了《公安機關鑑定程序》第十八條之規定。

四、查獲多包毒品鑑定時存在漏檢的情況

洪樹湧律師認為,根據《辦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稱量、取樣和送檢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五條之規定,對選取或者隨機抽取的多份檢材,應當逐一編號或者命名,且檢材的編號、名稱應當與其他筆錄和扣押清單保持一致。

五、毒品檢驗標準沒有使用國家標準

洪樹湧律師強調,在司法實踐中,很多公安機關使用的是公安部物證檢驗中心制定的行業標準,甚至是專家的實驗室標準,而非《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公告2018年第10號》規定的國家標準。根據《司法鑑定程序通則》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在有國家標準的情況下,鑑定人應當優先使用國家標準。

六、毒品檢驗前後沒有質量變化的問題

洪樹湧律師認為,鑑於對毒品定性、定量的檢驗均屬於有損耗的檢驗活動,如果查獲的毒品和入庫的毒品質量一致,則有合理理由懷疑鑑定意見的真實性。

七、毒品檢驗圖譜沒有附卷

洪樹湧律師指出,圖譜由計算機系統自動生成,從圖譜中可以看出鑑定人的檢測順序、添加檢材的時間,是驗證鑑定人檢驗過程是否規範的重要材料。根據《公安機關物證鑑定規則》第四十五條之規定,鑑定書的附件應包括圖譜,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在案卷中往往找不到該圖譜。

八、沒有對毒品含量進行鑑定

洪樹湧律師提出,毒品含量問題直接關係到實際毒品的數量,而毒品的數量是毒品犯罪案件定罪量刑最重要的標準。如果不對毒品含量進一步鑑定,會導致相同數量但含量不同的犯罪,處以相同的刑罰,不符合刑法罪責相適應的原則。特別是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必須對毒品含量進行鑑定。

培訓 | 廣信君達律師洪樹湧講解“毒品案件鑑定”八大問題

本次刑辯沙龍由北京市尚權(深圳)律師事務所主任蔡華律師主持,包括本所洪樹湧律師在內的四名律師,針對“鑑定、特情、技偵、立功”等毒品案件辯護的四大難點,通過將具體案例和刑法理論相結合,深入解析毒品犯罪案件中的難點與熱點。

新冠肺炎疫情期間,廣信君達及律師憑藉健全的業務領域、專業的法律知識和多年的案件經辦經驗多次應邀參加網上公益授課活動,廣受好評。

供稿/校對 | 劉玉霞

排版 | 李詩欣

核稿 | 朱惠婷

審定 | 王永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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